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改造、维护、检测和救灾物资所需资金由政府为主投入,列入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建设避灾安置场所,捐赠救灾物资。(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一条 避灾安置场所(包括临时用于避灾安置人员的农村居民住房),因灾启用过程中有关设施受到损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维修或给予必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