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俎代庖”,引火烧身——谈法人及法人代表
2026年03月18日
“越俎代庖”,引火烧身——谈法人及法人
代表
【案例】李明是某地方国有糖厂(具有法人资格)的一名普通职工。一日,他到湖南表哥孙某(某百货商店经理)家走访,听说孙某想进1吨白糖,便自告奋勇说能搞定。孙某也没有多思考,并以百货商店的名义与糖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几天后,孙某持合同来糖厂提货,适逢厂里又无货。孙某遂与糖厂交涉。糖厂领导认为:合同是李明擅自以厂家的名义签订的。他既不是法人代表且也未经厂里授权和许可。所以厂里不承担此合同的约定的义务。
【评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这种组织在法律上的一人格化。法人通过法人代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人代表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领导或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李明的确无权签订这份购销合同。
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此外,法定代表人亦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经营活动,但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无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在代表法人进行活动时,必须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本案处理①李明作为糖厂一名普通职工,在未经法人代表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即以糖厂的名义与孙某签订购销合同,因此,糖厂没有履行这份无效购销合同的义务;②如果李明的越权行为给糖厂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操练】分析与思考
设上述李明持有糖厂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信纸与孙某签订了白糖购销合同,则该合同是否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