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
安全
事故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①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②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和消毒;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