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附录

附录A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图示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____________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____________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始,至____________。(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始,至____________,效益分享期为____________。(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执行。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____________。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____________,预计的节能效益为____________%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____________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需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______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5 其他:____________。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 其他:____________。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____________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____________。

(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____________。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____________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9.4 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____________。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____________。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____________。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________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________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

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 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___。

14.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____________。

14.1.3 保密期限:____________。

14.1.4 泄密责任:____________。

14.2 乙方:

14.2.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____________。

14.2.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____________。

14.2.3 保密期限:____________。

14.2.4 泄密责任:____________。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____________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 保 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

第18节 费用的分担

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 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19.8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

1.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

2.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

3.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4.项目性能指标和安全检测认证书

5.节能目标达标认证书

6.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7.项目进度阶段表和节能量确认单

8.技术标准和规范

9.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10.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清单

11.施工条件约定

12.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13.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14.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15.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

附件二.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

附录B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前 言

为规范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评价方法,推进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进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在总结吸收国内外已有核定办法编制成果和经验基础上,结合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节能量核定要求,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总则、术语、建筑现状核查、建筑用能特征核查、改造前后建筑用能性能检测及计算、建筑总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对于建筑功能变更及翻新建筑的核定等部分。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重庆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办法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大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邮政编码:400030,联系电话:023—65128079,传真:023—6512808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本办法主编单位、主要编写人员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主要编写人员:吴 波 董孟能 丁 勇 李百战 李克玉 廖袖锋 洪 余 何 丹

       张 军 赵本坤 叶 强 原艺昕 况原忠 张东林 梁昌祝 王 聪

       曹 娟 邓瑛鹏 吕 忠 李清疆 姜 涵 戴 博

审查专家:付祥钊 黄 萍 刘宪英 黎 明 谭 平 周爱农 赵之营 艾为学 李 全

     阳邵春 冯建平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建筑现状核查

3.1 建筑基本信息收集

3.2 建筑能耗信息收集

4 建筑用能特征核查

4.1 建筑环境性能核查

4.2 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

4.3 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4.4 建筑节能运行控制核查

5 改造前后建筑用能性能检测及节能量计算

5.1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性能检测及计算

5.2 建筑用能设备系统改造性能核查

6 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6.1 各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节能量及节能率

6.2 建筑节能改造总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7 对于建筑功能变更及翻新建筑的核定

8 其 他

附表A 建筑基本信息表

附表B 建筑能源消耗汇总

附表C 建筑环境参数测试记录表

附表D 建筑围护结构性能参数

附表E 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附表F 运行管理核查

附表G 建筑用能参数分析

附表H 建筑节能量计算

附表I 节能改造工程节能量、节能率统计表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评价方法,推进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进行,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节能量核定,其他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1.0.3 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量核定是针对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判断,并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的建筑能源消耗量的检测和计算,核定节能效果。

1.0.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中的相关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等的有关规定,对于节能量的检测应在相对应工况下开展。

1.0.5 本核定办法主要针对满足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照明插座用电、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用能系统的改造,对于满足建筑物特种功能的用能系统,如医疗卫生建筑的大型医疗设备与系统、科研教育建筑的大型试验/实验/检测仪器与系统、信息中心的大型机房设备与系统等,由于其具有单独的能源供应系统和计量系统,可不纳入建筑物常规功能的节能量核定范围。

1.0.6 根据本办法开展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需要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12〕111号)的规定,完成并提交改造项目的节能诊断报告、改造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示范项目申请书。

1.0.7 根据本办法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应在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进行项目改造前相关信息的核定和收集;在项目改造完毕,经验收后,再由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进行项目改造后相关信息的核定和收集;最终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改造节能量的核定。

1.0.8 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根据相关标准修订更新后的条款予以对应调整。

2 术 语

2.0.1 建筑节能改造

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以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2.0.2 性能核查

性能核查是指对影响建筑能耗的建筑环境、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性能进行分析,并根据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对相应性能参数进行核查和比较。

2.0.3 单项节能量

单项节能量是指在某项改造措施实施后,用能设备能源消费量与未采取该节能措施之前相应用能设备能源消费量的差值,单位kW·h/年。

2.0.4 节能量

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改造项目的用能设备能源消费量与未采取节能措施之前用能设备能源消费量的差值,单位kW·h/年。

2.0.5 单项节能率

单项节能率是指在某项改造措施实施后,改造项目在设计工况(或相近工况)下,采取该项节能措施之后节约的能源消耗量与未采取该项节能措施之前能源消费量的比值,单位%。

2.0.6 节能率

节能率是指改造项目在设计工况(或相近工况)下,采取节能措施之后节约的能源消耗量与未采取节能措施之前能源消费量的比值,单位%。

3 建筑现状核查

3.1 建筑基本信息收集

建筑基本信息收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筑名称、建筑地址、建筑朝向、建设年代、建筑层数、建筑功能、建筑总面积(m2)、空调面积(m2)、供暖面积(m2)、建筑空调系统形式、建筑供暖系统形式、建筑体形系数、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围护结构信息、经济指标(电价、水价、气价、热价)、填表日期、能耗监测工程验收日期等,记录表格见附表A。

3.2 建筑能耗信息收集

应至少收集12~24个月的建筑能源费用账单和建筑分项能耗账单,能源费用账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电量及电费、燃气消耗量及燃气费、水耗及水费、排污费、燃油耗量及油费、燃煤耗量及燃煤费、热网蒸汽(热水)耗量及费用、其他为建筑所用的能源消耗量及费用。建筑分项能耗账单应包括:照明插座用电、动力系统用电、空调系统用能、特殊(其他)用电等,记录表格见附表B1、B2。

4 建筑用能特征核查

4.1 建筑环境性能核查

4.1.1 建筑室外环境参数核查

建筑室外环境参数应包括(但不限于)室外温度、室外湿度、照度等。核查方法参考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T 132中第4.1.4条关于室外温度的规定进行测试或查阅建筑相关资料,室外环境参数记录表格见附表C1。

4.1.2 建筑室内环境参数核查

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应包括室内温度、室内湿度、风速、照度等。核查方法可参照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中第4章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GB/T 18204.15、《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GB/T 18204.21中规定进行测试或查阅建筑相关资料,室内环境参数记录表格见附表C2。

4.1.3 室内环境参数设置合理性分析

对照现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3.0.1、3.0.2条,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第5.2节,核对室内环境参数设置或查阅建筑相关资料是否满足现行相关标准,对室内环境性能品质进行判断。

4.2 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

4.2.1 外墙性能参数核查

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统计各墙体建筑材料的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墙体朝向、面积(m2)、墙体结构、材料性能、墙体传热系数[W/(m2·k)]、热反射率、墙体热惰性指标等,记录表格见附表D1。

4.2.2 屋顶性能核查

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统计屋顶建筑材料的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屋顶面积、屋顶结构、材料性能、屋顶传热系数[W/(m2·k)]、热反射率及热惰性指标等,记录表格见附表D2。

4.2.3 外窗性能核查

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统计各外窗建筑材料的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窗户朝向、类型、面积(m2)、窗墙比、结构形式、材料性能、窗户传热系数[W/(m2·k)]、可见光透射比、窗户遮阳方式及其遮阳系数等,记录表格见附表D3。

4.2.4 玻璃幕墙性能核查

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统计幕墙建筑材料的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幕墙朝向、类型、面积(m2)、可开启面积比、结构形式、材料性能、幕墙传热系数[W/(m2·k)]、可见光透射比、遮阳方式及其遮阳系数等,记录表格见附表D4。

4.2.5 建筑围护结构性能合理性分析

对照现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4.2节,核对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是否满足现行相关标准,对围护结构的性能参数进行判断。

4.3 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4.3.1 照明插座系统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1)照明系统

查阅建筑照明电气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统计建筑照明系统用能设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照明区域、区域面积(m2)、灯具类型、额定功率(kW)、所在区域设计照度(Lx)、灯具数量、布置方式及灯具开启时间、接线控制方式、照明功率密度(W/m2)等,记录表格见附表E1。

2)插座用电系统

查阅建筑电气竣工图纸及单位用能设备采购表,统计建筑从插座取电的室内设备信息,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饮水机等日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型号、数量、额定功率(kW)、运行时间及控制方式,记录表格见附表E2。

4.3.2 动力系统用能设备能核查

1)电梯系统

查阅电梯产品说明书,统计建筑电梯系统用能设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类型、生产厂家、型号、额定功率(kW)、运行时间、能源效率及控制方式等,记录表格见附表E3。

2)水泵及水系统

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统计建筑给排水系统用能设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水泵及水系统其他用能设备类型、生产厂家及型号、额定功率(kW)、流量(m3/h)、扬程(m)及使用时间(h)等,记录表格见附表E4。

3)风机系统

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统计建筑除空调供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信息,如车库通风机,厕所排风机等。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类型、生产厂家及型号、额定功率(kW)、转速(r/min),运行时间及控制方式等,记录表格见附表E5。

4.3.3 空调系统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统计建筑空调系统用能设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系统机组及其辅助用能设备类型、生产厂家、型号、额定功率、设计状态下制冷(热)量(kW)、流量(m3/h)、风量(m3/h)、使用时间等,记录表格见附表E6。

4.3.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查阅建筑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统计建筑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用能设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热水锅炉及其辅助用能设备类型、生产厂家、型号、额定功率(kW)、效率、制热量(MW)、流量(m3/h)、扬程(m)、使用时间等,记录表格见附表E7。

4.3.5 供配电系统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查阅建筑供配电系统图纸,统计建筑供配电系统主接线方式及各变压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能设备类型、厂家及型号、额定功率损耗(kW)、变压器负载率、负荷分组情况、现场无功补偿情况、运行时间及控制方式等,记录表格见附表E8。

4.3.6 特殊(其他)用电系统用能设备

查阅建筑单位用能设备采购表,统计建筑其他用能设备类别、数量、额定功率(kW)、运行时间及控制方式,记录表格见附表E9。

4.3.7 用能设备性能合理性分析

对照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核对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置是否合理,对用能设备性能差距进行判断。

4.4 建筑节能运行控制核查

4.4.1 用能设备智能运行控制

针对照明系统,对照明灯具的开关控制方式、照度的控制方式、灯具的分组控制区域等进行核查。

针对建筑电梯,对其群控方案、分区方式、变频、变压、反馈调节等调控方式进行核查。

针对室内温度控制、风速控制等控制方式和时间进行核查,判断其是否满足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4.5节的相关要求。

针对集中空调水系统,对其冷却水系统、冷冻水系统的温度、压力监控装置等进行核查,判断其是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央空调水系统节能控制装置技术规范》GB/T 26759的要求。

对建筑其他主要用能设备控制方式,调控参数及主要用能设备运行记录进行收集。记录表格见附表F1、F2。

4.4.2 人员行为管理体制

对建筑进行调研及问卷调查,统计人员作息时间、室内用能设备使用时间及控制措施、设备维护制度,对建筑用能管理制度进行收集和评价。记录表格见附表F3、F4。

4.4.3 室内环境参数控制方式

对建筑进行调研及问卷调查,对其室内环境参数设置时间和调控方式及记录情况进行统计。

4.4.4 系统运行管理体制分析

对建筑用能系统及用能设备进行调查,收集空调系统、照明插座用能系统、动力系统及其他特殊用能系统运行记录,掌握建筑用能系统及用能设备启停时间、控制方式等。

4.4.5 建筑能源分项计量监测平台

对改造建筑进行分项计量核查,查看其是否进行能源分项计量监测平台安装。进一步对监测平台进行核查,判断其是否按照《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安装,并判断监测平台中电能表上传数据、数据采集器接收和数据打包后发送等功能是否运行正常。

5 改造前后建筑用能性能检测及节能量计算

5.1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性能检测及计算

5.1.1 外墙性能改造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外墙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材料性能参数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建筑外墙的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考虑如下技术指标:各朝向外墙面积(m2)、其传热系数[W/(m2·k)]、热反射率及热惰性指标。

(3)改造前性能

根据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竣工图、相关资料及建筑用能诊断报告相关信息,计算改造部分的外墙在改造前的面积(m2)、传热系数[W/(m2·k)]、热反射率及热惰性指标。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建筑外墙,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的外墙面积、传热系数、热反射率及热惰性指标,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3.3节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建筑改造后外墙传热系数、外表面热反射率和热惰性指标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1所示。

5.1.2 屋顶性能改造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屋顶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材料性能参数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建筑屋顶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考虑如下技术指标:屋顶面积(m2)、传热系数[W/(m2·k)]、热反射率及热惰性指标。

(3)改造前性能指标

根据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竣工图信息、相关资料及建筑用能诊断报告相关,计算改造部分的屋顶在改造前的面积(m2)及其传热系数[W/(m2·k)]、热反射率和热惰性指标。

(4)改造后性能指标

针对改造部分的建筑屋顶,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建筑屋顶面积、传热系数、热反射率及热惰性指标,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3.3节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建筑改造后屋顶传热系数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1所示。

5.1.3 外窗性能改造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建筑外窗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材料性能参数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建筑窗户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考虑的如下技术指标:窗体面积、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及遮阳系数。

(3)改造前性能

根据建筑围护结构性能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竣工图信息,计算改造部分的窗户在改造前的窗体面积(m2)、窗户整窗平均传热系数[W/(m2·k)]、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建筑窗户,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窗户窗体面积(m2)、窗户整窗平均传热系数[W/(m2·k)]、可见光透射比和遮阳系数,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3.3节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建筑改造后窗户整窗平均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遮阳系数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1所示。

5.1.4 玻璃幕墙性能改造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玻璃幕墙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材料性能参数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玻璃幕墙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考虑如下技术指标:玻璃幕墙面积(m2)、幕墙平均传热系数[W/(m2·k)]、可见光透射比及遮阳系数。

(3)改造前性能

根据围护结构性能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竣工图信息,计算改造前玻璃幕墙面积及其平均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遮阳系数。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玻璃幕墙,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玻璃幕墙面积及其平均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遮阳系数,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3.2、3.3节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建筑改造后玻璃幕墙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遮阳系数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1所示。

5.1.5 围护结构节能量计算和节能率计算

根据上述围护结构性能参数,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计算方法,计算改造前后由围护结构引起的空调负荷,并根据改造前空调系统各设备的功率,计算系统能效比,折算由围护结构引起的能源消耗量(kW·h/年),从而计算节能量与节能率。也可采用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围护结构综合判断,并采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可的节能计算软件进行能耗计算。采用建筑玻璃贴膜的改造技术时,其节能效果应综合考虑室内照明和空调负荷的变化,并进行综合测试。改造后的室内环境参数以及玻璃膜的节能功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重庆市建筑玻璃贴膜节能认定技术要点》的相关要求。

5.2 建筑用能设备系统改造性能核查

5.2.1 照明插座系统性能改造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照明系统和室内用能设备系统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照明系统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核查如下技术指标:灯具额定功率(kW)、灯具的光源发光效率,灯具效率、灯具所在区域面积(m2)及测量所在区域照度(lx)、区域照明功率密度(W/m2),参数记录表格见附表G2。

(3)改造前性能

根据建筑照明灯具性能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照明电气图纸信息,计算改造部分照明系统在改造前建筑照明系统灯具额定功率、灯具的光源发光效率,灯具效率、灯具所在区域面积,计算区域照明功率密度。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照明系统,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各照明区域灯具额定功率、灯具的光源发光效率,灯具效率、灯具所在区域面积及测量所在区域照度、区域照明功率密度并由业主和改造实施单位共同完成测试报告,照明标准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以及《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改造前后建筑照明功率密度、灯具的光源发光效率和灯具效率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2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对于照明系统和室内用能设备系统,统计用能设备数量、额定功率、运行情况,将额定功率与估算运行时间相乘得到照明插座用电能耗(kW·h/年)。计算区域照明灯具总额定功率及插座用电用能设备功率,统计对应区域照明开启时间及插座用电用能设备使用时间;统计照明插座用电运行情况,计算各区域照明灯具同时使用系数和插座用电同时使用系数;在进行节能量测算时,改造前灯具总功率应对照现行规范中的照度要求进行折算,计算方法可参考《照明设计手册》,按照现行标准照度下计算的改造前照明能耗对比改造后的照明能耗得到节能量。计算照明插座系统年用电量:

照明系统年能耗=灯具总功率×开启时间×同时使用系数

室内用能设备系统年能耗=设备总功率×运行时间×同时使用系数

通过比较改造前后照明插座系统计算能耗变化率,计算照明插座系统改造节能量(kW·h/年):

室内用能设备系统=改造前室内用能设备系统年能耗改造后室内用能设备系统年能耗

对于采用减少室内用能设备待机能耗达到节能效果的改造,待机能耗值应采用具有国家检测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当改造设备与下表相符时,节能量的核定也可采用表1的设备待机功率实测代表值。

表1 室内用能设备待机功率测试值

图示

5.2.2 动力系统性能改造

1)电梯系统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电梯系统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电梯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核查如下技术指标:电梯能源效率、结合电梯最大运行距离及年启动次数,电梯额定功率(kW),电梯额定速度(m/s),待机总能耗(kW·h/年),参照《电梯技术条件》GB 10058附录B的方法预测计算电梯年能耗。

(3)改造前性能

根据建筑电梯系统性能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竣工图信息,计算改造部分电梯系统在改造前电梯能源效率,电梯年能耗。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电梯系统,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电梯能源效率和电梯年能耗,按《电梯技术条件》GB 10058第6章测试方法获得电梯能源效率指标(δ)后,对照表2,评定该电梯的能源效率等级,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判断依据如下:

对于新开发的电梯产品,电梯能源效率等级不宜低于2级。对于已投入批量生产的电梯,电梯能源效率等级不宜低于3级。对新安装、改变驱动方式或控制系统的改造电梯,电梯能源效率等级不宜低于3级。对在用电梯,电梯能源效率等级不宜低于4级。电梯能源效率等级评定如表2所示。

表2 电梯能源效率等级

图示

注:参照《电梯能源效率评价技术规范》DB33/T 771(浙江省地方标准)中第4章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电梯改造前后能源效率和年能耗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3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根据电梯年预测能耗公式,计算改造前后建筑电梯年能耗(kW·h/年),通过比较改造前后电梯计算能耗变化率,计算建筑电梯改造节能量(kW·h/年)。

电梯年能耗=(K1×K2×K3×H×F×P)/(v×3 600)+年内使用的待机时的总能量

式中:K1——驱动系统系数;

K1=1.6(对于交流调压调速驱动系统)

K1=1.0(对于VVVF驱动系统)(VVVF表示电梯变压变频调速)

K1=0.6(对于带能量反馈的VVVF驱动系统)

K2——平均运行距离系数;

K2=1.0(对于2层)

K2=0.5(对于单梯或两台且超过2层)

K2=0.3(对于3台及以上的电梯群)

K3——轿内平均载荷系数,K3=0.35;

H——最大运行距离,m;

F——年启动次数,一般为100 000~300 000;

P——电梯的额定功率,P=P1×P0,kW。

其中:P1与平衡系数相关的系数;

P1=1.0(平衡系数为50%时)

P1=0.8(平衡系数为40%时)

P0=(0.5×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gn)/(1 000×ns×ng×nm)

ns——悬挂效率,ns=0.85

ng——传动效率,ng=0.75(蜗载蜗杆传动系统)

ng=1.0(无齿轮传动系统)

nm——电动机效率,nm=0.75(交流调压调速驱动系统)

nm=0.85(VVVF驱动系统)

gn=9.81 m/s2

v——电梯额定速度,m/s。

2)风机系统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建筑除空调供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风机系统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建筑风机系统的节能改造的性能比变化,应着重核查如下技术指标:风机全压(Pa)、风量(m3/h)、各支路风量(m3/h)、各支路压差(Pa)、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风系统平衡度。

