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浅析奸淫幼女罪

“聪明反被聪明误”——浅析奸淫幼女罪

【案例】贾某年仅21岁,是某中学的英语教师。在他担任初一(3)班的班主任时,经常给班里一名姓宋的女生(13.5岁)辅导英语,宋某的英语因此进步很大,在几次区联校英语统考中都名列第一。宋某对贾某异常感激,贾某多次对其拥抱、接吻,宋均不反对;后来,贾某又多次与宋某发生两性关系,均未遭到宋某的任何反抗。后因宋某怀孕,东窗事发,贾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刑法》第139条,以奸淫幼女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10年。贾某不服,以宋某自愿,自己未使用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为由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贾某的上诉状,维持原则。贾某因此蒙在鼓里,自己究竟是为什么呢?

【评析】贾某自以为宋某不加反抗,就可以达到自己占人便宜的目的,其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奸淫幼女罪。

所谓奸淫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该女未满14岁而与之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构成此罪必须具备几个条件: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②行为人实施了与不满周14岁幼女的性交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管该幼女是否同意;③行为人明知该女是幼女,而且有奸淫幼女的故意。(https://www.daowen.com)

本案被告人贾某之所以犯了奸淫幼女罪就是因为首先他明知(班主任是应该知道学生年龄的)宋某未满14周岁,是幼女;其次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因而构成了奸淫幼女罪。

【操练】问题与思考

设上述贾某为该中学新来的英语任课老师,并不知宋某是幼女,未满14周岁,那么对贾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