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6 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补偿政策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1.3.6 矿产资源开发的有关补偿政策

1997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开采矿山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https://www.daowen.com)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不能履行相关责任的采矿人,要向有关部门交纳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即矿山开发的押金制度。但是,目前能够真正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押金制度的地方还很有限,浙江等地实施得比较好,多数地区主要以青苗补助和房屋占用赔偿的方式支付矿山资源开发中的有关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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