(3)改造前性能

根据建筑风机系统性能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计算改造部分风机系统在改造前的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风系统平衡度。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风机系统,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风机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风系统平衡度,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5.4.25条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各风机系统在改造前后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和风系统平衡度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4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统计风机系统中用能设备额定功率及其运行时间,根据用能设备使用情况统计其同时使用系数,计算风机系统用能设备能耗(kW·h/年)。

5.2.3 空调系统性能改造

1)空调冷水(热泵)主机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空调冷水(热泵)机组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空调冷水(热泵)机组节能改造性能变化,应着重核查如下技术指标:冷冻水进出水温度及温差(℃)、冷冻水流量(m3/h),冷却水进出水温度及温差(℃)、冷却水流量(m3/h),机组输入功率(kW),机组性能系数,参数记录表格见附表G5。

(3)改造前性能

根据空调冷水(热泵)机组性能核查结果,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第8.2节检测或收集建筑空调设计中空调冷水(热泵)机组运行参数,计算机组性能系数。

(4)改造后性能

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第8.2节检测或收集建筑空调改造方案中改造后空调冷水(热泵)机组运行参数,计算机组性能系数,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4.2.5条、第4.2.6条、第4.2.8条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改造前后机组性能系数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F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用空调设计负荷除以改造前后空调主机的性能系数得到机组总输入功率,并根据改造前空调使用情况计算负荷系数,结合建筑空调运行时间计算空调冷水(热泵)主机能耗(kW·h/年)。

2)空调水泵及水系统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水泵及水系统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水泵及水系统的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考虑如下技术指标:水泵进出口全压(Pa)、水泵进出水温差(℃)、流量(m3/h)、进出口压差(Pa)、配电功率(kW)及水泵电动机的负荷率,水泵效率;水泵设计扬程(m)、水泵在设计工作点效率、水系统供回水温差(℃)及水系统输送能效比、系统平衡度。

(3)改造前性能

根据水泵及水系统性能核查结果,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中8.5节检测或通过收集建筑空调设计中改造水泵在运行阶段进出水温差、流量、进出口压差及配电功率。计算水泵效率以及改造部分水系统在改造前的水系统输送能效比、系统平衡度。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的水泵,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水泵在运行阶段用水流量、进出口压差及配电功率。计算水泵效率,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中对水泵效率的规定;针对改造部分的水系统,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水系统输送能效比、系统平衡度,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通过检测参数计算水泵在改造前后水泵效率变化率,计算各水系统在改造前后水系统输送能效比、系统平衡度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5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空调水泵年能耗(kW·h/年)计算方法如下。

方法一:采用运行记录中的逐时功率(或根据运行记录中的逐时电流计算水泵的逐时功率),对全年运行时间进行积分。

方法二:在没有相关运行记录时,作如下处理。

对定速运行或虽然采用变频但频率基本不变的水泵,实测各水系统(如冷却水系统、冷冻水一次水系统、冷冻水二次水系统等)中,不同的启停组合(即分别开启1台、2台、…N台)下水泵的单点功率,根据运行记录统计各启停组合实际出现的小时数,计算每种启停组合的全年电耗再相加。

对变频水泵,实测各水系统在不同启停组合下,各工频时水泵的运行能耗,再根据逐时水泵频率的运行记录计算逐时水泵能耗(根据三次方的关系),并对全年积分。

方法三:在既无相关运行记录,也没有条件对设备耗电功率进行实测时,计算方法与方法二类似,只是用额定功率代替实测功率。此方法只适用于定流量水系统。

3)冷却塔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冷却塔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冷却塔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考虑如下指标:冷却塔进出水温差(℃)、冷却水流量(m3/h)、室外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冷却塔风机配电功率(kW)、热力性能系数、冷却塔风机耗电比[kW/(m3/h)]。

(3)改造前性能

根据建筑冷却塔性能核查结果,依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冷却塔验收测试规程》CECS 118中第6.4节、第6.5节、第6.6节、第6.7节、第6.14节检测,或通过收集建筑空调设计中改造前冷却塔进出水温差、流量、室外空气湿球温度、冷却塔风机配电功率,计算冷却塔改造前热力性能系数和冷却塔风机耗电比。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冷却塔,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冷却塔改造后热力性能系数,和改造后冷却塔风机耗电比,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冷却塔验收测试规程》CECS 118中第8.3节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冷却塔在改造前后热力性能系数及风机耗电比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5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统计冷却塔数量、额定功率、运行情况,以额定功率与运行时间的乘积作为空调冷却塔能耗。统计冷却塔在设计冷却水量下运行功率及其运行时间,并统计冷却塔同时使用系数、计算冷却塔能耗(kW·h/年)。

4)空调末端及风系统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风系统和空调末端用能设备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空调末端用能设备以及风系统的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考虑如下技术指标:房间末端风机的功率(kW)、送风量(m3/h)、空调末端进出口压差(Pa)、送风温湿度、末端用能设备配电量(kW),冷冻水进出水温度(℃)及冷冻水流量(m3/h);风机全压(Pa)、风量(m3/h)、各支路风量(m3/h)、各支路压差(Pa),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风系统平衡度。

(3)改造前性能

根据空调末端用能设备性能核查结果,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中第9.2节检测或通过收集建筑空调设计,采集如下参数:房间末端风机的功率、送风量、空调末端进出口全压、送风温湿度、末端用能设备配电量,冷冻(热)水进出水温度及冷冻(热)水流量。计算改造部分的空调末端在改造前用能设备换热效率,空调末端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改造部分风系统在改造前的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风系统平衡度。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的空调末端用能设备,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空调末端用能设备风机效率,空调末端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4.3.28条和国家标准《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 17981中的规定。针对改造部分的风系统,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风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风系统平衡度,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4.3.28条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空调末端用能设备在改造前后空调末端用能设备风机效率、风机效率变化率,计算各风系统在改造前后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风系统平衡度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5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统计用能设备数量、额定功率、运行情况,计算各区域空调末端用能设备总额定功率,并统计对应区域空调末端用能设备开启时间及其同时使用系数,计算空调末端用能设备能耗(kW·h/年)。

5)新风及热回收系统

(1)新风系统

①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新风系统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相应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②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新风系统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核查如下技术指标:各区域空调系统新风量(m3/h),室内外空气温湿度。

③改造前性能(新风负荷)。

根据新风系统性能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竣工图信息,并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中附录E检测,或通过分析建筑空调设计采集如下参数:各区域空调系统新风量、室内空气温湿度、室外空气温湿度、计算改造前空调新风量。

④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新风系统,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各空调系统新风量,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标准》GB 50376中第3.0.6条的规定。

⑤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新风系统改造前后新风量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5所示。

⑥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根据上述新风量的变化,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计算方法,计算改造前后新风负荷,并按照本办法5.1.5节的方法折算由新风负荷产生的能源消耗量(kW·h/年),从而计算节能量与节能率。

(2)热回收系统

①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热回收装置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相应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②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热回收装置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核查如下技术指标:各区域空调系统新风量(m3/h)、排风量(m3/h)及室内外空气温湿度、新风经热回收装置出口温湿度、排风经热回收装置出口温湿度、热回收效率。

③改造前性能(新风负荷)。

根据热回收系统性能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竣工图信息,并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中附录E检测,或通过分析建筑空调设计采集如下参数:各区域空调系统新风量、排风量、室内空气温湿度、室外空气温湿度、新风经热回收装置出口温湿度、排风经热回收装置出口温湿度。计算改造前热回收装置的热回收效率。

④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热回收装置,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各空调系统热回收效率。

⑤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系统改造前后热回收效率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5所示。

⑥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根据新风温湿度的变化,按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计算方法,计算改造前后新风负荷,并折算热回收效率改变后新风负荷产生的能源消耗量(kW·h/年),从而计算节能量与节能率,计算方法如前所述。

6)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于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分散式空调系统,评价空调器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着重考虑能效比,更换后的空调器在额定工况下的能效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附表A的规定。

计算房间空气调节器能耗时,统计建筑物中所有房间空气调节器的数量和功率,统计其运行时间和平均负荷率,相乘得到其能耗值。

很多项目针对空调器的限温运行进行改造,即冬天不大于18℃,夏天不小于26℃。下表根据中国气象局和清华大学联合编著的《中国建筑热环境分析专用气象数据集》,统计了空调运行季节室外温度高于18℃和低于26℃的小时数,仅按照常规情况未包括周末和全天均低于26℃的时间,实际的运行时间应结合建筑空调使用情况参考下表对空调间歇运行时间进行统计。

夏季重庆地区空调运行期室外气温低于26℃时间统计(单位:小时)

图示

冬季重庆地区空调运行期室外气温高于18℃时间统计(单位:小时)

图示

续表

图示

5.2.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性能改造

1)热水锅炉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热水锅炉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热水锅炉的节能改造性能变化,应着重考虑如下技术指标:热水进出水温度及温差(℃)、热水流量(m3/h)、燃料消耗量(kg/h、Nm3/h)及配电功率(kW),锅炉效率。

(3)改造前性能

针对热水锅炉性能核查结果,根据国家标准《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检测或通过收集建筑热水锅炉改造前热水进出水温度及温差、热水流量及燃料消耗量,计算热水锅炉改造前锅炉效率。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热水锅炉,根据国家标准《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检测或锅炉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热水锅炉效率,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5.5.3条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改造前后锅炉效率、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5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统计锅炉数量、额定功率、燃料耗量、运行情况,对于电热锅炉,将额定功率与运行时间相乘得到用电能耗(kW·h/年)。对于其他锅炉,根据燃料耗量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附录A折算为标准煤,再转化为用电能耗(电力折标煤系数为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对于热水锅炉烟气余热回收改造,根据国家标准《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进行检测并计算烟气余热回收改造后热水锅炉效率,由业主和改造实施单位共同完成检测报告。判断锅炉效率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中第5.5.3条的规定。

根据单位量燃料产生的烟气量(m3/kg)、燃料低位发热值(kJ/h)、单位量燃料回收的热量(kJ/h),出炉温度下及环境温度下的烟气焓值(kJ/m3),可计算烟气余热回收节能率。再根据烟气余热回收节能率和改造前锅炉年能耗,计算出烟气余热回收节能量。

2)热水水泵

计算分析同5.2.3节空调水泵及水系统。

5.2.5 供配电系统改造

1)变压器

(1)改造方案介绍

详细描述变压器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建筑变压器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核查如下技术指标:变压器空载损耗(kW)、短路损耗(kW)、负载损耗(kW)、空载电流比、短路电压比等参数,通过各参数计算变压器负载率和变压器效率。

(3)改造前性能

根据变压器性能资料核查结果,参照建筑电气竣工图信息,查阅改造前变压器空载损耗、短路损耗、空载电流比、短路电压比等参数。根据测量仪器操作说明测量或通过分析建筑供配电设计采集如下参数:各变压器副边电流和功率因数结合变压器效率特性,计算变压器改造前变压器负载率和效率。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变压器,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检测并计算变压器改造后效率,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的规定。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变压器改造前后效率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6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根据电气设计图纸,计算各变压器设计负载,结合变压器自身相关参数,计算变压器分别在设计配电负荷下损耗功率,并统计相应变压器在各负荷下运行时间。通过计算各负荷下变压器损耗功率、运行时间以及负荷率,计算变压器损耗(kW·h/年)。通过比较改造前后变压器损耗以及负荷率,计算供配电系统节能量(kW·h/年)。

式中:有功损耗:ΔP=P0+KTβ2PK

无功损耗:ΔQ=Q0+KTβ2QK

Q0≈I0%SN,QK≈UK%SN

Q0——空载无功损耗(kvar)

P0——空载损耗(kW)

PK——额定负载损耗(kW)

SN——变压器额定容量(kVA)

I0%——变压器空载电流百分比

UK%——短路电压百分比

β——平均负载系数

KT——负载波动损耗系数

QK——额定负载漏磁功率(kvar)

KQ——无功经济当量(kW/kvar)

2)电气线路改造

(1)改造方案介绍

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详细描述电气线路改造的技术措施、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分析、相应变压器用能设备性能参数、用能设备分组及运行控制措施等。

(2)主要技术指标

评价电气线路节能改造的性能变化,应着重核查如下技术指标:线路材质、型号、用量等参数,各三相回路电流(A),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及供配电系统功率损耗增量系数。

(3)改造前性能

根据建筑电气线路性能核查,参照建筑竣工图信息,并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检测改造部分电气线路各三相回路电流,计算各变压器电气线路三相负荷不平衡度,经过查询性能曲线,得出对应改造前后供配电系统功率损耗增量系数;查询负荷运行参数,评估负荷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

(4)改造后性能

针对改造部分的电气线路,根据改造方案中的描述,计算改造后各三相回路不平衡度及功率损耗增量系数变化率,并判断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机械行业标准《低压交流降压及三相平衡系统节电装置》JBT 100821中的规定;调整优化负荷及相关参数配置。

(5)性能改造变化率

根据改造前后的性能分析,计算改造前后各三相回路不平衡度及功率损耗增量系数变化率,其改造前后变化如附表G6所示。

(6)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进行负荷分配调整后,需要对改造的用电线路进行至少一周时间的实际测试,根据电气设计图纸以及实际测得的电气线路性能参数,计算节能改造前后电气线路损耗(kW·h/年)。

5.2.6 特殊(其他)用电系统

对于特殊(其他)用电用能设备,统计用能设备数量、运行情况,统计各特殊用电用能设备额定功率及其运行时间,根据特殊用电使用情况统计其同时使用系数,计算特殊(其他)用电用能设备能耗(kW·h/年)。

6 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6.1 各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节能量及节能率

分项节能量等于其中各单项节能量之和,分项节能量除以改造前分项能耗得节能率。

6.1.1 照明插座系统

根据第5章的计算和分析,该系统节能量为照明系统节能量和室内用能设备系统节能量之和。

6.1.2 动力系统

根据第5章的计算和分析,该系统节能量为电梯系统节能量、水泵及水系统节能量以及风机系统节能量之和。

6.1.3 空调系统

根据第5章的计算和分析,该系统节能量为空调冷水(热泵)主机节能量、空调水泵及水系统节能量、冷却塔节能量、空调末端及风系统节能量之和。

6.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根据本办法第5章的计算和分析,该系统节能量为热水锅炉节能量和热水泵节能量之和。

6.1.5 供配电系统

根据本办法第5章的计算和分析,该系统节能量为变压器节能量、电气线路节能量之和。

6.1.6 特殊(其他)用电系统

该系统节能量参照本办法第5.2.6节的计算和分析。

注:各分项改造前年能耗以附表B2中建筑分项能耗账单为依据。

6.2 建筑节能改造总节能量及节能率计算

6.2.1 总节能量计算

建筑节能改造总节能量应等于各用能设备系统分项节能量之和。

建筑总节能量为:

图示

6.2.2 总节能率计算

分项改造总节能率为:

图示

建筑总节能率为:

图示

注:建筑节能改造前年总能耗以附表B1中建筑能耗账单为依据。

7 对于建筑功能变更及翻新建筑的核定

7.0.1 该部分建筑节能改造的判定应首先核查建筑各功能部分,包括围护结构、照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特殊(其他)用电系统等。这些部分(材料、设备、系统等)的单项性能应符合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及相关国家、地方其他节能标准的规定。

7.0.2 对于建筑功能改变的建筑改造,在进行建筑材料、设备、系统等的更新后,各个单项部分的性能核查应根据第5章方法进行单项性能核查,并且根据第6章的计算结果,总节能率应不小于25%。

7.0.3 对于翻新建筑的建筑改造,应核对翻新后的建筑材料、设备、系统等的性能与原设计的要求,并根据第5章方法进行单项性能核查,并且根据第6章的计算结果,总节能率应不小于25%。

7.0.4 对于建筑功能变更和翻新建筑的属性确认,应出具建筑设计单位的相关确认函,并交由市城乡建委主管部门予以最终确认。

7.0.5 对于该部分建筑节能改造,需提交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和节能计算书;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节能量核定所提交的材料可对节能诊断报告和节能改造方案进行合并,论述建筑改造前后的技术差别和效果分析。

7.0.6 按照上述方法核定合格后,可认定该建筑节能改造达到了节能20%的要求。

8 其 他

8.0.1 对于已安装建筑能源分项计量监测平台的改造建筑,准确完整的平台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节能量计算的依据,需要对比改造前后每个季节相同时间段至少一周的监测数据。

8.0.2 节能改造中涉及的用能设备具有国家质检部门检测报告时,该报告可以作为节能量计算的参考依据。

8.0.3 对于以下改造措施鼓励采用,但节能量计算时不予计入:

1.通过计算机软件控制电脑等用能设备的待机运行;

2.限制开窗等属于行为节能的方式;

3.其他无法量化计算的节能改造技术。

附表A 建筑基本信息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附表B 建筑能源消耗汇总

附表B1 建筑能源费用账单

图示

附表B2 建筑分项能耗账单

图示

附表C 建筑环境参数测试记录表

附表C1 室外环境参数测试

图示

附表C2 室内环境参数测试

图示

附表D 建筑围护结构性能参数

附表D1 建筑外墙性能参数

图示

附表D2 建筑屋顶性能系数

图示

附表D3 建筑外窗性能参数

图示

附表D4 建筑幕墙性能参数

图示

附表E 建筑用能设备性能核查

附表E1 建筑照明系统用能设备

图示

附表E2 室内插座用能设备

图示

附表E3 建筑电梯系统用能设备参数

图示

附表E4 水泵及水系统用能设备

图示

附表E5 建筑风机系统用能设备参数

图示

附表E6 建筑空调系统及其辅助用能设备参数

图示

续表

图示

附表E7 热水供应系统

图示

附表E8 供配电系统用能设备

图示

附表E9 特殊(其他)用电系统用能设备

图示

附表F 运行管理核查

附表F1 用能设备运行控制制度

图示

附表F2 用能设备控制方式

图示

附表F3 用能设备维护制度

图示

附表F4 人员行为管理体制

图示

附表G 建筑用能参数分析

附表G1 围护结构性能

图示

附表G2 照明系统

图示

附表G3 电梯系统

图示

附表G4 风机系统

图示

附表G5 空调系统

图示

图示

续表

图示

附表G6 供配电系统

图示

图示

附表H 建筑节能量计算

图示

附表I 节能改造工程节能量、节能率统计表

图示

附件一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改造建筑面积及基准能耗核定意见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编制

图示

续表

图示

附件二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量核定报告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编制

图示

续表

图示

附件三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节能量核定报告编写说明》提纲

一、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概述

建筑节能改造情况包括建筑基本情况、改造的范围、改造面积及改造后的实际节能率等。

二、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核定工作

简述节能量核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核定、节能量计算等工作,并附必要的影像资料。

三、节能改造技术措施分析

梳理各项改造技术措施及改造方案,掌握主要的技术指标,对改造前后的性能进行分析,核算性能改造变化率,根据项目改造的实际情况,对应以下各项内容进行分析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性能测算,主要包括外墙性能改造、屋顶性能改造、外窗性能改造、玻璃幕墙性能改造以及建筑玻璃贴膜,核查主要技术指标,核算主要技术指标改造前后变化率。

2.照明插座系统改造性能测算,主要包括照明系统和室内用能设备系统性能改造,核查主要技术指标,核算主要技术指标改造前后变化率。

3.动力系统改造性能测算,主要包括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风机系统用能设备性能改造,核查主要技术指标,核算主要技术指标改造前后变化率。

4.空调系统改造性能测算,主要包括空调冷水(热泵)机组、水泵及水系统、冷却塔、空调末端及风系统、房间空气调节器等用能设备性能改造,核查主要技术指标,核算主要技术指标改造前后变化率。

5.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性能测算,主要包括热水锅炉、热水泵等用能设备性能改造以及锅炉烟气余热回收,核查主要技术指标,核算主要技术指标改造前后变化率。

