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的法律风险
票据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如图9-1所示。

图9-1
(一)票据质押背书的法律风险
依据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及“要式性”特征,票面记载“质押”字样及质押人的签章,是影响票据质押效力的重要因素。在一些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操作中,出质人交付票据给平台时,为简化操作或是希望再次以票据进行融资等原因不做背书,则容易触发这一风险。(https://www.daowen.com)
就票据的质押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从《票据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票据进行设质背书是构成票据质押的要件,但根据《物权法》规定看,票据质押自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设质背书对票据质押效力的影响目前仍存在一定争议,但从谨慎起见的角度出发,一般在业务设计中将票据背书作为一个必备环节。如果不进行票据背书,带来的不利影响至少是不产生对抗效力,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
(二)票据质权共享的有效性风险
互联网票据理财的投资者众多,因此质押融资模式下具体到某张质押票据,必然形成多个债权人共享质权的情况,但从《物权法》《票据法》的规定来看,并无票据共享质权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不明确。同时从金融实践的角度来看,有关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等业务中已有债券共享质权的安排,可资参考。但该种安排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能完全排除在发生纠纷时被当事方质疑突破“物权法定”原则的可能性。
(三)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风险
为了解决多个质权人无法实现实际交付占有的问题,在互联网票据理财中,往往由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质权代理人与融资方签订质押合同,该银行的代理权在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平台协议中予以事先授权确定,同时该银行一般还会提供票据保管、托收等服务。该种质权代理机制在《物权法》及《票据法》中也无规定,理论上也可能出现争议。在商业实践的银团贷款业务中,代理人代理各银团成员行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办理抵质押登记已形成惯例,并得到监管规则认可,可资借鉴。但由于法律依据的不明确,票据质押上该安排还是有可能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