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商量,这房子归你——谈被监护人财产保护
2026年03月18日
没商量,这房子归你——谈被监护人财产保护
【案例】孙力3岁丧母,孙力的外祖父母可怜孙力,多次提出抚养他,但孙力的父亲不同意。孙力的外祖父母为孙力购置房屋两间,赠与孙力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孙力的父亲两年后又取一女子为妻,共同抚养孙力,但又过了两年孙力的父亲病逝,孙力的继母乘孙力尚未成年,将此2间房屋转到自己的亲生女儿名下,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孙力成年后得知此情况,向继母索要,继母予以拒绝,孙力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房屋应归还孙力。
【评析】孙力继母的行为为什么无效呢?这里涉及监护人如何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孙力的继母是孙力的监护人,其将被监护人孙力的房产转移到自己亲生女儿名下的行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其进行的房屋过户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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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通则》,监护人只有在( )的情况下,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A.征得被监护人同意
B.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C.经法院判决认定
D.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