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七、母婴 保健 工作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并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并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①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单位进行审批和注册;②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③对《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④依照《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母婴保健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母婴保健监督员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院中聘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其主要职责是:①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②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③提出改进母婴保健工作的建议;④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检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