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收益权转让的风险

三、票据收益权转让的风险

票据收益权转让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如图9-2所示。

图示

图9-2

(一)票据收益权转让有效性的风险

为了规避票据背书转让的障碍(票据不得分割背书转让)及票据转让所需的贸易背景,采取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可以解决这一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但是票据收益权能否作为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其转让效力等尚存在争议,由于票据法的文义性、要式性的特点,该种模式得不到《票据法》的支持,只能通过《民法》和《合同法》的原则解决,其有效性有待司法实践检验。

(二)票据权益的获得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风险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只是将前法条中“应当”改为“必须”,而这里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长期的监管实务中往往被理解为“真实的贸易背景”。

在互联网票据业务中,票据质押融资模式不涉及票据的流转,而在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中,有可能被监管机构认为实质上实现了票据的转让,但这种转让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从而涉嫌违规。在司法实践中,极端情况下甚至还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