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 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2日 版权声明
8.1.3 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生物制品命名原则有10条。

①生物制品的命名原则以明确、简练、科学为基础原则。

②生物制品名称不采用商品名或代号。

③生物制品名称一般采用“动物种名+病名+制品名称”的形式。诊断制剂则在制品种类前加诊断方法名称。如牛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马传染性贫血活疫苗、猪支原体肺炎微量间接血凝抗原。特殊的制品命名可参照此方法。病名应为国际公认的、普遍的称呼,译音汉字采用国内公认的习惯定法。

④共患病一般可不列动物种名。如气肿疽灭活疫苗、狂犬病灭活疫苗。

⑤有特定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等微生物以及寄生虫制成的主动免疫制品,一律称为疫苗。例如:仔猪副伤寒活疫苗、牛瘟活疫苗、牛环形泰勒虫疫苗。(https://www.daowen.com)

⑥凡将特定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毒力致弱或采用异源毒制成的疫苗,称“活疫苗”;用物理或化学方法将其灭活后制成的疫苗,称“灭活疫苗”。

⑦同一种类而不同病毒(菌、虫)株(系)制成的疫苗。可在全称后加括号注明毒(菌、虫)株(系)。例如:猪丹毒活疫苗(GC42株)、猪丹毒活疫苗(G4T10株)。

⑧由两种以上的病原体制成的一种疫苗,命名采用“动物种名+若干病名+x联疫苗”的形式。例如:羊黑疫、快疫二联灭活疫苗,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三联活疫苗。

⑨由两种以上血清型制备的一种疫苗,命名采用“动物种名+病名+若干型名+x价疫苗”的形式。例如:口蹄疫O型、A型双价活疫苗。

⑩制品的制造方法、剂型、灭活剂、佐剂一般不标明。但为区别已有的制品,可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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