6.供配电系统改造性能测算,主要包括变压器、电气线路改造,核查主要技术指标,核算主要技术指标改造前后变化率。

7.特殊(其他)用电系统改造性能测算,核查主要技术指标,核算主要技术指标改造前后变化率。

8.建筑节能运行控制改造,包括对用能设备进行变频改造等对设备实际运行功率进行控制,以及对设备使用时间进行优化管理,核查主要技术指标,核算主要技术指标改造前后变化率。

四、建筑各用能系统节能量及节能率核算

1.照明与插座用能设备系统节能量计算,包括照明灯具及插座用能设备,结合统计使用时间,核算改造前及改造后的系统能耗,核算节能量。

2.动力系统节能量核算,包括电梯、生活水泵和非空调区域使用的风机,核算改造前及改造后的系统能耗,核算节能量。

3.空调系统节能量核算,包括空调冷水(热泵)主机、空调水泵、冷却塔、空调末端、新风及热回收系统,以及房间空气调节器,核算改造前及改造后的系统能耗,核算节能量。

4.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量核算,包括热水锅炉、热水泵等用能设备,核算改造前及改造后的系统能耗,核算节能量。

5.供配电系统节能量核算,包括变压器及电气线路的改造,核算改造前及改造后的系统损耗,核算节能量。

6.特殊(其他)用电系节能量核算,核算改造前及改造后的系统损耗,核算节能量。

五、建筑总节能量及节能率核算

将各单项及分项改造的节能量进行汇总,并核算建筑节能改造总节能率。

附录C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用技术规程

前 言

为提高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水平,推进我市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度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09〕482号)的要求,重庆市设计院、重庆星能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地方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重庆市地方特点的基础上,完成本规程的编制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节能诊断,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节能改造设计,节能改造施工,节能改造验收,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本规程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设计院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在本标准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设计院绿色建筑与节能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1号,邮编:400015,E-mail:besaving@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 位: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星能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 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市制冷学会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杨荣良 戴 博 廖袖锋 李克玉 董孟能

      姜 涵 林学山 刘宪英 艾为学 付建华

      周爱农 江 腾 周 强 张京街 黎 明

      盛国荣 张华玲 李 罡 李 钏 张 元

      吴筱波 聂利民 马定平 周尚永 夏万峡

      周 中 陈怡宏 张 意 侯东明 王晓明

审查专 家:吴祥生 丁小猷 彭清远 吴 敏 姚加飞

      汤 浩 杜 渝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节能诊断

3.1 一般规定

3.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诊断

3.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诊断

3.4 供配电系统诊断

3.5 照明系统诊断

3.6 监测与控制系统诊断

3.7 综合诊断

4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4.1 一般规定

4.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4.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4.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4.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4.6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4.7 分项判定

4.8 综合判定

5 节能改造设计

5.1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5.2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5.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5.4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5.5 可再生能源应用

5.6 水资源利用

6 节能改造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施工

6.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施工

6.4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

6.5 可再生能源利用施工

7 节能改造验收

8 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8.1 一般规定

8.2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附录A 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择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2 Terms

3 Energy System Diagnose

3.1 General Requirement

3.2 Therm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Envelope

3.3 HVAC and Domestic HotWater Supply Systems

3.4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3.5 Lighting

3.6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3.7 Compositive Diagnose

4 Benchmark on Retrofitting of Energy Efficiency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External Envelope Benchmark

4.3 HVAC and Domestic HotWater Supply Systems Benchmark

4.4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Benchmark

4.5 Lighting Benchmark

4.6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Benchmark

4.7 System Benchmark

4.8 Compositive Benchmark

5 Retrofitting Design of Energy Efficiency

5.1 Retrofitting of Therm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Envelope

5.2 Retrofitting of HVAC and Domestic HotWater Supply Systems

5.3 Retrofitting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5.4 Retrofitting of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5.5 Renewable Energy system

5.6 Utilization ofWater Resources

6 Retrofitting Construc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Retrofitting Construction of Thermal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Envelope

6.3 Retrofitting Construction of HVAC and Domestic HotWater Supply Systems

6.4 Retrofitting Construc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6.5 Retrofitting Construc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system

7 Retrofitting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cy

8 Measu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on Energy Savings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Measurements and Verification on Energy Savings

Appendix A:The Performance of Heating and Cooling Equipments

Explanation ofWording in This Code

Reference Standards List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 总则

1.0.1 为贯彻重庆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热环境,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地区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1.0.5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节能诊断(energy 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2.0.2 节能改造判定(benchmark on retrofitting of energy efficiency)

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分析建筑的实际运行能效、节能改造潜力以及节能改造的经济性等因素,确定是否进行节能改造以及节能改造内容的过程。

2.0.3 能源消费账单(energy expenditure bill)

建筑物使用者用于能源消费结算的凭证或依据。

2.0.4 能源利用效率(energy utilization efficiency)

广义上是指能源在形式转换过程中终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与始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的比值。本规程中是指公共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2.0.5 冷源系统能效比(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cooling source system)

冷源系统单位时间供冷量与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单位时间耗能的比值。

2.0.6 分项计量(energymanagement)

对建筑各类能源、资源消耗进行分类、分户、分项的实时计量、分析,从而全面清楚地了解建筑内的总能耗和分项能耗。

2.0.7 围护结构(building envelope)

指建筑物各外表面的围挡物,如墙体、屋面、门窗、架空楼板和地面等,本规程专指既有公共建筑与室外空气或非供暖空间的直接接触部分。

2.0.8 基层(base course)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直接与保温系统连接的墙身、楼板、地面及屋面。

2.0.9 外墙外保温系统(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由保温层、抹面层、固定材料(胶粘剂、锚固件等)和饰面层构成,并固定在外墙表明的非承重保温结构总称,简称外保温系统。

2.0.10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the 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单位:W/(m2·K)。

2.0.11 锅炉运行效率(η2)(boiler operation efficiency)

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

2.0.12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unit of air volume fan power consumptio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率。单位:W/(m3/h)。

2.0.13 输送能效比﹙ER﹚(transport efficiency ratio)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冷、热交换量之比。

2.0.14 制冷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规定的制冷能力实验条件下,机组制冷量与制冷消耗量之比,其值用W/W表示。

2.0.15 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light transmittance)

透过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3 节能诊断

3.1 一般规定

3.1.1 承担公共建筑节能诊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3.1.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公共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通风空调、生活供水系统、用水设备、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及公共环境进行勘察,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

3.1.3 公共建筑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的有关规定。

3.1.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被诊断建筑结构和系统设备功能、设备额定性能参数、原设计性能参数、实际运行使用要求和实际运行性能参数;

2.诊断应以监测数据及检测方法为依据,数据量至少应包含一个完整使用周期;

3.设备性能参数应与系统性能参数匹配;

4.诊断结论应以设备实际运行账单或实地检测数据、对应系统的设计性能参数为依据;

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诊断可直接参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

3.1.5 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图和相关技术文件;

2.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维护、改造记录;

3.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近1~2年的实际运行记录;

4.近1~2年的电、燃气、油、水等能源、资源的用能数据记录表或消费凭证;

5.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市貌的要求。

3.1.6 节能诊断前应制定方案,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建筑物概况、诊断依据、节能分析、诊断结果、改造方案建议等内容。综合诊断项目,应在完成各子系统节能诊断报告的基础上,编写项目综合节能诊断报告。

3.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诊断

3.2.1 对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外围护结构的类型,按表3.2.1中内容采用理论计算或现场检测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表3.2.1 围护结构选择性诊断类别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注:针对建筑围护结构中不同类别的选择性诊断,其类别对应的选择性诊断项目和协同诊断项目均应完成。

3.2.2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查阅竣工图,了解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和材料,建筑遮阳设施的种类和规格,以及房屋修缮及设施改造等信息;

2.对外围护结构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外围护结构的完好程度,实际施工做法与竣工图纸的一致性,遮阳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完好程度;

3.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计算和检测;依据诊断结果和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确定外围护结构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报告。

3.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诊断

3.3.1 对于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按表3.3.1中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表3.3.1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选择性诊断类别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注:针对建筑围护结构中不同类别的选择性诊断,其类别对应的选择性诊断项目和协同诊断项目均应完成。

3.3.2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通过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冷热源形式、系统划分形式、设备配置及系统调节控制方法等信息;

2.查阅运行记录,了解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

3.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测;

4.依据诊断结果和本规程第4章的相关规定,确定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3.4 供配电系统诊断

3.4.1 供配电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系统中配电线路、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

2.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

3.用电分项计量;

4.无功补偿;

5.供用电电能质量;

6.配电系统电力三相平衡度。

3.4.2 对供配电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使用淘汰产品、各电器元件是否运行正常以及变压器负载率状况。

3.4.3 对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现有的用电设备功率及配电电气参数。

3.4.4 对供配电系统用电分项计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常用供电回路是否设置电能表对电能数据进行采集与保存,并应对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进行校核检验。

3.4.5 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采用提高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的措施以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调节方式是否符合供配电系统的运行要求。

3.4.6 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应采用电能质量监测仪在公共建筑物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电能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测试,该项节能诊断宜包括下列内容:

1.三相电压、电流不平衡度;

2.功率因数;

3.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

4.电压偏差。

3.5 照明系统诊断

3.5.1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项目:

1.灯具类型及效率;

2.照明光源发光效率;

3.镇流器类型及效率;

4.照明功率密度值和照度值;

5.照明分区情况、控制方式;

6.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

7.建筑外围护结构产生的自然采光模拟分析;

8.照明方式。

3.6 监测与控制系统诊断

3.6.1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总线构成,其系统兼容性、协调性、可扩展性、稳定性及功能明确性;

2.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与合理性;

3.生活热水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与合理性;

4.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与合理性;

5.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运行状况与合理性。

3.6.2 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传感器及执行器选型与安装;

2.执行机构内部协调设备即控制设备的型号及参数;

3.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中的温度、湿度、浓度、压力和流量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4.配电系统传感器类别中电流、电压、频率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5.照明系统中照度及开关动作验证的选型及安装;

6.与传感器配套的信息采集器、传输设备及系统、中控平台、执行器的选型及安装;

7.传感器的准确性;

8.执行器的工作状态。

3.7 综合诊断

3.7.1 公共建筑应在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分项诊断基础上进行综合诊断。

3.7.2 公共建筑综合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概况:包含诊断分项涉及的建筑围护结构构成与热工性能、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构成与配置状况、照明系统及设备构成与配置状况、配电系统构成与容量配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构成与配置的相关基本信息;

2.公共建筑的年度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

3.建筑年度能耗构成及各分项所占比例;

4.建筑用能设备分类统计,根据分项诊断内容实施;

5.分项诊断现场测试、采集数据统计分析;

6.围护结构与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间影响的模拟分析、负荷计算;

7.配电系统对于建筑内用能设备、系统能耗的影响评价;

8.检测与控制系统对于所辖设备、系统的监测控制效率评价;

9.建筑外环境对于建筑围护结构及内部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的影响模拟评价;

10.针对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11.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

12.编制节能诊断总报告。

4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前,应首先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并结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判定目标、原则与方法,确定节能改造内容。

4.1.2 针对公共建筑所提出的节能措施、方案,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的有关规定。

4.1.3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必须明确节能改造实现的节能量和节能效果。

4.1.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判定方法应根据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不能实现建筑物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及能耗计量,或已有计量系统不满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时应进行改造。

2.当公共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外门窗及透明幕墙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等不能满足现行国家及地方节能标准要求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3.公共建筑供配电系统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标准,照明系统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标准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规定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4.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冷热源机组性能不符合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规定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5.公共建筑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高于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6.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冷热水的输送能效比﹙ER﹚高于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4.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4.2.1 当公共建筑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进行改造时,应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节能改造。

4.2.2 当公共建筑外墙、屋面的热工性能不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要求时,宜对外墙及屋面保温隔热构造体系进行节能改造。

4.2.3 当公共建筑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1.外窗或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不符合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

2.建筑物1—6层的外门窗的气密性等级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气密性等级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建筑物1—6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2级;7层及7层以上透明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低于该标准中规定的3级。

3.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不符合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

4.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小于外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不符合使用功能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4.2.4 当公共建筑屋面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屋面透明部分进行节能改造。

1.屋面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大于3.0W/(m2·K)。

2.屋面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值大于0.40。

4.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4.3.1 对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提出的节能改造方案,应遵循系统化原则,按照表4.3.1对改造方案涉及的关联系统或设备进行影响性评价。

表4.3.1 改造范围涉及关联系统

图示

注:冷热源主机的替换,必须对建筑所需冷热负荷进行计算;仅对水系统泵组改造时,必须对原有水系统沿程阻力进行核算,必须对建筑所需最大冷热负荷进行核算。

4.3.2 当公共建筑的冷源或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更换:

1.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2.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

4.3.3 当公共建筑采用燃煤、燃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4.3.3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3 锅炉的运行效率

图示

4.3.4 当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表4.3.4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4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图示

4.3.5 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 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实际运行能效比(EER)低于表4.3.5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5 机组能效比

图示

4.3.6 当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4.3.6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6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图示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4.3.7 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应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

4.3.8 当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未设置因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4.3.9 当公共建筑冷源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比低于表4.3.9的规定,且冷源系统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5年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表4.3.9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限值表(夏季工况)

图示

4.3.10 当供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4.3.11 水系统输送能效比及评价方法。(https://www.daowen.com)

1.空调冷热水系统输送能效比(ER)应不大于表4.3.11中的规定值。

表4.3.11 空调冷热水系统最大输送能效比(ER)

图示

2.当输送能效比(ER)大于表4.3.11中的规定值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进行水泵更换。

4.3.12 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小于设计值40%的时间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4.3.13 采用二次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

4.3.14 当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4.3.14的规定时,宜对风机或风管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表4.3.14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1)]

图示

注:1.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3/h)]。

4.3.15 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利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6 在过渡季,公共建筑的外窗开启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利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3.17 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满足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规定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4.3.18 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

4.3.19 当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4.3.20 当冷却塔的峰值负荷状态下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

4.3.21 当公共建筑中的供暖空调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4.3.22 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4.4.1 对公共建筑供配电系统提出的节能改造方案,应遵循系统化原则,对改造方案涉及的关联系统进行影响性评价。

4.4.2 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4.4.3 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或变压器属于淘汰产品,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4.4.4 当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4.4.5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4.4.6 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4.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4.5.1 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5.2 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5.3 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4.6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4.6.1 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4.6.2 当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等用能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

4.6.3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4.6.4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置的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产品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中有关规定时,或准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4.6.5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无用电分项计量或不能满足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时,应进行改造。

4.7 分项判定

4.7.1 公共建筑经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供暖通风空调能耗降低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8年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4.7.2 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经节能改造,系统的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5年时,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4.7.3 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2年或节能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4.8 综合判定

4.8.1 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的效率,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的全年能耗降低3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等于6年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4.8.2 对需要改造的公共建筑应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室内热环境状况,并经设计验算或仪器检测后,作出综合判定。

4.8.3 对加层或增加其他使用功能以及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对其可行性作出判定。

4.8.4 对公共建筑的外门窗应进行传热系数、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检查或抽样检测,作出判定。

4.8.5 对围护结构宜选用直接判定法,当直接判定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参照建筑对比法进行判定。

5 节能改造设计

5.1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5.1.1 一般规定

1.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2.对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当节能改造方案完成后,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公共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对结构采取加固措施。

3.对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等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对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和所处环境,充分考虑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工艺便捷、投资收益比高的因素,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

5.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应满足现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要求。通过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分析,对公共建筑各部位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

6.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

5.1.2 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1.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基墙墙面的性能,并应满足表5.1.2.1的要求。

表5.1.2.1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图示

2.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要求。对于室内散湿量大的场所,还应进行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采取防潮措施。

3.非透明幕墙改造时,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幕墙支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4.非透明幕墙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处理。

5.非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石材、人造板材幕墙和金属板幕墙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和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面板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石材面板宜选用花岗石,可选用大理石、洞石和砂岩等,当石材弯曲强度标准值小于8.0 MPa时,应采取附加构造措施保证面板的可靠性。

2)当幕墙为开放式结构形式时,保温层与主体结构间不宜留有空气层,且宜在保温层和石材面板间进行防水隔汽处理。

3)后置埋件应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6.对公共建筑进行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改造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

当屋面改造需要增加荷载时,应对原房屋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屋面节能改造设计时可根据公共建筑实际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1)屋面原有防水层有效时,可直接增加倒置式保温做法,否则,应重新做防水处理。

2)平屋面改造应在屋面荷载允许的条件下,设计保温隔热构造做法。

3)当将平屋面改为坡屋面且该空间不使用时,应在原有建筑平屋面上增设保温层。

4)对有吊顶的坡屋面,宜在吊顶上铺设保温层;对无吊顶的坡屋面,宜在坡屋面板下做保温或增设吊顶层,并在吊顶上铺设保温层。

5.1.3 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1.公共建筑的外窗改造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可选用下列措施:

1)采用只换同型材窗扇、换整窗或加窗的方法,满足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加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

2)采用更换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的措施,也可增设可调节百叶遮阳或遮阳卷帘。

3)外窗改造更换外框时,应优先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例如:塑钢、断热型铝合金、玻璃钢以及钢塑复合、铝塑复合、木塑复合等中空玻璃窗),露台和阳台门按外窗对待。

4)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构造,并用密封膏嵌缝,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填缝。

5)外窗改造时,建筑物1—6层的所选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所选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中规定的6级。

6)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除超高层外,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得小于外窗面积的30%,窗的开启位置应符合房间通风换气和使用功能的需要。

2.对外窗或透明幕墙的遮阳设施进行改造时,宜采用外遮阳措施。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进行确定。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3.外门、非空调供暖楼梯间门和走道门节能改造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非空调供暖楼梯间门宜为保温、隔热、防火、防盗等功能于一体的安全门。

2)外门、楼梯间门和走道门应在缝隙部位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好的密封条。

3)外门应设置闭门装置,或设置旋转门、电子感应式自动门等。

4.透明幕墙、采光顶棚节能改造应提高幕墙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应保证幕墙的安全性能。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下列措施:

1)透明幕墙玻璃可更换保温性能好的中空玻璃,或增加中空玻璃的中空层数。

2)可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采用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或涂膜工艺。

3)更换幕墙外框时,直接参与传热过程的型材应选择隔热效果好的断热型材。

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透明幕墙的可开启扇。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不宜低于幕墙面积的12%,开启部分宜采用上悬结构。

5.2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5.2.1 一般规定

1.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改变或升级进行。

2.公共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应充分利用重庆地区的气候资源,合理结合自然或机械通风方式来缩短供暖空调设备的使用时间。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分户冷、热量计量和主要设备分项用电计量。

4.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具备按实际需冷、需热量进行调节的功能。

5.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供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6.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相关规定。

7.公共建筑集中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冷、热水系统节能改造,应进行严格的水力计算。

8.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其系统能效比应高于原系统能效比,且应满足表5.2.1.8.1和表5.2.1.8.2中要求。

表5.2.1.8.1 重庆市公共建筑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值

图示

表5.2.1.8.2 重庆市公共建筑冷量输配系统设计能效比限值

图示

5.2.2 冷热源系统

1.空调系统冷热源改造,必须进行逐项逐时的冷、热负荷计算,并应根据原有冷热源运行记录,对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进行分析,确定改造方案。

2.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更新改造,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地表水热泵或污水源热泵。

3.对于冷热需求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分别设置冷热源系统。

4.当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性能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5.对于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采用冷却塔供冷的方式。

6.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1)有较大内区且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建筑物。

2)原建筑冷热源机房空间有限,且以出租为主的办公楼及商业建筑。

7.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根据设定的温度,对燃料的供给量进行自动调节,并应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应设置贮热水罐。

8.公共建筑的冷热源采用地源热泵时,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也应采用地源热泵。

9.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除有其他用气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10.集中供热系统应设置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5.2.3 输配系统

1.公共建筑的空调冷热水系统改造后,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

表5.2.3.1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ER)

