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现状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电气系统、照明系统和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依据
《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均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专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内容、政府责任、改造重点和经费来源等进行了明确,为依法推动既有建筑改造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是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二是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是充分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四是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五是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条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五条)(https://www.daowen.com)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居住建筑和前款所述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
与此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还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为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了技术保障。
2)全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情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提出的“北方供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m2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 000万m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 000万m2”的目标任务,“十二五”以来各地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着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北方供暖地区已于2013年提前2年完成国务院提出的4亿m2的改造任务,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也稳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为进一步解决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能效提升缓慢等问题,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发挥决定性作用。2011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正式启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并确定天津、重庆、深圳、上海为首批重点城市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截至2014年,重点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共落实节能改造任务1 472万m2,占改造任务量的92%,平均节能率20%以上。2015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又启动了青岛、济南、福州、厦门、西宁等8个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的示范,着力推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