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相争,谁先谁胜”——谈优先购买权
2026年03月18日
“两权相争,谁先谁胜”——谈优先购买权
【案例】蔡某与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周某居住蔡某的两间房屋,月租金2000元,租期5年。3年后,蔡某由于做生意缺少资金,便将房屋买给了王某,价格为10万元人民币。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时,蔡某通知周某要他在两个月内必须搬走。周不同意,并愿出同样的价钱买下这两间房屋。蔡某由于与王某签订了协议,不同意卖给周某。周某认为自己应该有优先购买权,遂告至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的起诉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本案中,蔡某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周某,而蔡某没有通知,便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实际上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蔡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周某既可以同样的价格10万元买下这2间房,又可以要求继续维持租赁关系。因为①周原与蔡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未满;②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房屋的转让不影响租赁关系。但租金要交给新的房主王某,直到合同期限届满。(https://www.daowen.com)
【操练】分析与思考:
设上述周某与蔡某的房屋租赁协议期限已满,那么周仍享有对该房屋的同等价格优先购买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