三、纪律与处罚

三、纪律与处罚

1.裁判员纪律与处罚

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国体育竞赛裁判纪律有关规定执行。

2.参赛者纪律与处罚

(1)裁判示意后1分钟未出场者,取消比赛资格。

(2)拒绝领奖者取消所有成绩与名次。

(3)检录三次未到者取消该项比赛资格。

(4)对不遵守大会其他纪律、不尊重裁判员和大会工作人员、有意干扰比赛者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取消健美操等级指导员资格,或终身取消比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