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项目法人责任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3.1 项目法人责任制

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各县(市、区)均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只组建了临时机构或直接由乡(镇、街道)、村对项目实施管理。从客观原因分析,对于千库保安建设项目这样规模小、建设周期短的工程,由乡(镇)、村组建法定意义的项目法人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有些县虽然成立了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符合建设项目法人的要求,但没有完全履行项目法人的职责,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均有财政直接支付。若由县水利局来组建成立公司,这样水库除险加固的所有责任(资金筹集、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等)均有水利局成立的公司承担,而水库所有者、收益者和管理的乡、镇、村没有任何责任,这种模式要推广有一定困难。(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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