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的含义和基本要素

一、国防的含义和基本要素

(一)国防的含义

国防是国家防务的简称,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现代国防是综合国力的较量。“国不富则无称雄之本,兵不强则无争霸之力”,国防强大与否,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的大事,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外交政策的大事。虽然各个国家的性质、制度、国力及推行的政策有所不同,但所有国家的国防却遵从一个共同的原则,即以捍卫和维护国家利益为核心。

(二)国防的基本要素

国防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目的、对象和手段4个方面。

1.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行者,通常是指国家。国防是国家的固有职能,任何国家,从诞生之日起,都要防备和抵御各种外来侵略,固国强边,以保障国家安全,维系国家生存。因此,国防必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的,最终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家的本质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体现。实现这种利益与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权力。国防是维护国家权力的活动,同时也只有依靠国家的这种权力才能使国防得以运转,只有国家才能领导和组织国防事业。国防既是国家的防务,也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均息息相关。加强国防建设,进行国防斗争,必须依靠国家各方面的综合力量。

2.国防的目的

国防的目的是捍卫国家的主权和统一,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和主权不可分割,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标志。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被剥夺,包括国家独立、领土完整、传统生活方式、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准则、国家荣誉和尊严等,国家都将不复存在。因此,捍卫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防中首位的、根本的目的和任务。国家统一,是指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对领土内一切居民和事务行使完整的管辖权,不允许另立政府或分割国家的管辖权。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保卫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历来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外国干涉。这是原则性问题,不能有丝毫的含糊。领土,是指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全部疆域,包括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领空。任何国家不得破坏别国的领土完整,任何集团或个人不得进行旨在分裂本国或别国领土完整的活动。国防捍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必然要保卫国家领土的完整。

国家要正常地生存和发展,必须有一个安全的内外环境。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和颠覆,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国防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能,抵御和挫败外来的侵略和颠覆,确保国家的和平、稳定状态;当国内敌对分子勾结外国敌对势力进行武装暴乱,危及国家安全时,国防力量就要采取措施,防止和平息这种内外勾结的暴乱,保卫国家安全。

3.国防的对象

国防的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这是一个关乎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国防力量的重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一是“侵略”,二是“武装颠覆”,即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国防要制止的是“武装颠覆”。(https://www.daowen.com)

(1)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国防对象的这一法律界定,既有国际法理依据,又符合国防的实际需要,与国家安全所面临的威胁相对应,表述恰当,意义深远。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与国际约章相衔接。联合国1974年专门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对“侵略”给出了非常详尽的定义。凡此决议中所指的侵略,均属于可以运用国防力量防备和抵抗的对象。二是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提法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武装力量的任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国防义务,两者都采用了“抵抗侵略”的提法。三是与国防活动的客观实际相适应。如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防只是防备和抵抗“武装侵略”,在今后的国防建设和斗争中就会被束缚住手脚。当今世界的确存在着武装侵略和非武装侵略并存的事实,因此,国防所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而不仅仅是“武装侵略”。

(2)国防应把“武装颠覆”作为制止的对象。

所谓颠覆是指推翻现政府的一种叛逆行为,包括武装暴力颠覆与非武装暴力颠覆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武装暴力颠覆形式,由国家公安、安全部门调查和处理,不需要动用国防力量。而对于武装暴力性质的颠覆活动,如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必须动用国防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武装颠覆”是国防的对象,把“制止武装颠覆”作为国防的一项重要职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第一,各种武装颠覆活动,包括分裂国家的“独立”、武装叛乱以及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武装暴乱,已构成对我国安全的主要威胁。第二,从我国当前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看,武装颠覆并非纯粹来自内部,或主要不是来自内部。各种形式的“独立”、武装叛乱和暴乱,一般都有外国势力插手,具有内外勾结的特点。对付这一类“武装颠覆”,也是国防的职能,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国防还具有对内的职能。第三,从苏联分裂成独联体各国及南斯拉夫分裂后民族间战争不断、人民生灵涂炭、国民经济严重倒退的情况看,“武装颠覆”带来的灾难甚至大于国家间发动战争带来的灾难,理应将防止和制止这种现象作为国防的职能。

4.国防的手段

国防的手段是指为了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国防的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1)军事手段。国防的主要手段是军事手段。军事手段最具威慑作用,可以对各种可能的外来侵犯进行有效地阻止或遏制;军事手段是唯一能够有效对付武装侵略的手段,可以通过其所拥有的巨大的即时打击能力使侵略者从物质和精神等方面付出代价,从而迫使其终止侵略行动,以致放弃侵略企图;军事手段是解决国家之间矛盾冲突的最后手段,当国家之间主权、利益的矛盾积累达到极限时,就只有通过最高的斗争形式,即武装冲突或战争予以彻底解决。同时,军事手段还能够作为各种非军事手段的强有力后盾,可以强化各种非军事手段的国防功能。因此,军事手段理所当然地成为国防活动中的主要手段。

(2)政治手段。政治手段作为国防手段之一,指的是“与军事有关的”政治活动,而不是政治本身的全部含义。政治与国防关系密切。一方面,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主权,是政治的第一需要;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领土,是政治的物质前提;国防直接保卫的国家安全利益与发展利益,是政治的根本追求。国家政权、政治制度也要靠国防力量来捍卫。另一方面,政治对国防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国家的政治需要决定国防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类型,国家的政治指导思想和路线决定国防的方向、方针和原则,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国防的根本体制,国家的政治素质制约国防的客观效应。其中,构成国防手段的政治活动主要是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工作和政治宣传等。

(3)经济手段。经济是国防的基础,社会经济制度决定国防活动的性质,社会经济状况决定国防建设的水平。现代条件下,无论是国防建设还是国防斗争,都要广泛采用经济手段,包括国防经济活动、经济动员、经济战、经济制裁等。国防经济活动是为国防而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及管理的实践活动,其目的是保持一定的军事实力与潜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国家安全。经济战是敌对双方为夺取战略优势和战争胜利而进行的经济斗争,主要指战争期间各种形式的经济斗争以及和平时期的经济封锁和经济扰乱,其根本目的是给敌人造成经济恐慌,动摇其进行战争的物质基础,使敌方经济陷于崩溃,以利“不战而屈人之兵”或战而胜之。经济制裁是指国家为一定的政治、军事目的,对另一方强行实施的惩罚行为,在国防斗争中使用这一手段可削弱被制裁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促使被制裁国国内不满情绪的产生和增长。

(4)外交手段。国防外交活动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国防目的而开展的外交活动。由于这种外交主要涉及军事领域,所以又称军事外交。它既有通常意义上外交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区别于其他外交工作的特殊规律,是集外交与军事于一体的活动。它的范围广,领域多,活动内容也十分丰富。从总体上讲,国防外交主要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军事集团与军事集团之间的军事政治关系、军队关系、军事战略关系、军事科技关系和军事经济关系等。具体可以划分为:军事双边往来、多边军事交往、非官方军事交往、军事科技交流和军工合作、军事结盟、军事援助、军事经济合作和边防管理等。国防外交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而是有机联系的。从事国防外交活动的主体也不单纯是武装力量,还包括国家机关与民间的一些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