图示

注:1.表中的数据适用于独立建筑物内的空调冷热水系统,最远环路总长度一般在200~500 m范围;区域供冷(热)或超大型建筑物设集中冷(热)站,管道总长过长的水系统可参照执行;
2.表中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供回水温差小于10℃的系统。

2.公共建筑的集中热水供暖系统改造后,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3.公共建筑空调风系统节能改造后,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4.当对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机或水泵进行更新时,更换后的风机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中的节能评价值;更换后的水泵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中的节能评价值。

5.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当各空调区域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时,宜分区设置独立的空气空调系统或通过增设风机变速控制装置,将定风量系统改造为变风量系统。

6.当原有输配系统的水泵选型过大时,宜采取叶轮切削技术或水泵变速控制装置等技术措施。

7.对于冷热负荷波动较大的一次泵系统,在设备的适应性及控制方案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可通过增设变速控制系统,将定水量系统改造为变水量系统。采用变速控制的水系统,泵与机组可不一一对应设置。

8.对于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的一次泵系统,应将其改造为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采用变流量的控制方式。

9.对于设有多台冷水机组的系统,应在机组进、出水管上设置电动阀,电动阀与机组连锁,防止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冷水通过不运行冷水机组而产生的旁通现象。

10.公共建筑的空调冷热水系统改造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各环路的阻力损失相对差值大于等于15%时,在供暖空调水系统的分、集水器和主管段处,应采取水利平衡措施。

11.对于流量较大、输送距离较长的供暖空调水系统,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采用大温差、小流量技术。

12.对于设置集中热水水箱的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供水泵宜采用变速控制装置。

5.2.4 末端系统

1.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取措施实现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新风量的控制和工况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在人员密度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

2.建筑物内、外分区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内区房间需要供冷时,宜优先采用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进行降温的方式。

3.当进行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并应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4.空调系统末端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的低噪声节能型,并满足可调节风量和进行温度控制的要求。

5.对于使用频率较低的体育场馆,应通过详细的技术经济分析及投资回收预测,论证是否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6.对于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处理后的新风应直接送入各空调区域。

7.对于餐厅、食堂和会议室等区域空调系统的改造,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宜与新风量的变化相适应。有条件时,过渡季应采用全新风运行。

8.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 m且体积大于1 000 m3,空调系统改造宜采用分层空调送风方式。

9.对污染源较多的医院建筑,应设置与新风量相应的机械排风系统,采用合理的气流组织形式和控制各功能区正压力,防止交叉感染。

10.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者使用功能改变而造成的原有系统分区不合理的情况,在进行改造设计时,应根据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空调系统重新进行分区设置。

5.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5.3.1 一般规定

1.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现行规范、标准与规定的要求。

2.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宜影响公共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3.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设计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4.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5.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应影响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安全性。

6.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

5.3.2 供配电系统

1.当供配电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2.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在不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按照科学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3.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并采用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变压器。

4.未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的系统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有设置情况,结合建筑物内部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能表宜具有远传功能。

5.应采用无功功率自动补偿,有条件时宜采用分散无功补偿方式提高功率因数值。

6.供用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需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应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达到配电系统三相平衡;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定针对性方案,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降低电压或提升电压。

7.应根据不同的工作场所选择合适的配光类型和灯具,采取合理照明方式。

5.3.3 照明系统

1.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时各回路容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并应选择符合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

2.根据不同的场所,选用合适的照明光源,宜优先采用下列光源:直管荧光灯三基色T8、T5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LED灯;荧光灯应选用高效电子镇流器。

3.照明系统改造设计时各场所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第6章中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目标值的限值。

4.当公共区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具有声控、光控等感应功能;当公共区照明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宜根据照度自动控制照明。对于有2支及以上灯管的照明灯盘,宜按灯盘内灯管数量合理设置单独控制回路。

5.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应满足节能控制的需要,且照明配电回路应配合节能控制的要求分区、分回路设置。

6.应充分利用自然光。

7.根据室型指数选择合适的配光类型和灯具,采取合理照明方式。

5.4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5.4.1 一般规定

1.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应依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别的具体情况实施或完善智能化控制系统,系统改造应具备节能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开放性、兼容性和扩展性,系统及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新技术和标准化产品,符合国内外建筑智能化的发展方向。

2.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应与建筑设计、施工及管理协调统一。

3.建筑节能技术改造的智能化、信息化服务与管理系统应达到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安全可靠、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完善的物业管理要求。

4智能化控制系统的改造项目及改造后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参见表5.4.1.4的要求。

表5.4.1.4 智能化控制系统改造后技术指标

图示

注:备注栏中★号为节能改造的基本项。

5.5 可再生能源应用

5.5.1 一般规定

1.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项目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2.当公共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其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

3.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前,应对建筑所在地的工程场地及浅层地热源状况进行勘察(包括热响应试验),并出具勘察报告,勘查内容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规定。

4.当利用污水源时,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污水的水源性质、来源、排水位置,污水管网分布、走向及其与改造工程之间的关系。

2)水温、水位、流速、流量等动态变化数据。

3)通过监测,获取污水流量的平均值、峰值、谷值及其与空调符合之间的关系。

4)取水口和回水口的适宜地点和线路。

5.太阳能利用时,应了解当地的年太阳辐照量、日平均太阳辐照量、年日照时数及太阳能保证率等资料,确定太阳能可利用的情况。

6.根据浅层地热能资源的勘察报告及太阳能可利用的相关资料,应从技术可行性,可实施性、节能减排、环境污染及经济性5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可行性评估报告,该报告应作为工程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7.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宜保留或部分原有系统中与地源热泵相适应的设备和装置,构成复合式系统;设计时,地源热泵系统宜承担基础负荷,原有设备宜作为调峰和备用措施。

8.地源热泵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9.建筑物有生活热水需求时,地源热泵系统宜采用热泵热回收技术提供或预热生活热水;也可采用专用地源热泵生活热水机组供应生活热水。

10.夏季运行时,地源热泵的出水,宜作为生活热水热泵机组的进水,提高生活热水热泵机组效率。

11.当地源热泵系统地埋管换热器的出水温度、地下水或地表水的温度满足末端进水温度需求时,应设置直接利用的管路和装置。

5.5.2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1.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前,应现场了解可埋管区域内的各种地下管线的种类、位置及深度,并核实可埋管场地位置、面积,确定埋管形式。

2.地埋管换热器的设计计算,应根据勘察报告及岩土热响应试验结果提供的岩土体及回填料的热物性参数,采用专用软件或者公式进行设计计算,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夏季运行期间,地埋管换热器出口最高温度宜低于31℃。

2)冬季运行期间,地埋管换热器进口最低温度宜高于4℃。

3.有条件时,可采用预制管桩内或灌注桩的钢筋笼内设置单个或多个U形管换热器,可并联,也可串联连接,设计必须根据可靠的实测数据进行。

4.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为一年。计算周期内,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宜与总吸热量相平衡,其差值应在10%~15%。如不能平衡,可采用辅助冷却源的复合式地源热泵系统。

5.5.3 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1.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应根据水质、水温、水位、水体面积及深度、环保要求等因素,选择开式或闭式换热系统。

2.地表水换热系统的最大换热能力应满足系统最大吸热量或释热量需要,如不能满足,可采用复合式换热系统。

3.对水体的温度变化,应进行校核计算,并应满足《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地表水换热系统对地表水体周平均最大温升不超过1℃,周平均最大温降不超过2℃的温度影响限值。

4.地表水换热系统水泵宜采用变频控制,系统变水量运行,夏季空调设计工况供、回水温差不应低于5℃,地表水换热系统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不宜大于0.024 1。

5.当地表水水质较好或水体深度、温度等不适宜采用闭式地表水换热系统,经环境评估符合要求时,宜采用开式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6.开式地表水换热系统取水口应选择水质较好的回水口上游处,并远离回水口位置;取水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 m/s。

7.地表水水体环境保护要求较高或水质较差,水体面积、水深与水温合适时,宜采用闭式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其换热盘管的传热面积应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

8.靠近污水处理厂的公共建筑改造工程,宜采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污水源热泵系统,污水经过滤、防腐处理后直接进入水源热泵机组,机组换热器宜设置在线自动清洗装置。

9.利用污水管道原生污水和污水源热泵系统,污水应经专用的污水防阻机或带自动反冲洗功能的专用污水过滤器处理后,采用中间污水—水换热器的开式系统,换热器宜采用大流道、防腐型板式换热器或污水专用管壳式换热器。

10.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重庆市标准《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DBJ 50—115的规定。

5.5.4 太阳能利用

1.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根据当地太阳能的可利用情况,采用的太阳能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业主要求、投资规模及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建筑物上安装集热器或系统时,不应影响建筑物的消防疏散通道,也不能影响该建筑物及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要求。

3.在公共建筑改造工程的建筑物上增设太阳能集热系统,必须经过建筑结构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4.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上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和重庆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BJ/T 50—083的规定。

5.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上设置太阳能供热供暖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供热供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的规定。

6.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的规定。

5.6 水资源利用

5.6.1 一般规定

1.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给水系统应逐步改造为节水型给水系统。

2.非节水型器材和设备应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材和设备。

3.节水改造可因地制宜,利用雨水、中水、凝结水等非传统水源。

4.节水改造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5.6.2 节水系统

1.应采用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定额计算合理的用水量,以此评价给水系统的节水情况。

2.供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市政压力供水范围的二次加压供水系统应改造为利用市政压力直接供水;设有低位蓄水池的二次加压供水系统条件许可时应改造为叠压供水系统。

3.供水系统最低用水点静水压大于0.45 MPa时宜进行竖向分区改造;配水横管水压大于0.35 MPa时宜增设减压设施;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 MPa宜增设减压设施。

4.采用减压阀串联分区的供水系统可改造为并联分区供水系统。

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大于0.02 MPa时宜进行改造,使供水压力基本平衡。

6.无回水循环设施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增设循环设施,确保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保证循环效果;热水立管循环流量不平衡时应及时调整。

7.空调冷却系统、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采用自来水直流供水时,应改造为循环给水系统;采用自来水洗车、洗车设备用水未循环使用时,应改造为循环使用,且宜采用微水洗车技术。

8.采用普通洒水栓的绿化浇洒系统宜改造为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的灌溉方式。

5.6.3 节水器材和设备

1.节水改造时,采用的卫生器具应符合现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要求;应采用新型节能环保管材和管件;供水加压设备、水加热设备、水冷却设备、洗衣设备等应选用高效节水型设备。

2.蹲式大便器和小便器采用手动阀门冲洗时,宜改造为采用延时自闭冲洗阀和感应式冲洗阀。延时自闭冲洗阀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3 MPa,大便器一次冲洗水量为6~8 L,小便器一次冲洗水量为2~4 L,冲洗时间为3~10 s。

3.公共卫生间洗手盆采用普通水嘴时,宜改造为采用感应式水嘴或延时自闭式水嘴。水嘴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1 MPa,配管管径15 mm的水嘴最大流量不大于0.15 L/s,延时自闭式水嘴每次给水量不宜大于1 L,给水时间4~6 s。

4.坐便器的冲洗水箱未分挡时,宜改造为设有大、小便分挡的冲洗水箱。大便冲洗用水量一次不大于6 L,小便冲洗用水量一次不大于4.5 L。容积大于6 L的冲洗水箱不作更换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小水箱容积。

5.普通淋浴器宜改造为节水型淋浴器。节水型淋浴器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1 MPa,配管管径15 mm的淋浴器流量不大于0.15 L/s。公共浴室的淋浴器宜采用脚踏开关等即时启、闭的手动控制。

6.用水器具的工作压力大于节水所需工作压力时宜设置限流配件。

7.冷热水系统经采取措施仍难保证压力平衡时,可在用水点处宜改用带调节压差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

8.冷、热水龙头的安装不符合“左热右冷”的一般习惯时,应增设明显的冷热水区分标志,或调整安装方式。

9.变频供水设备供水能力富余量过大时,应对供水设备进行更换。

10.水池、水箱等设有溢流设施但无溢水报警装置时应增设报警装置。

11.各用水点应根据节水管理需要分别设置计量水表。

5.6.4 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公共建筑节水改造受诸多条件制约,要增加对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往往有一定难度。因此,本条主要是提出导向性的意见,未作强求。具体利用方法和要求在相关规范中已有详细规定,本文不赘述。

1.当条件许可时,节水改造可增设中水、雨水和凝结水回收利用系统,作为非传统水资源加以利用。

2.设有中水或雨水回收利用系统时,直接排放的空调系统冷凝水、蒸汽凝结水、水池(箱)溢流水和清洗废水等宜改造为排至中水或雨水调节池回收利用。

3.设有集中空调系统和蒸汽系统但无中水和雨水回收利用系统的建筑,节水改造时可增设单独的空调冷凝水和蒸汽凝结水回收系统。

4.浇洒用水、洗车用水的水源采用自来水时,宜改造为使用非传统水源;循环冷却水的水源采用自来水时,可改造为使用优质非传统水源;人工景观水体的补水水源采用自来水时,应改造为利用非传统水源。

6 节能改造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节能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建筑物现状进行调查及量测,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及建筑物现状编制节能改造施工方案,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改造。

6.1.2 施工单位对建筑物现状进行调查及量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墙墙面。

1)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部位进行标志。

2)墙面缺损、孔洞须填补部位,损坏的砖或砌块进行标志。

3)表面油迹、疏松、空鼓的砂浆进行标志。

4)原不平整的外围护结构表面进行标志。

5)外墙饰面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剔除的部位进行标志;

6)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的部位进行标志。

2.供热、空调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

1)已有的设备基础、管道沟(井)及土建预留孔洞;需重新在楼板及墙壁上打孔穿管时,应对暗敷在墙内的水管及电气线路进行标志。

2)柱上打孔部位的钢筋布置情况,对原有钢筋有损伤的,应通知设计人员进行校核验算。

3)原有建筑物内配电线路(电线、电缆)时,需对线路的截面积、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在改造工程上使用。

3.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代表共同应对施工单位的调查及量测结论进行抽样复核。

6.1.3 外墙饰面中根据实际情况保留非釉面饰面砖的部位进行粘结强度试验,其粘结强度不小于0.4 MPa的,试验方法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标准规定进行。

6.1.4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6.1.5 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

6.1.6 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6.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施工

6.2.1 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根据设计要求对原有外墙面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1.对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2.对墙面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损坏的砖或砌块应进行更换。

3.对表面油迹、疏松、空鼓的砂浆进行清理。

4.涂料面层应清除,外墙饰面砖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剔除,并采用界面剂处理。

6.2.2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

1.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或将原找平层砂浆全部剔除,按照新的节能改造措施重新恢复)。

2.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部位进行修复。

3.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4.对原不平整的外围护结构表面加以修复。

6.2.3 材料进场验收、复验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要求。当采用外保温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性和耐候性检验。

6.2.4 在基层处理后,应制作样板,进行基层与胶粘剂结合力试验。

在基层与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合格的基础上制作从结合层(或粘结层)、保温层到防护层、装饰层的样板。样板通过验收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6.2.5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接合,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的机械连接、粘结等方式所采用的机械连接件、锚栓、粘结砂浆等均应满足相应国家和行业以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当采用粘、锚结合方法时,锚栓应选定合适的型号和规格,锚栓的锚固深度、锚固距离及单个锚栓的承载力设计值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规定。

外墙面上的雨水管卡、预埋铁件、设备穿墙管道、室外空调机架预埋件、搁板和防护栏杆等应提前安装完毕,并预留出外保温层的厚度。

6.2.6 室内各类主要管线安装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内保温施工。

6.2.7 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

4.增强网铺设。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6.2.8 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要求。

6.2.9 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

3.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4.门窗制作工艺质量应符合要求。

6.2.10 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6.2.11 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1.建筑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2.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600 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处理。

3.拼樘料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

6.2.12 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6.2.13 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2.14 附着于主体结构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按6.2.1—6.2.8条相关规定执行。

6.2.15 幕墙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且不得松脱。

6.2.16 幕墙隔汽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汽层处的节点构造应采取密封措施。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水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6.2.17 遮阳设施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牢固。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6.2.18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接缝处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6.2.19 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0 后置埋件应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并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6.2.21 应对以下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构造缝、结构缝。

4.隔汽层。

5.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6.2.22 用于屋面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6.2.23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4 屋面的隔汽层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

6.2.25 采光屋面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应符合设计要求。节点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26 采光屋面的安装的位置、坡度应正确,安装应牢固,密封严密、嵌缝处不得渗漏。

6.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施工

6.3.1 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及《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50—070的规定。

6.3.2 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同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

1.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3.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4.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6.3.3 冷热源机房内设备及管道改造时,应尽量利用原有的设备基础、管道沟(井)、结构预留孔洞及管道。新增冷热源设备的基础必须设在经设计同意的承重结构部位,设备基础宜采取减震措施;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原结构的安全,如原结构不能满足现有管道安装条件时,必须对原结构进行加固处理,报设计人员复核后施工。

6.3.4 利用原有建筑物内冷热源管道时,如冷热源钢管表面锈蚀严重的,必须重新进行除锈和防腐处理,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在改造工程中使用;如原有冷热源钢管的壁厚低于设计和规程允许偏差值规定的,将不得在改造工程上使用。

6.3.5 冷热源主干管道上的各类变径、弯头等宜采用成品冲压管件,冲压管件的外径与管道外径相同,且冲压弯头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管道外径,以减少水流的阻力。水平干管上的各类变径件宜采用顶平偏心连接,以利管内排气。

6.3.6 在冷热源管道上焊接垂直或水平分支管道时,干管上开孔所产生的铁渣等废弃物不得残留在管内,且分支管道在焊接时不得插入干管内,以确保管道内水流量满足设计要求。

6.3.7 利用原有建筑物冷热源主干管道上起切断作用的各类控制阀门,其规格、型号、驱动方式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按规程要求重新对主管上控制阀门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改造工程上使用。

6.3.8 利用原有冷热源系统空调末端设备时,应对空调末端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静压、噪声等技术指标进行重新核实(可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复验),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在改造工程上使用。

在正式使用前,应对原有空调末端设备内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进行清洁和维护,满足使用要求。

6.3.9 暗装于吊顶内的各类风机盘管宜设置回风箱,且风机盘管与回风箱连接严密、可靠。风机盘管回风侧必须设可拆卸的回风过滤网,并定期进行清洗。

6.3.10 风机盘管、空调机组等末端设备的回水管上应设电动两通阀、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设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并按设计要求的规格、型号进行施工。阀门和仪表安装方向正确、动作灵敏可靠、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和维修。

6.3.11 安装于室内的各类空调末端设备,应按设计或厂家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设置弹簧减震吊架或减震器,所选用减震器材的型号应满足承载设备本身重量及介质重量的要求。末端设备与冷热源管道的连接处宜采用弹性接管或软接管,其耐压值应大于等于1.5倍工作压力。软管连接应牢固,不应有强扭和瘪管现象发生。

6.3.12 当空调水系统的管道采用建筑用聚丙烯(PP⁃R)有机材料管道时,其热熔连接时管道缩径应符合要求,以保证管道内水流量达到设计要求。

6.3.13 利用原有建筑物空调风管时,其风管的断面应与设计要求一致,风管板材的厚度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且安装完毕后的风管应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3.14 冷热源管道在穿墙壁或楼板时应加设金属或塑料套管,套管的规格应满足管道外保温的需要,同时必须保证套管内保温不得间断。管道穿墙部位如需在原结构混凝土墙、板、梁或柱上开孔的,应征得设计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6.3.15 冷热源管道与支架接触处应加设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与管道及支架间接触紧密,固定牢靠。

6.3.16 冷热源管道绝热层的材质、厚度、密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如采用难燃材料的,应对其难燃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绝热层与冷热源管道间接触紧密、固定牢靠且表面平整,绝热层间接缝拼接应密实、无裂纹、无空隙。露天安装的冷热源管道在保温完成后宜设置金属或塑料保护壳。

