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征婚,违法缺德——什么是侵害公民姓名权
【案例】A某与B某同在一设计室,有一天A某带其女友C某来设计室玩,B某见C长得很漂亮,心里不平衡。B自认为自己处处比A强,但自己一直未找到一位称心如意的女朋友。于是心生嫉妒,总想为难A不可。一日,他看到报上的征婚启事。忽发奇想,于是就到报社用A的名字登了一则征婚启事。不久以后,求婚信件如雪片似的向A飞来,单位同事们对此议论纷纷。A某开始也不在意,但随着信件的一天天增多,他感到似乎这里面有什么名堂,这时,他的女朋友又突然提出来要和他分手。A某越发感到不对头,就问其女朋友为什么要这样做,女朋友也没说什么,只扔给他一张报纸。A某恍然大悟,原来是有人用自己的名字登了征婚广告。A觉得自己冤枉,就请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结果查明,是B以A的名义登的征婚广告,A即诉之法院。
【评析】此案中,B某的行为首先给人的印象就是太缺德;其次,他的行为还是违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所谓侵害公民姓名权,就是指①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包括干涉他人决定姓名、干涉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②盗用他人姓名,指未经他人同意,私自以他人名义进行某种活动;③假冒他人姓名,使用他人的姓名并冒充他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上述,B某假冒A某的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给A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了对A姓名权的侵害。B某对侵害A姓名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操练】分析与思考:
如果同名同姓的好几人,如何界定侵害了公民姓名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