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与网络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2026年03月16日
二、网络隐私权与网络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比隐私权(1890年12月15日)晚了近5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知情权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以信息公开法的形式予以法律保护,这又或多或少与隐私权的保护产生冲突,即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希望了解一切自己想了解的东西,要求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公开化,多一些透明度。(https://www.daowen.com)
在现实生活中,网络隐私权与网络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公民的知政权与国家官员隐私权之间的矛盾;②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③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与其他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矛盾。这三个方面体现在“网络社会”,分别对应的是,网络反腐(典型的如重庆官员雷政富的不雅视频)与国家官员的隐私权、明星绯闻(如2014年多位演艺界明星嫖娼、吸毒事件)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人肉搜索和普通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当然,这方面的探讨比较多,有些已经达成共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或情形,“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可用于处理以上三对矛盾中的任何一种。“宽容协调原则”则可用于处理“无关公共利益”情况下的矛盾,尤其是窥探明星私生活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人肉搜索”和普通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