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企业名称的登记与使用
企业名称是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登记事项之一。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同时企业只能申请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使用自己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内容,不得使用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数字及法律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使用企业名称时,不得违反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引起公众误认和误解。
另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投资企业应当在申请名称时预先核准。这便于申请人办理各种前置手续,以及赋予申请人一种登记优先权,在保留期内别人不得以相同的名称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