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再疼爱,也无法替代——谈监护人的法定资格

外婆再疼爱,也无法替代——谈监护人的法定资格

【案例】小苏长得聪明又伶俐,他3岁时,父母被派到国外去工作,小苏便和外婆共同生活了3年。3年后,父母回家,便要把小苏接回家去一起住。外婆舍不得,决定要把小苏留下来,直到上完小学。为此,小苏的父母和外婆之间因为小苏由谁来监护的问题闹得不愉快。

【评析】监护,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因此,作为监护人一是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监护的能力;二是要有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见,依照法律规定,小苏父母在且又有监护能力,小苏应该先由其父母进行监护,外婆再疼爱,也是不可替代的。(https://www.daowen.com)

【操练】分析与思考

设小刘,3岁,父母因工作忙,把小刘放在某幼儿园全托,每周五接一次。那么,小刘上幼儿园期间,谁担当其监护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