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
2026年01月15日
一、
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
构成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有四项: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2.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作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3.企业名称中的表示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词事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范围、方式或特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4.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成结构、责任形式的字词,如公司、厂、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