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节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市场 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3号令《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受理条件为: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

我国实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中所称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设立出版物零售商的程序是,递交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企业章程、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图书总发行是指图书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图书。其特点在于具有排他性,就是说,一种图书的总发行权只能由一个单位拥有,是不可分享的。出版单位若将某种本版图书的总发行委托给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其他发行单位,其本身就不能再行使总发行权。总发行的销货对象,主要是各类图书批发单位和大型的图书零售单位。总发行的销售方式,主要是批发。

图书批发的概念是指图书所有者向图书经营者批量销售图书。其特点在于:不与消费者直接交易,即批发的销货对象中没有消费者,只有各种图书经营者(其他批发者和零售者)。这是它的最根本的特点。销售方式具有批量性,即图书须成批量地销出,没有就零星图书进行的交易。销售方必须给购货方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即批发价格要按图书的定价打一定折扣。批发对于出版单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图书要靠强大的批发环节支撑才能完成销售,零售市场的繁荣也必须依赖于批发环节的健全和高效。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有关30家连锁门店的限制。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并于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受理条件国家对图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发行业务。依法设立的图书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图书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图书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图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