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七、食品 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①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④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上述②、③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