6.3.17 在进行冷热源水系统冲洗时,所有冷热源设备的进出口处应采取临时封堵措施,保证管道内的介质不得直接进入设备内,待系统冲洗合格后方可与设备进行连通。

6.3.18 冷热源水系统在改造过程中应按设计要求最低点、设排污阀、最高点设放气阀,并就近排入排水管道中,不同系统或区域应单独设置。

6.3.19 空调送风系统上有2个及以上送风口时,送风口上应设置同口径的风量调节阀,以便调节系统风量平衡。

6.3.20 冷热源系统选用的循环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宜采用变频控制技术,实现智能化控制。

6.3.21 如原有建筑物内冷热源空调设备不能实现智能化节能控制的,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对原有冷热源系统进行智能化控制系统的改造设计或由原空调设备供应商对冷热源设备进行智能化优化设计并交专业设计单位核实后再实施改造,实现节能的目的。

6.4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

6.4.1 公共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6.4.2 供配电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6.4.3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线(缆)类型、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复验。

利用原有建筑物内配电线路(电线、电缆)时,除线路的用电负荷应满足设计要求外,还需对线路的截面积、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在改造工程上使用。

6.4.4 利用原有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线槽、桥架、导管时,线槽、桥架、导管的类型和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锈蚀、变形、损坏等处进行修复后方可在改造工程上使用。

6.4.5 在节能改造实施过程中,应确保照明系统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4.6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进场时应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要求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对检查。

6.4.7 照明控制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平正、牢固,同一场所应高度一致。

6.4.8 通电试运行,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6.5 可再生能源利用施工

6.5.1 一般规定

1.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完成,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所用材料设备及部件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并根据设计要求现场检验各项指标。

3.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前应具备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装配图等资料,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

4.地源热泵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规定。

5.太阳能热水、供热供暖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太阳能供热供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和《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BJ/T 50—083的规定。

6.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的规定。

6.5.2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1.地埋管换热系统施工前应了解埋管场地内已有地下管线,其他地下构筑物的功能及其准确位置,并进行场地平整,使场地具备“三通一平”条件。

2.地埋管换热系统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材料的质量,并做好材料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1)进入施工场地和施工前,应逐段逐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有损坏的管件不得使用。

2)地埋管及管件存放时,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3)搬运和运输时应小心存放,采用柔韧性好的皮带、吊带或吊绳进行装卸,不应抛摔和沿地拖拽。

3.垂直地埋管钻孔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工程地质情况及地埋管深度,综合考虑钻孔效率和钻孔费用,选择钻孔方法及钻孔机械。

2)垂直钻孔的垂直偏差度不应大于2%。

3)钻孔揭露多层地下水时,应采取回填封闭措施。

4)当钻孔处土壤不牢固或者存在孔洞、空穴等导致成孔困难时,应设置护壁套管,当环境条件恶劣时,应选择加厚型管材;套管应做好防腐、防锈蚀处理。

5)湿式施钻时,应设排水沟和泥浆池等清理设施,以便及时排除和处理钻井时产生的大量水和泥浆。

6)施工中应遵守相关标准的施工工艺要求,并严格注意地下、地表各段的施工工艺质量。

4.水平地埋管沟结构应综合考虑地上和地下建筑物、地表坡度、管道转弯半径、回填和复原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在软土或砂质土条件下施工时,宜采用边挖沟边铺设管道的施工方法。

5.利用桩基础安装地埋管换热器时,竖直埋管或盘管方式均应放置在钢筋笼内侧,并采用尼龙带顺钢筋扎紧、扎顺。

6.桩基础地埋管换热器安装时,应在管内注满水,并充压大于或等于690 kPa,封闭后进行灌注混凝土,确保混凝土不伤及埋管。

6.5.3 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1.施工平面布置图应具有以下内容,并标明方位与数据。

1)整个施工区域的范围及地上、地下障碍物位置。

2)取(回)水头(口)、取水构筑物、水下换热盘管及水中管路的位置。

3)管沟及环路集管的布置。

4)系统水、电、气的位置。

5)机旁进口位置。

2.取水构筑物、泵房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规定。

3.岸边泵房宜在枯水期施工,并应在汛前施工至安全部位,需度汛时,对已建部分应有保护措施。

4.地表水水下换热盘管应在水体底部固定,并在换热盘管下安装衬垫物,衬垫物应高出水体底部的淤泥。

5.污水源热泵系统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防污染专项内容,并在施工中严格执行。

6.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的施工应符合重庆市标准《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J 50—116的规定。

6.5.4 太阳能利用

1.太阳能热水、供热供暖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在寿命周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2.太阳能热水、供热供暖系统施工安装前,应有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结构复核或法定检测机构同意安装太阳能利用设施的鉴定文件。

3.太阳能热水、供热供暖系统连接管线、部件、阀门配件选用的材料应耐受系统的最高工作温度和工作压力。

4.进行安装的太阳能热水、供热供暖系统产品、配件、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集热器应有性能检测报告。

5.太阳能集热器的安装方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使用罗盘仪定位。

6.带支架安装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强度、抗风能力、防腐处理和热补偿措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 节能改造验收

7.0.1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应在全部完成并依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验收:

1.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复验报告。

3.所选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有效期(两年)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4.外窗气密性检测报告。

5.围护结构钻芯取样报告。

6.保温系统与基层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施工记录。

9.围护结构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7.0.2 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工程应在全部完成并依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等标准内容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验收:

1.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其他文件。

2.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复验报告。

3.风管及系统气密性检验记录。

4.设备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5.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6.施工记录。

7.空调系统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7.0.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在全部完成并依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等标准内容提交下列文件和记录后进行验收:

1.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其他文件。

2.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性能参数核对记录及复验报告。

3.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4.施工记录。

5.供配电与照明系统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8 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8.1 一般规定

8.1.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竣工后,应对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室内热环境应达到改造设计要求。

8.1.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竣工后,应对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估,相同的运行工况下应采取相同的检测方法。

8.1.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竣工后,应定期对节能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并应按照《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DBJ 50—081,进行节能运行水平分级评定。

8.2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8.2.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竣工后,应根据《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DBJ 50—081的规定进行考核,其节能运行水平分级应达到管理标准规定的4A级或5A级。

8.2.2 公共建筑的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计算该建筑的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计算值应高于表8.2.2中规定的限值。

表8.2.2 公共建筑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限值

图示

8.2.3 应检测并统计节能改造竣工后1年内(包括一个供暖期和一个制冷期在内)过渡季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的利用小时数和用能量,并提出与改造前的比较数据。

8.2.4 节能改造效果应采用节能量进行评估。改造后节能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con=Ebaseline-Epre+Ecal

式中:Econ——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Ebaseline——基准能耗,1年内(包括一个供暖期和一个制冷期在内)设备或系统的能耗,即改造前的能耗;

Epre——当前能耗,1年内(包括一个供暖期和一个制冷期在内)设备或系统的能耗,即改造后的能耗;

Ecal——调整量。

8.2.5 节能改造效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检测和评估:

1.收集改造前的能耗及运行数据。

2.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检测和评估方案。

3.收集改造后的能耗和运行数据。

4.计算节能量并进行评估。

5.撰写节能改造效果评估报告。

8.2.6 节能改造效果可采用下列3种方法进行评估:

1.测量法。

2.账单分析法。

3.校准化模拟法。

8.2.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测量法进行评估:

1.仅需评估受节能措施影响的系统的能效。

2.节能措施之间或与其他设备之间的相互影响可忽略不计或可测量和计算。

3.影响能耗的变量可以测量,且测量成本较低。

4.建筑内装有分项计量表。

5.期望得到单个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8.2.8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账单分析法进行评估。

1.需评估改造前后整幢建筑的能效状况。

2.建筑中采取了多项节能措施,且存在显著的相互影响。

3.被改造系统或设备与建筑内其他部分之间存在较大的相互影响,很难采用测量法进行测量或测量法费用过高。

4.很难将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与建筑的其他部分的能耗分开。

5.预期的节能量比较大,足以摆脱其他影响因素对能耗的随机干扰。

8.2.9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校准化模拟法进行评估:

1.无法获得整幢建筑改造前或改造后的能耗数据,或获得的数据不可靠。

2.建筑中采取了多项节能措施,且存在显著的相互影响。

3.采用多项节能措施的项目中需要得到每项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用测量法成本过高。

4.被改造系统或设备与建筑内其他部分之间存在较大的相互影响,很难采用测量法进行测量或测量费用很高。

5.被改造的建筑和采取的节能措施可以用成熟的模拟软件进行模拟,并有实际能耗或负荷数据进行比对。

6.预期的节能量不够大,无法采用账单分析法通过账单或表计数据将其区分出来。

8.2.10 采用测量法进行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被改造系统或设备运行负荷较稳定时,可只测量关键参数,其他参数宜估算确定。

2.当被改造系统或设备运行负荷变化较大时,应对与能耗相关的所有参数进行测量。

3.当实施节能改造的设备数量较多时,宜对被改造的设备进行抽样测量。

8.2.11 采用校准化模拟法进行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评估前应制定校准化模拟方案。

2.应采用逐时能耗模拟软件,且气象资料应为一年(8 760 h)的逐时气象参数。

3.除了节能改造措施外,改造前的能耗模型(基准能耗模型)和改造后的能耗模型应采用相同的输入条件。

4.能耗模拟输出的逐月能耗和峰值结果应与实际账单数据进行比对,月误差应控制在±15%之内,均方差应控制在±10%之内。

附录A 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择

A.0.1 当更换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A.0.1的规定。

表A.0.1 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图示

A.0.2 当更换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时,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重庆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

A.0.3 当更换名义制冷量大于7 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机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A.0.3中的规定。

表A.0.3 机组能效比

图示

A.0.4 当更换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机组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重庆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

A.0.5 当更换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A.0.5的规定。

表A.0.5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图示

注: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包含双制冷循环和多制冷循环系统。
2.制冷综合性能系数按《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7规定的工况进行试验和计算。

A.0.6 当更换房间空调器时,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表A.0.6的规定。房间空调器的能效等级测试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 17758的规定执行。

表A.0.6 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_

图示

A.0.7 当更换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时,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表A.0.7的规定。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的测试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的规定执行。

表A.0.7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

图示

注:能效等级的实测值保留两位小数。

A.0.8 当更换锅炉时,锅炉的额定效率不应低于重庆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1.0.2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太阳能供热供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

《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建筑幕墙》GB/T 21086

《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 17758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 13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

《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BJ/T 50—083

《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50—070

《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DBJ 50—081

《重庆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制(暂行)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用技术规程

DBJ 50/T—163—2013

条文说明

2013 重 庆

目 录

1 总 则

3 节能诊断

3.1 一般规定

3.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诊断

3.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诊断

3.4 供配电系统诊断

3.5 照明系统诊断

3.6 监测与控制系统诊断

3.7 综合诊断

4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4.1 一般规定

4.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4.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4.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4.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4.6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4.7 分项判定

4.8 综合判定

5 节能改造设计

5.1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5.2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5.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5.4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5.5 可再生能源应用

5.6 水资源利用

8 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8.1 一般规定

8.2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附录A 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择

1 总 则

1.0.1 据测算,重庆市公共建筑面积约占城镇总建筑面积的25%以上,其中80%以上是低于现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但公共建筑能耗约占建筑总能耗的20%。公共建筑单位能耗较居住建筑高很多,例如,普通居民住宅的单位面积年耗电量仅为14.5~32.6 kW·h/m2(总平均值为24.1 kW·h/m2),而酒店类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耗电量平均值达到了167.83 kW·h/m2,居我市其他各类公共建筑中第二位,仅次于商场类建筑,同比国内其他省市同类建筑能耗情况呈中等水平。是普通居民住宅用电能耗的5.15~11.6倍,因此公共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对公共建筑,过去在节能降耗方面重视不够,规范也不健全,2005年国家才正式颁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对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进行了规范,而对于大量的没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公共建筑,如何进行节能改造,目前还没有标准可依。我市制定并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将改善公共建筑用能浪费的状况,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作出贡献。

1.0.2 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旅游、商业、科教文卫、通信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在公共建筑中,尤以办公建筑、高档酒店(旅馆)及大中型商场等几类建筑,在建筑标准、功能及空调系统等方面有许多共性,而且能耗高、节能潜力大。因此,办公建筑、旅游建筑、商业建筑是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领域。

在公共建筑(特别是高档办公楼、高档酒店建筑及大型商场)的全年能耗中,50%~60%消耗于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20%~30%用于照明。而在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这部分能耗中,20%~50%由外围护结构传热所消耗(夏热冬冷地区大约35%),30%~40%为处理新风所消耗。从目前情况分析,公共建筑在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及照明方面有较大的节能潜力。所以,本规程节能改造的主要目标是降低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及照明方面的能源消耗。电梯节能也是公共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电梯设备在应用及管理上的特殊性,电器设备的节能主要取决于产品,因此本规程不包括电梯、电器设备、炊事等方面的内容。

电器设备是指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等)、饮水机、电视机、监控器等与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及照明无关的用电设备。

本规程仅涉及建筑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改造完毕后,运行管理对节能至关重要。但由于运行方面的节能不单纯是技术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行管理的水平,因此,本规程未包括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

1.0.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目的是节约能源消耗和改善室内热环境,但节约能源不能以降低室内热舒适度作为代价,所以要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进行节能改造。室内热舒适环境应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以及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等相关规定。

1.0.4 节能改造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设备和系统的节能潜力,通过节能改造,降低高能耗环节,提高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

1.0.5 本规程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的节能诊断、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进行节能改造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及节能改造评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及规定,特别是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保证改造建筑在结构、防火等方面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 节能诊断

3.1 一般规定

3.1.1 通过对建筑中用能单元以及系统的实地勘察、检测,确认影响建筑能耗的实际问题,从而明确建筑节能改造选用技术类别,实现节能技术的“对症下药”。

3.1.2 对承担节能改造工作的单位及实施人员实行“准入制”,以有效规范节能改造市场,保证节能改造质量。改造方案设计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机电安装工程资质。

3.1.3 为确保节能诊断结果科学、准确、公正,要求从事公共建筑节能诊断、检测的机构需要通过计量认证,且通过计量认证项目中必须包括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中规定的项目。

3.1.4 在保证监测、检验数据的真实有效的同时,还应保证充足的数据量,以达到对用能现状的合理分析及对用能趋势的科学预估。诊断时应注意设备与系统的关系,除考量设备性能参数外,还应核准系统能效。单点位高效设备的运行并不代表全系统的高效运作。

3.1.5 建筑物的竣工图、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运行记录、能源消费账单等是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诊断的重要依据,节能诊断前应予以收集。

3.1.6 子系统节能诊断报告中系统概况是对子系统工程(建筑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水资源利用)的系统型式、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文字或图表说明;检测结果为子系统工程测试结果;节能诊断与节能分析是依据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发现子系统工程存在节能潜力的环节并核准节能潜力;改造方案建议与经济性分析要提出子系统工程进行节能改造措施并进行静态投资回收期计算。项目节能诊断报告是对各子系统节能诊断报告内容的综合、汇总。

3.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诊断

3.2.1 重庆特殊的版图形状自然地将重庆分为主城区、渝西地区、渝东北地区、渝东南地区,不同地区气候有一定的差异,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考虑气候的差异。冬冷地区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应关注建筑本身的保温性能,而夏热地区应重点关注建筑本身的隔热与通风性能,夏热冬冷地区则二者均需兼顾。因此,不同地区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诊断的重点应有所差异。外围护结构的检测项目可根据建筑物所处气候区、外围护结构类型有所侧重,对上述检测项目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检测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主要是指外围护结构中不受热桥、裂缝和空气渗漏影响的部位。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测试时测点位置应不受加热、制冷装置和风扇的直接影响,被测区域的外表面也应避免雨雪侵袭和阳光直射。

3.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诊断

3.3.1 由于不同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供应系统型式不同,存在的问题不同,相应节能潜力也不同,节能诊断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节能诊断相关参数的测试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能量回收装置性能测试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规定。

3.4 供配电系统诊断

3.4.1 供配电系统是为建筑内所有用电设备提供动力的系统,因此用电设备是否运行合理、节能均从消耗电量来反映,其系统合理性反映了建筑节能用电的水平。

3.4.2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能耗高、落后的机电产品,检查是否有淘汰产品存在。

3.4.3 根据观察每台变压器所带常用设备一个工作周期耗电量,或根据目前正在运行的用电设备铭牌功率总和核算变压器负载率,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在60%~70%时,为合理节能运行状况。

3.4.4 常用供电主回路一般包括:

1.变压器进出线回路。

2.制冷机组主供电回路。

3.单独供电的冷热源系统附泵回路。

4.集中供电的分体空调回路。

5.给排水系统供电回路。

6.照明插座主回路。

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8.单独计量的外供电回路。

9.特殊区供电回路。

10.照明插座主回路。

11.电梯回路。

12.其他需要单独计量的用电回路。

以上这些回路设置是根据常规电气设计而定的,一般是指低压配电室内的配电柜所馈出线,分项计量原则上不在楼层配电柜(箱)处设置表计。基于这条原则,照明插座主回路就是指配电室内配电柜中的出线,而不包括层照明配电箱的出线。

对变压器进出线进行计量是为了实时监视变压器的损耗,因为负载损耗是随着建筑物内用电设备用电量的大小而变化的。

特殊区供电回路负载特性餐饮、厨房、信息中心、多功能区、洗浴、健身房等混合负载。

外供电是指出租部分的用电,也是混合负载,如一栋办公楼的一层出租给商场,包括照明、自备集中空调、地下超市的冷冻保鲜设备等。这部分供电费用需要与大厦物业进行结算,涉及内部的收费管理。

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检验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规定的方法。

3.4.5 建筑物内低压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补偿应满足设计要求,或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要求核查调节方式主要是为了保证任何时候无功补偿均能达到要求,若建筑内用电设备出现周期性负荷变化很大的情况,如果未采用正确的补偿方式很容易造成电压水平不稳定的现象。

3.4.6 随着建筑物内大量使用的计算机、各种电子设备、变频电器、节能灯具及其他新型办公电器等,使供配电网的非线性(谐波)、非对称性(负序)和波动性日趋严重,产生大量的谐波污染和其他电能质量问题,这些电能质量问题会引起中性线电流超过相线电流、电容器爆炸、电机的烧损、电能计量不准、变压器过热、无功补偿系统不能正常投运、继电器保护和自动装置误动跳闸等危害。同时许多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大型展览馆和体育场馆、急救中心和医院的手术室等大量使用的敏感设备对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也提出了更高和更严格的要求,因此应该重视电能质量问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因数、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电压偏差检验均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规定的方法。

3.5 照明系统诊断

3.5.1 灯具类型诊断方法为核查光源和附件型号,是否采用节能灯具,其能效等级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荧光灯具包括光源部分、反光罩部分和灯具配件部分,灯具配件耗电部分主要是镇流器,国家对光源和镇流器部分的能效限定值都有相关标准,而我们使用灯具一般都配有反光罩,对于反光罩的反射效率国家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对灯具的整体效率有一个评判。照度值是测评照明是否符合使用要求的一个重要指标,防止有人为了达到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而使用照度水平低劣的产品,虽然可以满足功率密度指标而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需要。

照明功率密度值是衡量照明耗电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指标,需要根据改造前的实际功率密度值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改造。

照明控制诊断方法为核查是否采用分区控制,公共区控制是否采用感应、声音等合理有效控制方式。目前公共区照明是能耗浪费的重灾区,经常出现长明灯现象,单靠人为的管理很难做到合理利用,因此需要对这部分照明加强控制和管理。

照明系统诊断还应检查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有效利用自然光诊断方法为核查在靠近采光窗处的灯具能否在满足照度要求时手动或自动关闭。其采光系数和采光窗的面积比应符合规范要求。

