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责任

一、 行政责任

(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https://www.daowen.com)

(3)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①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②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③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④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⑤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⑥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5)进口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①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②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