照明灯具效率、照度值、功率密度值、公共区照明控制检验均采用《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中规定的检验方法。

照明系统诊断应提供照明系统节电率。节电率是衡量照明系统改造后节能效果的重要量化指标,它比照明功率密度指标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改造后照明实际节省的电能。

3.6 监测与控制系统诊断

3.6.1 现行重庆市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中规定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1.对于冷、热源系统,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如下:

1)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的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3)供、回水温度及压差的控制或监测。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技术可靠时,宜考虑冷水机组出水温度优化设定。

2.对于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供水温度的控制。

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排污控制。

3.对于空气调节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6)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4.对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照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5.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其中,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供、回水压差的控制及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控制性能检测均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中规定的检验方法。

6.生活热水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

1)供水量瞬时值和累计值的监测。

2)热源及水泵等设备连锁启停。

3)供水温度控制或监测。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应具有对照明或动力主回路的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度(kW·h)等电气参数进行监测记录的功能,以及对供电回路电器元件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报警的功能。检测方法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中规定的检验方法。

3.6.2 阀门型号和执行器应配套,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安装位置、阀前后直管段长度、流体方向等应符合产品安装要求;执行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产品要求。变频器型号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流量仪表的型号和参数、仪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等应符合产品要求;压力和差压仪表的取压点、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应符合产品要求;温度传感器精度、量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插入深度应符合产品要求等。传感器(包括温湿度、风速、流量、压力等)数据是否准确,量程是否合理,阀门执行器与阀门旋转方向是否一致,阀门是否开闭灵活,手动操作是否有效;变频器、节电器等设备是否处于自控状态,现场控制器是否工作正常(包括通信、输入输出点,电池等)等。监测与控制系统中安装了大量的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现场设备。这些现场设备的安装直接影响控制功能和控制精度,因此应特别注意这些设备的安装和线路敷设方式,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安装,产品说明中没有注明安装方式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规定执行。

3.7 综合诊断

3.7.1 在完成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分项诊断的基础上,对建筑物整体节能性能进行综合诊断,并给出建筑物的整体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潜力。

3.7.2 建筑概况应包含诊断分项涉及的建筑围护结构构成与热工性能、供暖与空调通风系统的构成与配置状况、照明系统及设备构成与配置状况、配电系统构成与容量配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构成与配置的相关基本信息。

节能诊断总报告是在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报告的基础上,对建筑物的整体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能耗构成和分项能耗进行汇总与分析。针对各分报告中确定的主要问题、重点节能环节及其节能潜力,通过技术经济分析,提出建筑物综合节能改造方案。

4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通过能耗数据“对标”,结合节能诊断所得能耗数据分析及实地检测数据,以现有节能标准作为参照进行核对,明确节能改造目标及节能改造内容。

单项判定是针对某一项具体措施是否进行节能改造的判定;分项判定是针对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是否进行节能改造的判定;综合判定是综合考虑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及照明系统是否进行节能改造的判定。

分项判定方法及综合判定方法是通过计算节能率及静态投资回收期进行判定,可以预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的节能潜力。

单项判定、分项判定、综合判定之间是并列的关系,满足任何一种判定原则,都可进行相应节能改造。

本规程提供了单项、分项、综合3种判定方法,业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采取何种判定方法以及改造方案。

4.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于2008年6月出台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规范》共5个分项导则,完整系统地规范了相关建筑的能耗计量工作,对建筑的能耗计量工作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4.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4.2.1 公共建筑在进行结构、防火等改造时,如涉及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方面时,可考虑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节能改造。但外围护结构是否需要节能改造,需结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后,方可进行。

4.2.2 冬冷地区主要考虑建筑的冬季防寒保温,建筑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对建筑的供暖能耗影响很大,提高这一地区的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有利于提高改造对象的节能潜力,并满足节能改造的经济性综合要求。未设保温或保温破损面积过大的建筑,当进入冬季供暖期时,外墙内表面易产生结露现象,会造成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材料受潮,严重影响室内环境。因此,对此类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强化其外围护结构的保温要求。

夏热地区太阳辐射得热是造成夏季室内过热的主要原因,对建筑能耗的影响很大。这一地区应主要关注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夏季隔热,当公共建筑采用轻质结构和复合结构时,应提高其外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不能简单地采用增加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厚度的方式来达到降低能耗的目的。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单项判定中,外墙、屋面的热工性能考虑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设计要求,确定了判定的最低限值。

4.2.3 外窗、透明幕墙对建筑能耗高低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窗和透明幕墙的热工性能影响到冬季供暖、夏季空调室内外温差传热;二是窗和幕墙的透明材料(如玻璃)受太阳辐射影响而造成的建筑室内的得热。冬季,通过窗口和透明幕墙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有利于建筑的节能,因此,减小窗和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抑制温差传热是降低窗口和透明幕墙热损失的主要途径之一。夏季,通过窗口透明幕墙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成为空调降温的负荷,因此,减少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以及减小窗或透明幕墙的温差传热都是降低空调能耗的途径。

外窗及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遮阳系数的判定综合考虑了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设计要求,并进行相应的补充,确定了判定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最低限值。

许多公共建筑外窗的可开启率有逐渐下降的趋势,有的甚至使外窗完全封闭。在春、秋季节和冬、夏季的某些时段,开窗通风是减少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和提高室内热舒适性的重要手段。对于有些地区的公共建筑,扩大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会显著增强建筑室内的自然通风降温效果。根据现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超高层建筑外窗的开启判定暂不执行本条规定。对于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如双层幕墙、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应按照双层幕墙的内侧立面上的可开启面积计算。

实际改造工程判定中,当遇到外窗及透明幕墙的热工性能优于条文规定的最低限值时,而业主有能力进行外立面节能改造的,也应在根据分项判定和综合判定后,确定节能改造的内容。

4.2.4 夏季屋面水平面太阳辐射强度最大,屋面的透明面积越大,相应建筑的能耗也越大,而屋面透明部分冬季天空辐射的散热量也很大。因此,对屋面透明部分的热工性能改造应予以重视。

4.3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4.3.3 本条文中锅炉的运行效率是指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其数值是根据现有锅炉实际运行状况确定的,且其值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 132中规定的节能合格指标值,如表4.3.3所示。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测试条件和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 132。

表4.3.3 供暖锅炉日平均运行效率

图示

4.3.4 本条文中表4.3.4性能系数参考现行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J 50—052中5.4.5条要求,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的测试工况和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

4.3.5 现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2004中,5级产品是未来淘汰的产品,所以本条文对机组能效比的规定以5级作为进行改造或更换的依据。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需进行送检,以测定其能效比。

4.3.6 本条文中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为重庆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中规定数值,其测试工况和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

4.3.7 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供暖或空调的方式,能源利用率低,是不合适的。

4.3.8 当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时,容易造成冬季室温过高,无法调节,浪费能源。

4.3.9 本条文冷源系统能效系数的测试工况和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表4.3.9中的数值是综合考虑目前重庆地区公共建筑中冷源系统的实际情况,结合《重庆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限制(暂行)规定》确定的。

4.3.10 在过去的30年内,冷水机组的效率提高很快,使其占空调水系统能耗的比例已降低了20%以上,而水泵的能耗比例却相应提高了。在实际工程中,由于设计选型偏大而造成的系统大流量运行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以减少水泵能耗为目的的空调水系统改造方案,值得推荐。

4.3.11 由于受气象条件等因素变化的影响,空调系统的冷热负荷在全年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要求空调水系统具有随负荷变化的调节功能。长时间小温差运行是造成运行能耗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条中的总运行时间是指一年中供暖季或制冷季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时间。

4.3.13 本条文的规定是为了降低输配能耗,可采用二次泵系统或一次泵变频系统,并且二次泵变流量的设置不影响制冷主机对流量的要求。但为了系统的稳定性,变流量调节的最大幅度不宜超过设计流量的50%。空调冷水系统改造为变流量调节方式后,应对系统进行调试,使得变流量的调节方式与末端的控制相匹配。

4.3.14 本条文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为风机实际耗电量与风机实际风量的比值。测试工况和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表4.3.13中的数值是综合考虑目前公共建筑中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其值为现行重庆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根据本条文进行改造的空调风系统服务的区域不宜过大,在办公建筑中,空调风管道通常不应超过90 m,商业与旅游建筑中,空调风管不宜超过120 m。

4.3.15 在冬季需要制冷时,若启用人工冷源,势必会造成能源的大量浪费,不符合国家的能源政策,所以需要采用天然冷源。天然冷源包括室外的空气、地下水、地表水等。

4.3.16 在过渡季,当室外空气焓值低于室内焓值时,为节约能源,应充分利用室外的新风。本条文适合于全空气空调系统,不适合于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4.3.17 空调系统需要的新风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稀释室内有害物质的浓度,满足人员的卫生要求;二是补充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2003中国经历了SARS事件,使得人们意识到建筑内良好通风的重要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的要求。鉴于新风量的重要性,本条文对不满足现行重庆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J 50—052中规定的新风量指标的公共建筑,提出了进行新风系统改造或增设新风系统的要求。现行重庆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J 50—052中对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的规定如表4.3.17所示。

表4.3.17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图示

4.3.18 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即主支管路回水温度的一致性反映了水系统的水力平衡状况。主支管路回水温度的一致性测试工况和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

4.3.19 从卫生及节能的角度,不结露是冷水管保温的基本要求。

4.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空调供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为满足此要求,公共建筑必须具有室温调控手段。

4.3.22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热量计量和我国北方地区的供暖供热计量一样,是一项重要的节能措施。设置热量计量装置有利于管理与收费,用户也能及时了解和分析用能情况,及时采取节能措施。

4.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4.4.1 当确定的改造方案中,涉及各系统的用电设备时,其配电柜(箱)、配电回路等均应根据更换的用电设备参数,进行改造。这首先是为了保证用电安全,其次是保证改造后系统功能的合理运行。

4.4.2 一般变压器容量是按照用电负荷确定的,但有些建筑建成后使用功能发生了变化,这样就造成了变压器容量偏大,低效率运行,变压器的固有损耗占全部电耗的比例会较大,用户消耗的电费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变压器的固有损耗。如果建筑物的用电负荷在建筑的生命周期内可以确定不会发生变化,则应当更换合适容量的变压器。变压器平均负载率的周期应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用电负荷计算。

4.4.3 设置电能分项计量可以使管理者清楚了解各种用电设备的耗电情况,进行准确的分类统计,制定科学的用电管理规定,从而节约电能。

4.4.4 在进行建筑供配电设计时,设计单位均按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设计了无功补偿,但随着建筑功能的扩展或变更,大量先进用电设备的投入,使原有无功补偿设备或调节方式不能满足要求,这时应制订详细的改造方案,应包含集中补偿或就地补偿的分析内容,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

4.4.5 对于建筑电气节能要求,供用电电能质量只包含了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功率因数、谐波和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一般出现在照明和混合负载回路,初步判定不平衡可以根据A、B、C三相电流表示值,当某相电流值与其他相的偏差为15%左右时可以初步判定为不平衡回路。功率因数需要核查基波功率因数和总功率因数两个指标,一般我们所说的功率因数是指总功率因数。谐波的核查比较复杂,需要电气专业工程师来完成。电压偏差检验是为了考察是否具有节能潜力,当系统电压偏高时可以采取合理的改造措施实现节能。

4.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4.5.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对各类建筑、各类使用功能的照明功率密度都有明确的要求,但由于此标准是2004年才公布的,对于很多公共建筑来说,照明照度值和功率密度都可能达不到要求。有些建筑的功率密度值很低但实际上其照度没有达到要求的值,如果业主对不达标的照度指标可以接收,其功率密度低于标准要求,则可以不改造;如果大于标准要求则必须改造。(如采取将T8管双端荧光灯替换为T5管双端荧光灯,将插拔管式筒灯替换为紧凑型荧光灯,将电感镇流器替换为电子镇流器等技术。)

4.5.2 公共区的照明容易产生长明灯现象,尤其是既有公共建筑的公共区,一般都没有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对于不同使用功能的公共照明应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例如办公楼的公共区可以采用定时与感应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方式,上班时间采用定时方式,下班时间采用声控方式,总之不要因为采用不合理的控制方式影响使用功能。

4.5.3 对于办公建筑,可核查靠近窗户附近的照明灯具是否可以单独开关,若不能则需要分析照明配电回路的设置是否可以进行相应的改造,改造应选择在非办公时间进行。

4.6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4.6.1 目前很多公共建筑没有设置监测控制系统。全部依靠人力对建筑设备进行简单的启停操作,人为操作有很大的随意性,尤其是耗能在建筑中占很大比例空调系统。这种人为操作会造成能源的浪费或不能满足人们工作环境的要求,不利于设备运行管理和节能考核。

4.6.2 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生活热水系统,照明、动力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原有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尽量保留,新增的控制功能应在原监测与控制系统平台上添加,如果原有监测与控制系统已不能满足改造后系统要求,且升级原系统的性价比已明显不合理时,应更换原系统。

4.6.3 有些公共建筑的监测与控制系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没有发挥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先进控制管理功能;还有一些系统虽然控制功能比较完善,但没有数据存储功能,不能利用数据对运行能耗进行分析,无法满足节能管理要求。这些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应查明原因,尽量恢复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功能,增加数据存储功能,如果恢复成本过高性价比已明显不合理时,则建议更换原监测与控制系统。

4.6.4 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置的现场传感器及仪表等安装方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系统的控制功能和控制精度。有些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就是现场设备安装不合理,造成控制失灵,因此应严格按照产品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这样才能确保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正常运行。

4.6.5 用电分项计量是实施节能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的基本条件。

4.7 分项判定

4.7.1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应采取现场考察与能耗模拟计算相结合的方式,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判定。

1.通过节能诊断,取得外围护结构各部分实际参数。首先进行复核检验,确定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对节能改造重点部位初步判断。

2.用建筑能耗模拟软件,建立计算模型。对节能改造前后的能耗分别进行计算,判断能耗是否降低10%以上。

3.综合考虑每种改造方案的节能量、技术措施成熟度、一次性工程投资、维护费用以及静态投资回收期等因素,进行方案可行性优化分析,确定改造方案。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不但要从技术观点评价,还必须用经济观点评价,只有那些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方案才能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和推广。

在工程中,评价项目的经济性通常用投资回收期法。投资回收期是指项目投资的净收益回收项目投资所需要的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投资回收期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两者的区别为静态投资回收期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动态投资回收期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静态投资回收期虽然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资效果的优劣,经济意义明确、直观,计算简便。动态投资回收期虽然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计算结果符合实际情况,但计算过程烦琐,非经济类专业人员难以掌握。因此,本标准中的投资回收期均采用静态投资回收期。本标准中,静态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公式如下:

图示

式中:T——静态投资回收期,年;

K——进行节能改造时用于节能的总投资,万元;

M——节能改造产生的年效益,万元/年。

在编制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019时曾有过节能率分担比例的计算分析,以20世纪80年代为基准,通过改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从北方至南方,围护结构可分担的节能率为13%~25%。而对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经估算,改造前后建筑空调能耗可降低5%~8%。而从工程技术经济的角度,外围护结构改造的投资回收期一般为15~20年。另外,本规程编制时参考了国外能源服务公司的实际经验,为规避投资风险性和提高收益率,能源服务公司一般也都将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合同的投资回收期签订在8年以内。综上分析,本规程采用两项指标控制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范围,指标要求是比较严格的。

4.7.2 本条文对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分项判定方法作了规定。当进行两项以上的单项改造时,可以采用本条文进行判定。分项判定主要是根据节能量和静态投资回收期进行判定。对一些投资少、简单易行的改造项目可仅用静态投资回收期进行判定。系统的能耗降低20%是指由于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供应系统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后,直接导致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供应系统的能源消耗(电、燃煤、燃油、燃气)降低了20%,不包括由于外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而间接导致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供应系统的能源消耗的降低量。根据对现有公共建筑的调查情况,结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经验,通过调节冷水机组的运行策略、变流量控制等节能措施,系统能耗可降低20%左右,静态投资回收期基本可控制在5年以内。同时,大多数业主比较能接受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在5~8年。对一些投资少、简单易行的改造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基本可控制在3年以内。

4.7.3 目前国家对灯具的能耗有明确规定,现行国家标准有《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3等。这些标准规定了荧光灯和镇流器的能耗限定值等参数。如果建筑物中采用的灯具不是节能灯具或不符合能效限定值的要求,就应该进行更换。

4.8 综合判定

4.8.1 综合判定的目的是预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综合节能潜力。本规范中全年能耗仅包括供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照明方面的能源消耗,不包括其他方面的能源消耗。

本规程中,进行节能改造的判定方法有单项判定、分项判定、综合判定,各种判定方法之间是并列的关系,满足任何一种判定,都宜进行相应节能改造。综合判定涉及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供应系统、照明系统三方面的改造。

全年能耗降低30%是通过如下方法估算的。

以某一办公建筑为例,在分项判定中,通过进行外围护结构的改造,大概可以节约10%的能耗;通过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改造,可以节约20%的能耗;通过照明系统的改造,可以节约20%的照明能耗。而在上述全年能耗中,约有80%通过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消耗,约有20%通过照明系统消耗。经过加权计算,通过进行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三方面的改造,大概可以节约28%以上的能耗。

静态投资回收期通过如下方法估算:在分项判定中,进行外围护结构的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为8年;进行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为5年;进行照明系统的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为2年。即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时,投资方面的比例约为4∶6。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能耗与照明系统的能耗比例约为4∶1。

根据以上条件,经过加权计算,进行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三方面的改造时,静态投资回收期为5.36年。

根据以上计算,若节约30%的能耗,则静态投资回收期为5.74年,取整计6年。

4.8.5 参照建筑的选取及条件应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内容相同,见标准GB 50189中相应条文说明。

5 节能改造设计

5.1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5.1.1 一般规定

1.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情况下,其难度大于新建建设。其难点在于需要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改造,而公共建筑体系复杂、外围护结构的状况也千差万别,出现问题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改造难度、改造成本都很大。但经确认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要求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部位的热工性能需至少达到新建公共建筑节能水平。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对外围护结构的性能要求有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性指标要求,即不同窗墙比条件下的限值要求;二是性能性指标要求,即当不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时,需要通过权衡判断法进行计算确定建筑物整体节能性能是否满足要求。第二种方法相对复杂,不便于实施和监督。

为了便于判断改造后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是否满足要求,本规范要求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经节能改造后,其热工性能规定性指标限值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规定性指标要求,而不能通过权衡判断法进行判断。

2.节能改造对结构安全影响,主要是施工荷载、施工工艺对原结构安全影响,以及改造后增加的荷载或荷载重分布等对结构的影响,应分别复核、验算。

3.根据《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文要求、建筑防火设计多年实践以及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完善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构造技术措施,并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这对于防止和减少公共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建筑外墙、幕墙、屋顶等部位的节能改造时,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公共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幕墙保温系统、屋顶保温系统等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攻击能力和防止火焰蔓延能力。有关规定可以查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2〕74号文件的内容。

4.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要求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不可能存在一种固定的、普遍适用的方法,但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应遵循“扰民少、速度快、安全度高、环境污染少”的基本原则。建筑自身特点包括建筑的历史、文化背景、建筑的类型、使用功能,建筑现有的立面形式、外装饰材料、建筑结构形式、建筑层数、窗墙比、墙体材料性能、门窗形式等因素。重庆地区在符合各种规定的前提下宜优先选用外保温技术。对于那些有保留外部立面造型价值的建筑物可采用内保温技术,但必须处理好冷热桥和结露。目前国内可选择的保温系统和构造形式很多,无论采用哪种,保温系统的基本要求必须满足。保温系统有7项要求:力学安全性、防火性能、节能性能、耐久性、卫生健康环保性、使用安全性、抗噪声性能。针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特点,在保证节能要求的基础上,保温系统的其他性能要求也应有所关注。

5.热桥是外墙和屋面等外围护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或金属梁、柱、肋等部位,因其传热能力强、热流较密集、内表面温度较低,故容易造成结露。常见的热桥有外墙周边的钢筋混凝土抗震柱、圈梁、门窗过梁,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梁、柱,钢筋混凝土或金属屋面板中的边肋或小肋,以及金属玻璃窗幕墙中和金属窗中的金属框和框料等。冬季供暖期时,这些部位容易产生结露现象,影响人们生活。因此,节能改造过程中应对冷热桥采取合理措施。

6.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做好对现状的保护,包括道路、绿化、停车场、通信、电力、照明等设施的现状。

2)做好场地规划,安全措施:通道安全及分流,包括施工人员通道、职工通道、施工车道;施工安装中的安全;室内工作人员的安全。

3)注意材料物品等堆放:材料和施工工具的堆放;拆除材料的堆放和处理。

4)施工组织:原有墙面的处理;宜采用干作业施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除材料。

5.1.2 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1.公共建筑中常见的旧墙面基层一般分为旧涂层表面和旧瓷砖表面等。对于旧涂层表面,常见的问题有墙面污染、涂层起皮剥落、空鼓、裂缝、钢筋锈蚀等;对于旧瓷砖表面,常见的问题有渗水、空鼓、脱落等。因此,旧墙面的诊断工作应按不同旧基层墙面(混凝土墙面、混凝土小砌块墙面、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等)、不同旧基层饰面材料(旧马赛克、瓷砖墙面、旧涂层墙面、旧水刷石墙面、湿贴石材等)、不同“病变”情况(裂缝、脱落、空鼓、发霉等),分门别类地进行诊断分析。

公共建筑外墙表面满足条件时,方可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系统包括聚苯板薄抹灰、聚苯板外墙挂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硬质聚氨酯外墙外保温系统。

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外墙外保温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规定。另外,公共建筑室内温湿度状况复杂,特别对于游泳馆、浴室等室内散湿量较大的场所,外墙外保温改造时还应考虑室内湿度的影响。

3.幕墙节能改造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得松脱。当外围护结构改造为非透明幕墙时,其龙骨支撑体系的后加锚固埋件应与原主体结构有效连接,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技术规范》JGJ 133和《建筑幕墙》GB/T 21086的相关规定。非透明幕墙的主体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50—052的相关规定。

4.公共建筑屋面节能改造比较复杂,应注意保温和防水两方面处理方式。

平屋面节能改造前,判断屋面应对原屋面面层进行处理,清理表面、修补裂缝、铲去空鼓部位。根据实际现场诊断勘查,确定保温层含水率和屋面传热系数。

根据保温层与防水层的有效性,屋面节能改造基本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保温层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防水层破损。

2)保温层破损,防水层完好。

3)保温层符合节能标准要求,防水层破损。

4)保温层、防水层均完好,但保温隔热效果达不到要求。

上述四种情况可按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情况1,这是屋面改造中最难的情况。可加设坡屋面。如仍保持平屋面,则需彻底翻修。应清除原有保温层、防水层,重新铺设保温及防水构造。施工中要做到上要防雨、下要防水。

情况2,当建筑原屋面保温层含水率较低时,可采用直接加铺保温层的方式进行倒置式屋面改造或架空屋面做法。倒置式屋面的保温层宜采用挤塑聚苯板(XPS)等吸湿率极低的材料。

情况3,需要重新翻修防水层。对传统屋面,宜在屋面板上加铺隔汽层。

情况4,可设置架空通风间层或加设坡屋面。

改造中保温材料的选用不应选用低密度EPS板、高密度的砌块砖,宜选用低密度、高强度的保温材料或复合材料。

如条件允许,可将平屋面改造为绿化屋面,也可根据屋面结构条件和设计要求加装太阳能设施。

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应注意天沟、檐口、檐沟、泛水等部位的防水处理。

5.1.3 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1.在冬季寒冷地区,采取必要的改造措施,加强外窗的保温性能有利于提高公共建筑节能的潜力。而在夏季炎热地区,加强外窗的遮阳性能是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之一。重庆属于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外窗既要选择保温性能好的,又要具有一定遮阳性能的窗户,特别是在东、南、西三个朝向应该注意遮阳的设置。

公共建筑的门窗节能改造,可采用只换窗扇、换整窗或加窗的方法。

1)只换窗扇:当公共建筑门窗的热工性能经诊断达不到本规程4.2节的判定要求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只进行更换窗扇的改造。

2)整窗拆换:当公共建筑中门窗的热工性能经诊断达不到本规程4.2节的判定要求,且无法继续利用原窗框时,可实施整窗拆换的改造。

3)加窗改造:当不想改变原外窗,而窗台又有足够宽度时,可以考虑加窗改造方案。

更新外窗可根据设计要求,可选择断热型铝合金窗、未增塑聚氯乙烯塑料窗、玻璃钢窗、隔热钢窗和铝木复合窗。

为了提高窗框与墙、窗框与窗扇之间的密封性能,应采用性能好的橡塑密封条来改善其气密性,对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宜采用高效保温气密材料加弹性密封胶封堵。

室内可安装手动卷帘式百叶外遮阳、电动式百叶外遮阳,也可安装有热反射和绝热功能的布窗帘。

为了保证建筑节能,要求外窗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以避免冬季室外空气过多地向室内渗漏。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6级对应的性能是:在10 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大于1.5 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大于4.5 m3。其他分级对应的性能可以查阅《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的规定。

2.由于现代公共建筑透明玻璃窗面积较大,因而相当大部分的室内冷负荷是由透过玻璃的日射得热引起的。为了减少进入室内的日射得热,采用各种类型的遮阳设施是必要的。降低空调冷负荷角度,外遮阳设施的遮阳效果明显。因此,对外窗的遮阳设施进行改造时,宜采用外遮阳措施。可设置水平或小幅倾斜简易固定外遮阳,其挑檐宽度按节能设计要求。室外可使用软质蓬布可伸缩外遮阳。东西向外窗宜采用卷帘式百叶外遮阳。南向外窗若无简易外遮阳,也可安装手动卷帘式百叶外遮阳。

遮阳设施的安装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且牢固、安全。采用外遮阳措施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或采取玻璃贴遮阳膜等其他遮阳措施。

遮阳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与外窗或幕墙的改造进行一体化设计,同步实施。

3.为了保证建筑节能,要求外门、楼梯间门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以避免冬季室外空气过多地向室内渗漏。

4.提高保温性能可增加中空玻璃的中空层数,对重要或特殊建筑,可采用双层幕墙或装饰性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更换幕墙玻璃可采用充惰性气体中空玻璃、三中空玻璃、真空玻璃,中空玻璃暖边等技术,提高玻璃幕墙的保温性能。

提高幕墙玻璃的遮阳性能采用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工艺时,可优先选择可见光透射比与遮阳系数之比应大于1的高效节能型窗膜。

宜优先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对有外露、直接参与传热过程的铝合金型材应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或其他隔热措施。

5.2 供暖通风空调与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5.2.1 一般规定

1.考虑到节能改造过程中的设备更换、管路重新铺设等,可能会对建筑物装修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并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因此,建议节能改造与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结合进行,以降低改造的成本,节省改造时间,提高改造的可行性。

2.分析重庆地区的典型年气象数据,可以采用通风方式满足室内舒适标准约有130天。如果能充分利用自然气候资源,可缩短供暖空调设备的使用时间,既能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又能节约能源。

3.通过设置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分项计量装置,用户可及时了解和分析目前供暖空调系统的实际用能情况,并根据分析结果,自觉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的积极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实现用能系统的分项计量,是培养用户节能意识、提高我国公共建筑能源管理水平的前提条件。

4.室温调控是建筑节能的前提及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要求:“使用空调供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因此,节能改造后,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应具有室温调控手段。

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可采用电动两通阀变水量和风机变速的控制方式;风机盘管系统可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相结合的控制方式。采用散热器供暖时,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手动散热器调节阀。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房间的室内温度也应有相应控制措施。

5.根据重庆市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结果,公共建筑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水系统能耗占整个系统的10%~30%,普遍存在运行能耗大的现象。

6.重庆市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和冷量输配系统能效比限定值按下表5.2.1.8确定。本条综合《重庆市集中空调系统和冷量输配系统能效比限定值规定(暂行)》《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DBJ 50—081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50—070关于公共建筑的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的规定,所提限值较DBJ 50—070的表5.1.3的数值提高10%,即满足DBJ 50—081的附录表A.2.1中评价分达到80分的要求。

5.2.2 冷源系统

1.改造建筑功能改变或功能区域重新划分后,供冷、供热负荷规律必将发生变化,改造前需要进行详细的负荷计算。负荷计算的出发点是避免空调设备选型过大,避免在大多数在部分负荷条件下出现“大马拉小车”的情况。

运行记录是反映空调系统负荷变化情况、系统运行状态、设备运行性能和空调实际使用效果的重要数据,是了解和分析目前空调系统实际用能情况的主要技术依据。改造设计应建立在系统实际需求的基础上,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容量和配置满足使用要求,且冷热源设备在不同负荷工况下,保持高效运行。目前由于我国空调系统运行人员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运行记录的重要性并未得到足够重视。运行记录过于简单、记录的数据误差较大、运行人员只是简单地记录数据,不具备基本的分析能力、不能根据记录结果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调整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各用能单位应根据系统的具体配置情况制订详细的运行记录,通过对运行人员的培训或聘请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其对运行记录的分析能力,定期对空调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分析和评价,保证空调系统始终处于高效运行的状态。

2.冷热源更新改造确定原则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4.1条的规定。

重庆地区有丰富的江河、池塘水资源,江水的水温全年都在10~25℃,平均温度在18℃左右。1月份为嘉陵江、长江水温最低点,分别为9.3℃、10.3℃;8月份为嘉陵江、长江水温最高点,分别为26.2℃、24.7℃。湖泊水库(10 m>水深>4 m),在冬季整个水体温度均匀,接近冬末气温,夏季下层水温也保持较低水平,略高于冬末气温。

城市污水具有一年四季温度变化较小、数量稳定、冬暖夏凉的温度特征,且赋存的热量较大,易于通过现有的城市污水管道进行收集等特点。因此,有效回收与利用城市污水热能,将城市污水资源化具有重要的节能意义。重庆市城市生活污水温度夏季在22~27℃,冬季在14~20℃,因此,采用水源冷机或热泵机组可以获得较高的运行能效比。

3.由于所处内外区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可能导致部分区域出现需要提前供冷或供热的现象。对于上述区域宜单独设置冷热源系统,以避免由于小范围的供冷或供热需求,导致集中冷热源提前开启现象的发生。

4.附录A中部分冷热源设备的性能要求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相关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更换冷热源设备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因此在选择设备时,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应优先选择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重庆地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J 50—052规定的产品。

5.冷却塔直接供冷是指在常规空调水系统基础上适当增设部分管路及设备,当室外湿球温度低至某个值以下时,关闭制冷机组,以流经冷却塔的循环冷却水直接或间接向空调系统供冷,提供建筑所需的冷负荷。由于减少了冷水机组的运行时间,因此节能效果明显。冷却塔供冷技术特别适用于需全年供冷或有需常年供冷内区的建筑,如大型办公建筑内区、大型百货商场等。

冷却塔供冷可分为间接供冷系统和直接供冷系统两种形式,间接供冷系统是指系统中冷却水环路与冷水环路相互独立,不相连接,能量传递主要依靠中间换热设备来进行。其最大优点是保证了冷水系统环路的完整性,保证环路的卫生条件,但由于其存在中间换热损失,使供冷效果有所下降。直接供冷系统是指在原有空调水系统中设置旁通管道,将冷水环路与冷却水环路连接在一起的系统形式。夏季按常规空调水系统运行,转入冷却塔供冷时,将制冷机组关闭,通过阀门打开旁通,使冷却水直接进入用户末端。对于直接供冷系统,当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冷却水与外界空气直接接触易被污染,污物易随冷却水进入室内空调水管路,从而造成盘管被污物阻塞。采用闭式冷却塔虽可满足卫生要求,但由于其靠间接蒸发冷却原理降温,传热效果会受到影响。目前,在工程中通常采用冷却塔间接供冷的方式。对于同时需要供冷和供热的建筑,需要考虑系统分区和管路设置是否满足同时供冷和供热的要求。

6.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是指用水环路将小型的水/空气热泵机组并联在一起,构成一个以回收建筑物内部余热为主要特点的热泵供暖、供冷的空调系统。与普通空调系统相比,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具有建筑物余热回收、节省冷热源设备和机房、便于分户计量、便于安装、便于管理等特点。实际设计中,应进行供冷、供热需求的平衡计算,以确定是否设置辅助热源或冷源及其容量。

7.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机组的供水温度应符合以下要求:生活热水水温≤60℃;间接加热热媒水水温≤90℃。

8.重庆地区公共建筑的夏季供冷负荷比供暖负荷约大50%,会导致地源热泵机组在地源侧的冬夏热不平衡,结合集中生活热水供热系统可改善地下岩土冬夏热平衡,提高地源热泵机组运行效率。

9.对于常年需要生活热水的建筑,如旅游宾馆、医院等,宜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泵供热水技术和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热回收技术;特别对于夏季有供冷需求,同时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充分利用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的冷凝热。

10.室外温度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筑物需热量的大小,也决定了能耗的高低。运行参数(供暖水温、水量)应随室外温度的变化时刻进行调整,始终保持供热量与建筑物的需热量相一致,实现按需供热。

5.2.3 输配系统

1.通风机的节能评价值按表5.2.3.1—表5.2.3.3确定。

表5.2.3.1 离心通风机节能评价值

图示

续表

图示

表5.3.2.2 轴流通风机节能评价值

图示

注:1.γ=d/D,γ——轴流通风机毂比;d——叶轮的轮毂外径;D——叶轮的叶片外径。
2.子午加速轴流通风机毂比按轮毂出口直径计算。
3.轴流通风机出口面积按圆面积计算。

表5.3.2.3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节能评价值

图示

水泵的节能评价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中规定的方法确定。

2.变风量空调系统是通过改变进入房间的风量来满足室内变化的负荷,当房间低于设计额定负荷时,系统随之减少送风量,也即降低了风机的能耗。当全年需要送冷风时,它还可以通过直接采用低温全新风冷却的方式来实现节能。故变风量系统比较适合多房间且负荷有一定变化和全年需要送冷风的场合,如办公、会议、展厅等;对于大堂公共空间、影剧院等负荷变化较小的场合,采用变风量系统的意义不大。

变风量系统的形式和控制方式较多,系统的运行状态复杂,设计和调试的难度较大。因此,在选择设计和调试单位时应慎重。另外,在变风量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过程中,随着送风量的变化,送至空调区域的新风量也相应改变。为了确保新风量能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室内的最小新风量。

3.水泵的配用功率过大,是目前空调系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叶轮切削技术和水泵变速技术,可有效地降低水泵的实际运行能耗,因此推荐采用。在水泵变速改造,特别是对多台水泵并联运行进行变速改造时,应根据管路特性曲线和水泵特性曲线,对不同状态下的水泵实际运行参数进行分析,确定合理的变速控制方案,保证水泵变速的节能效果,否则如果盲目使用,可能会事与愿违。而且变速调节不可能无限制调速,应结合水泵本身的运行特性,确定合理的调速范围。更换设备与增设变速装置,比较后选取。对于上述技术措施难以解决或经过经济分析,改造成本过高时,可考虑直接更换水泵。

4.一次泵变流量系统利用变速装置,根据末端负荷调节系统水流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水泵的能耗,与传统的一次泵定流量系统和二次泵系统相比,具有很大的节能优势。在进行系统变水量改造设计时,应同时考虑末端空调设备的水量调节方式和冷水机组对变水量系统的适应性,确保变水量系统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另外,目前大部分空调系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力失调现象,在实际运行中,为了满足所有用户的使用要求,许多使用方不是采取调节系统平衡的措施,而是采用增大系统的循环水量来克服自身的水力失调现象,造成大量的空调系统处于“大流量、小温差”的运行状态。系统采用变水量后,由于在低负荷状态下,系统水量降低,系统自身的水力失调现象将会表现得更加明显,会导致不利端用户的空调使用效果无法保证。因此,在进行变水量系统改造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末端空调系统的水力平衡特性。

5.二次泵系统冷源侧采用一次泵,定流量运行;负荷侧采用二次泵,变流量运行,既可保证冷水机组定水量运行的要求,同时也能满足各环路不同的负荷需求,因此适用于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负荷特性和阻力相差悬殊的场合。但是,由于需要增加耗能设备,因此建议在改造前,应根据系统历年来的运行记录,进行系统全年运行能耗的分析和对比,否则可能造成改造后系统的能耗反而增加。

6.为了适应建筑负荷的变化,目前大多数建筑物制冷系统都采用多台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并联运行,并联系统的最大优势是可根据建筑负荷的变化情况,确定冷水机组开启的台数,保证冷水机组在较高的效率下运行,以达到节能运行的目的。对于并联系统,一般要求冷水机组与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采用一对一运行,即开启一台冷水机组时,只需开启与其对应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而目前大多数建筑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冷水机组与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采用一对多运行,即开启一台冷水机组时,同时开启多台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冷水和冷却水旁通导致的能耗浪费比较严重。造成冷水、冷却水旁通的主要原因是未开启冷水机组的进出口阀门或空调水系统未进行平衡调试,系统水量分配不平衡,开启单台水泵时,末端设备水量降低,系统水力失调现象加重,部分区域空调效果无法保证。因此在改造设计时,应采取连锁控制和水量平衡等必要的手段,防止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冷水和冷却水旁通现象。

7.系统的平衡装置一般采用动态或静态平衡阀。静态平衡阀用于变流量系统,当系统流量发生变化时,各用户的流量会按比例增大或减小,保持初调节时的流量分配方案;动态平衡阀用于定流量系统,可实现水力工况平衡,运行中末端设备可不受其他末端的启停干扰。带电动执行机构的动态平衡阀也用于变流量系统。

8.大温差、小流量是相对于冬季供暖空调为10℃温差,夏季空调为5℃温差的系统而言的。该技术通过提高供、回水温差、降低系统循环水量,可以达到降低输送水泵能耗的目的。但是由于加大供、回温差会导致主机、水泵和末端设备的运行参数发生变化,因此采用该方案时,应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进行。

5.2.4 末端系统

1.在过渡季,空调系统采用全新风或增大新风比的运行方式,既可以节省空气处理所消耗的能量,也可有效地改善空调区域内的空气品质。但要实现全新风运行,必须在设备的选择、新风口和新风管的设置、新风和排风之间的相互匹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以保证系统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能够真正实现。

在人员密度变化较大的建筑或房间,如大型商场、医院、餐厅、展厅等,宜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2.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由于其外围护结构负荷所占比例较小,因此其内外区和不同使用功能的区域之间冷热负荷需求相差较大。对于人员、设备和灯光较为密集的内区存在过渡季或供暖季节需要供冷的情况,为了节约能源,推迟或减少人工冷源的使用时间,对于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宜优先采用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进行降温的方式。

3.空调区域排风中所含的能量十分可观,排风热回收装置通过回收排风中的冷热量来对新风进行预处理,具有很好的节能效益和环境效益。目前常用的排风热回收装置主要有转轮式热回收、板翅式热回收和热管式热回收等几种方式。在进行热回收系统的设计时,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使用环境等选用不同的热回收方式。不同热回收装置的主要优缺点详见表5.2.4.3。

表5.2.4.3 不同热回收装置的主要优缺点

图示

由于使用排风热回收装置时,装置自身要消耗能量,因此应本着回收能量高于其自身消耗能量的原则进行选择计算。只有排风热回收装置回收能量高于装置自身消耗能量相等时热回收效率集中空调系统使用该装置才能实现节能。

6.新风直接送入吊顶或新风与回风混合后再进入风机盘管是目前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普遍采用的设置方式。前者会导致新风的再次污染、新风利用率降低、不同房间和区域互相串味等问题;后者风机盘管的运行与否对新风量的变化有较大影响,易造成浪费或新风不足;并且采用这种方式增加了风机盘管中风机的风量,不利用节能。因此,建议将处理后的新风直接送入空调区域。

7.与普通空调区域相比,餐厅、食堂和会议室等功能性用房,具有冷热负荷指标高、新风量大、使用时间不连续等特点,而且在过渡季,当其他区域需要供热时,上述区域由于设备、人员和灯光的负荷较大,可能存在需要供冷的情况。近年来的调查发现,在大型公共建筑中,上述区域虽然所占的面积不大,但其能耗较高,属高耗能区域。因此,在进行空调通风系统改造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区域的使用特点,采用调节性强、运行灵活、具有排风热回收功能的系统形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考虑系统在过渡季全新风运行的可能性。

9.医院建筑污染源较多,特别是SARS、H1N1疫情暴发后,医院类公共建筑的空调系统对人工环境控制安全性问题更为重视。因此,在进行空调通风系统改造设计时,气流组织要求更严密,应将新风直接送到人员停留的区域,并对空调系统的回风集中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和控制污染区域与清洁区域的正负压力,防止交叉感染及病菌传播。

5.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5.3.1 一般规定

1.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建筑内部分场所可能会有正常工作的要求,故在改造期间需要对这些场合所提供正常的交通、安全疏散、生产、生活用电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环境;在改造供配电系统时,需要提供可靠的临时电源供电。

2.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其使用年限较长,建筑内原有使用功能可能需要根据现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供配电与照明设备应根据建筑实际使用功能进行节能改造,采用的设备应满足高效节能的要求。

3.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时,电气线路会根据建筑实际使用功能进行敷设,线路敷设通道上开槽打洞应避开主体承重结构,避免对主体结构安全造成隐患。

5.3.2 供配电系统

1.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由于建筑使用功能可能发生变化,原有用电容量、配电保护电气、线路敷设方式及路由均可能不能满足现有使用要求。故在进行配电系统改造时,应根据建筑实际用电情况进行负荷计算及供配电系统设计,采用满足现有使用功能的配电变压器及保护电器,更换已经淘汰、不节能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产品。

2.建筑内已有电气竖向通道及管井在原建筑施工时已完成开槽打洞,原有电气竖向通道及管井能利用不会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且能降低施工费用,节省施工周期。

3.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有利于对建筑内用户单位的电能使用情况作定量分析,找出用电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制订合适的节能管理措施。分项计量电能表的设置数量较多,具有远传功能后可通过建筑内楼宇管理控制系统正确、及时地分析各用电点的电能消耗情况并生成报表,便于制订合理的用电管理计划,达到节能目的。电能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应包括下列回路的分项计量:

1)变压器进出线回路。

2)制冷机组主供电回路。

3)单独供电的冷热源系统附泵回路。

4)集中供电的分体空调回路。

5)给排水系统供电回路。

6)照明插座主回路。

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8)单独计量的外供电回路。

9)特殊区供电回路。

10)电梯回路。

11)其他需要单独计量的用电回路。

安装表计回路设置应根据常规电气设计而定。需要注意的是对变压器损耗的计量,但是否能在变压器进线回路上增加计量需要确定变配电室产权是属于业主还是属于供电部门,并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是否具有增加表计的可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供电局计量柜中只能取其电压互感器的值,不能改动计量柜内的电流互感器,电流值需要取自变压器进线柜内单独设置10 kV电流互感器,不要与原电流互感器串接。

4.功率因数指标是电气节能中重要的考核指标,分散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提高功率因数可减小配电干线的计算电流值,减少低压配电线路的损耗,降低供配电系统能耗。

5.电力系统的无功功率主要由相位角与高次谐波造成,谐波治理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由于谐波分布的多变性和计算复杂性,谐波治理工作可在工程调试与式运行阶段进行谐波的实测与分析,根据实际数据解决谐波问题。

6.供用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需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应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以达到配电系统三相平衡;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订针对性方案,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降低或提升电压。

5.3.3 照明系统

1.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要求严格控制照明场所各照明用电分支回路电流值、各相电压偏差值及接地保护设计。

2.用细管径(≤26 mm)直管形荧光灯代替较粗管径(>26 mm)荧光灯,以紧凑型荧光灯取代白炽灯,以节约能源。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因其光效高、寿命长和显色性好,可用于商店照明。LED灯作为一种新型光源,其光效高、寿命长,可广泛用于公共区域照明。

3.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规定,结合国家与地方节能要求,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照明功率密度值限定在目标值。

4.该条文中所指场所在夜间走过的人员不多,深夜更少,但又需要有灯光,采用声光控制等类似的开关方式,有利于节电。

5.采用分回路、分组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天然采光充足或不充足的场所分别开关。

6.灯具控制灯列宜与窗平行,在白天自然光较强,可以方便地用手动或自动方式关闭一部分或大部分照明,有利于利用天然光,减少电能使用。

7.除旅馆客房外,均应设一般照明;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此时,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5.4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1.本条是依据改造建筑规模、类别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实施的可操作性,以确认建筑改造需要实施哪些系统。

4.智能化控制技术指标表——改造中对各个控制系统的具体要求,包括国家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的需求及具体做法,其中★为重点执行条文。

5.5 可再生能源应用

5.5.1 一般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因此本条文规定了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及海洋潮汐能源等非化石能源,其中与建筑用能紧密关联的主要有地热能(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及污水)和太阳能。目前,利用地热能源的技术主要有地源热泵(包括地下水地源热泵、地表水地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供热、供冷及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太阳能的技术主要有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太阳能供暖与制冷、太阳能光伏发电以及电极光导管技术等。

2.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与其常规能源相比,初投资较高,因此在利用可再生能源时,围护结构应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可降低建筑物本身的冷、热负荷值,从而降低初投资及减少运行费用。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相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可再生能源的节能、环保优势。

3.参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2009版)第3.2.2A和3.2.2B条规定。

4.由于国内尚未见有关污水源热泵方面的技术规程及标准,该条是为概括污水源热泵系统实际工程设计中需要的基础数据而提出的。

5.参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用技术规程》JGJ 176—2009第9.3.1条规定,重庆地区属于太阳能资源贫乏地区,但全年各月日照时数所占百分率分布并不均匀,7、8月份日照时数百分率占50%以上,3至6月份也达到了30%~40%;根据有关对太阳能热水器用户的调查,在这6个月份内,太阳能热水器的供热能力能够满足用户要求,可不需要开启辅助加热,因此太阳能在重庆地区是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

6.本条主要参考建设部、财政部及重庆市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提出,具体执行时应根据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具体内容和重庆市建委相关规定,参考实施。

7.参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用技术规程》JGJ 176—2009第9.2.3条。

8.参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用技术规程》JGJ 176—2009第9.2.4条。

9.由于生活热水一年四季都需要考虑,因此在有生活热水需求时,采用地源热泵(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地埋管和污水源热泵)供应生活热水更具有节能意义。

10.由于重庆市夏、冬两季的冷热负荷相差较大,地下水热力平衡难以建立,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生活热水系统可以部分(或完全)解决地下的热量失衡问题。夏季地源热泵机组供冷,地源侧出水温度高,若使这部分温度较高的水进入生活热水机组吸热,可以进一步提高生活热水机组的能效,提高节能效果。

11.在夏、冬两季之初冷热负荷较小,此时地埋管的出水、地下水以及地表水温度满足要求,可用来直接制冷、供热。常用的方法是在机组进/出水侧设旁通管。但采用此方法时需注意水质不能污染末端设备的换热器。

5.5.2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2009版)第4.3.5A规定,夏季运行期间,地埋管换热器出口最高温度宜低于33℃,考虑到重庆地区气候条件,一般冷却塔出水设计温度大多数采用32℃,若高于此值,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节能性就值得讨论了,故此处更改为31℃。

2.目前国内已有工程项目应用,但必须根据工程特点,采用可靠的实测数据进行设计。

3.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设计的难点之一是其总释放热量与总吸收热量相平衡,但其热平衡做到绝对的相等是比较困难的。考虑到地下岩土有一定的自平衡作用,还有热平衡的计算与实际运行状况的不同,根据重庆大学两年多的管群工况运行测试结果。故提出了差值范围应在10%~15%的建议。这方面具体情况还需要工程实践检验和总结经验。

5.5.3 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1.国内及重庆市有关工程表明,不考虑水源能承受最大的吸热量和放热量的需求,将导致夏季机组进水温度高达35℃;冬季不得不采用辅助加热系统,失去了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节能意义。

2.综合国内已完成的数十个采用污水处理厂二级沉淀池(二级污水)出水的污水源热泵项目经验来看,节能减排效果均很明显,因此有条件地区应积极推广采用此项技术。

5.6 水资源利用

5.6.1 一般规定

节水的意义不仅在于节约水资源,还节省取水、制水、输水、供水环节的能耗和物耗,因此,节水必然意味着节能。

公共建筑在节水和节能方面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供水系统设计不合理,供水能耗高,节水效果差;用水器具和设备不符合节水要求;未考虑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本条有针对性地提出节水改造的主要内容。为降低对建筑使用功能的影响,改造工作可逐步完善。针对重庆地区现状,对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提出建议。

供水设备的节电改造和热水供应系统绝热改造详本规程第5章2、3、4节。

5.6.2 节水系统

1.本条提出对给水系统总体节水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方法。

2.目前很多公共建筑存在未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盲目扩大二次加压供水范围的情况。一方面是原设计不合理,未详细调查市政供水压力;另一方面是市政管网更新改造后供水压力已有所提高。这是给水系统节能改造的重点内容。

用叠压供水方式取代传统的低位蓄水池不仅能充分利用市政压力,还能降低二次污染的风险。

3.本条旨在防止用水点压力过大造成水量浪费。

4.一般说来,串联分区供水能耗较高,并联分区一次性投资较大,供水方式的选择需综合考虑。有的建筑为使供水系统形式简化、一次性投资节省,过度依赖减压阀进行多级串联分区,造成供水能耗很高,需要改造。

5.冷热水压差过大时难以快速调节到合适的出水温度,造成水量浪费。

6.本条的提出目的是保证用水点能迅速获取热水,避免前段冷水浪费。

7.本条中所提及的用水情况一般说来在采取简易的处理和回用措施后,是有条件进行循环使用的,因此提出该要求。

8.传统浇洒方式对水量分散效果差,利用率低,本条提出改善措施。

5.6.3 节水器材和设备

1.本条是对洁具、器材、设备节水性能提出基本要求。

2.本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便器冲洗阀节水性能的要求。

3.本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水嘴节水性能的要求。

4.本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大便器水箱容积的要求。

5.本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淋浴器节水性能的要求。

6.本条旨在防止用水点压力过大造成水量浪费。

7.确保迅速获得热水,避免调节过程水量的浪费。

8.目前有很多公共建筑冷、热水龙头位置安装不规范,且无相应标志,不熟悉的人员使用时很容易导致冷水的大量浪费。

9.调查表明,目前变频供水设备选型过大的情况普遍存在。富余量过大必然导致供水效率不高、设备闲置。

10.无报警装置难以及时停止进水,造成水量浪费。

11.本条的提出旨在便于掌握节水情况。

5.6.4 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公共建筑节水改造受诸多条件制约,要增加对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往往有一定难度。因此,本条主要是提出导向性的意见,未作强求。具体利用方法和要求在相关规范中已有详细规定,本文不赘述。

8 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物室内环境检测的内容包括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检测方法参见《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

8.1.2 被改造系统或设备的检测方法参见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评估方法按8.2节的规定进行。相同的运行工况下采取相同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是为了保证测试结果的一致性。

8.1.3 定期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是为了保证节能效果的持续性,定期评估的时间一般为1年(包括一个供暖期和一个制冷期在内)。节能效果不应是短期的,至少应在回收期内保持同样的节能效果。

《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DBJ 50—081规定,根据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人员配置、计量、温度、新风量、能效和管理等情况多方面进行节能运行水平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成5个等级,水平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1A(A)、2A(AA)、3A(AAA)、4A(AAAA)和5A(AAAAA)。显然进行节能运行水平分级评定,既是对改造工作的反映,又是对管理工作的有力推进,实现事实上的运行节能。

8.2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8.2.1 根据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实现良好管理运行后,对比《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DBJ 50—081所规定的节能运行水平分级标准,可以判断要求达到管理标准规定的4A级,将是一个应当实现并且可以实现的事实。因此,将至少满足4A级,作为评价节能改造效果评估的一个重要指标。

8.2.2 本条综合《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DBJ 50—081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 50—070关于公共建筑的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的规定,所提限值较DBJ 50—070的表5.1.3的数值提高10%,即满足DBJ 50—081的附录表A.2.1中评价分达到80分的要求。

8.2.3 公共建筑实现节能的同时,还应保证室内空气品质符合相关规定,在过渡季,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引入的室外空气既可以起到降温或升温的效果,实现大幅度节能的目的,又会大幅度提升室内空气品质。因而,1年内(包括一个供暖期和一个制冷期在内),合理地利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的小时数理应成为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指标。不能有效利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是重庆市公共建筑的通病。显然,实现该条要求,首先是应有合理的设计,其次是要有良好的运行管理。与改造前的相关情况比较,则得出明晰的结论。

8.2.4 调整量的产生是因为测量基准能耗和当前能耗时,两者的边界条件不同造成的。边界条件包括天气、使用状况(如旅馆的客房入住率、写字楼的出租率、建筑用房的内部功能调整等)、设备容量或运行时间等。上述因素的变化与采取的节能改造措施无关,但却会影响到建筑的实际能耗的变化。为了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改造措施的节能效果,应把两个时间段的能耗量放到“同等条件”下考察,而将这些非节能改造措施因素造成的影响作为“调整量”。调整量可正可负。

“同等条件”是指一套标准条件或工况,可以是改造前的工况、改造后的工况或典型年的工况。通常把改造后的工况作为标准工况,这样将改造前的能耗调整至改造后工况下,即为不采取节能措施时建筑当前状况下的能耗(图8.2.4中调整后的基准能耗),通过比较该值与改造后实际能耗即可得到节能量,见图8.2.4。

图示

图8.2.4 节能量的确定方法

8.2.5 项目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实施前,应编写节能效果检测与评估方案,节能检测和评估方案应力求简洁、有关参数变量选择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节能改造的节能目标。

3.测量边界的确定。

4.测量工况的确定(测量的参数、测点的布置、测量时间的长短、测量仪器的精度等)。

5.采用的评估方法。

6.基准能耗及运行工况。

7.改造后的能耗及其运行工况。

8.标准工况的建立。

9.调整量的选用原则(明确影响能耗因素的选取和各个因素影响调整量的计算方法)。

10.能耗的计算方法和步骤、相关的假设等。

11.本标准第8.2.1条—第8.2.4条要求的执行。

方案阶段应包括收集改造前的能耗及运行数据阶段,方案经评审或审核通过后,进行相关节能改造。节能改造完成之后,按规定检测、收集节能改造后的能耗和运行数据,形成《××××项目节能改造效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除反映方案有关的内容外,重点应是:改造后的能耗及其运行工况分析;调整量的确定;计算节能量并进行评估;本标准第8.2.1条—第8.2.4条要求的数据反映;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可推广或示范前景;项目节能量计算结果的分析。

影响调整量因素的计算方法,以天气为例,可以根据供暖能耗与供暖度日数之间的线性关系,空调供冷能耗与空调度日数之间的线性关系,见式(1)和式(2)。将改造前的供暖、空调供冷能耗调整至改造后的气象工况下,或将改造前和改造后的供暖、空调供冷能耗均调整至典型气象年工况下:

图示

式中:Eh0——改造前的供暖能耗;

E(h)ajusted——调整后的改造前的供暖能耗;

HDD0——改造前的供暖度日数;

HDD——改造后的供暖度日数。

图示

式中:EC0——改造前的空调供冷能耗;

E(C)ajusted——调整后的改造前的空调供冷能耗;

CDD0——改造前的空调供冷度日数;

CDD——改造后的空调供冷度日数。

使用状况(如旅馆的客房入住率、写字楼的出租率、建筑用房的内部功能调整等)、设备容量或运行时间等的调整量确定,由报告编制方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已有案例进行。

8.2.6 测量法是用仪表或其他测量装置分别测量改造前后该系统或设备与能耗相关的参数,以计算得到改造前后规定的测试周期内的能耗,从而确定节能量。该项工作须通过具有相关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或经由相关用能检测资质的机构确认。

参数的测量方法参见《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

账单分析法是用电力公司或燃气公司的计量表及建筑内的分项计量表等对改造前后整幢大楼的能耗数据进行采集,通过分析账单和表计数据,计算得到改造前后整幢大楼的能耗,从而确定改造措施的节能量。

校准化模拟法是对采取节能改造措施的建筑,用能耗模拟软件建立模型(模型的输入参数应通过现场调研和测量得到),并对其改造前后的能耗和运行状况进行校准化模拟,对模拟结果进行分析从而计算得到改造措施的节能量。

测量法主要测量建筑中受节能措施影响部分的能耗量,因此该法侧重于评估、验证具体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账单分析法的研究对象是整幢建筑,主要用来评估建筑整体水平的节能效果。校准化模拟法既可以用来评估具体系统或设备的改造效果,也可用来评估建筑综合改造的节能效果,一般在前两种方法不适用的条件下,方可使用。

8.2.9 由于能耗模拟软件的局限性,目前很多建筑结构、空调系统形式、节能措施等都无法进行模拟,如具有复杂外部形状的建筑、新型的空调系统形式等。因此,只有一般当测量法和账单分析法不适用时,方可使用校准化模拟法来计算节能效果。

8.2.10 当设备的运行负荷较稳定或变化较小时(如照明灯具或定速水泵改造),可只测量影响能耗的关键参数,对其他参数进行估算,估算值可以基于历史数据、厂家样本或工程实际情况来判定。应确保估算值符合实际情况,估算的参数值及其对节能效果的影响程度应包含在节能效果评估报告中。如果参数估算导致误差较大,则应根据项目需要对其进行测量或采用账单分析法和校准化模拟法。对被改造的设备进行抽样测量时,抽样应能够代表总体情况,且测量结果具备统计意义的精确度。

8.2.11 校准化模拟方案应包括:采用的模拟软件的名称及版本、模拟结果与实际能耗数据的比对方法、比对误差。

“相同的输入条件”主要指改造前后的建筑模型、气象参数、运行时间、人员密度等参数应一致,这些数据应通过调研收集。此外,还应对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进行调研和测试。

校准化模拟法的模拟过程和节能量的计算过程应进行记录并以文件的形式保存。文件应详细记录建模和校准化的过程,包括输入数据和气象数据,以便对模拟过程和结果进行核查。

附录A 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择

A.0.1 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中,将产品分成1、2、3、4、5这5个等级。能效等级的含义:1级是企业努力的目标;2级代表节能型产品的门槛;3、4级代表我国的平均水平,5级产品是未来淘汰的产品。本条文对冷水或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的规定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的规定,其中,水冷离心式机组以2级作为选择的依据;水冷螺杆式、风冷或蒸发冷却螺杆式机组以3级作为选择的依据;水冷活塞式/涡旋式、风冷或蒸发冷却活塞式/涡旋式机组以4级作为选择的依据。

A.0.3 本条文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2004中规定的3级产品的能效比。

A.0.5 本条文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2008中的3级标准,其他级别具体指标如表A.0.5.1所示。

表A.0.5.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图示

A.0.6 本条文的房间空调器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 000W及以下的空气调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本条文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2004中的2级标准。其他级别具体指标如表A.0.6.1所示。

表A.0.6.1 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

图示

A.0.7 本条文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2008中的3级标准,其他级别具体指标如表A.0.7.1所示。

表A.0.7.1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

图示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