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附录 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文件教基[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1998年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写字教学指导纲要(试用)》发布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加强了小学阶段的写字教学。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学校的写字教学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不利于学生基本文化素养的普遍提高。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特别指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美术课中要加强写字教学”,再次强调了写字教学的重要性。现就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中小学教学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写字教学的目的和意义

规范、端正、整洁地书写汉字是有效进行书面交流的基本保证,是学生学习语文和其他课程形成终身学习能力的基础;热爱祖国文字,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具备熟练的写字技能,并有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是现代中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也是基础教育课程的目标之一。

中国书法将汉字的表意功能和造型艺术融为一体,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汉字书写的美学价值得到了超越国界和超越汉字使用范围的承认。因此,写字教学可以陶冶学生情感、培养审美能力和增强对祖国语言文字的热爱和文化的理解,既有利于写字技能的提高,也有利于增进学识修养。

当前,在重视学生掌握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的同时,必须继续强调中小学生写好汉字。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写字教学应该加强,不应削弱。

(二)明确写字教学的要求

中小学写字教学要使学生会写铅笔字和钢笔字,学习写毛笔字,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正确的写字姿势,并有一定的书写速度。具备正确书写汉字的基本能力。

使学生保持正确的写字姿势容易把字写得端正美观;有利于呼吸顺畅和精神集中,能防止儿童脊椎弯曲和眼睛近视;在写字过程中,坚持正确的写字姿势,书写认真仔细,规范整沽,会促进学生良好品格和意志力的发展。

小学低年级特别要注重良好写字习惯的培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正确写字姿势的要求与指导。小学阶段应认真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写字教学指导纲要(试用)》的各项要求。

通过写字教学,使学生初知书法、欣赏书法,培养传承祖国文化的责任感。

(三)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写字教学

加强写字教学,培养良好的写字习惯是所有老师的共同任务。应在教学中明确对学生写字的要求,要特别重视学生日常写字,各科作业都应要求书写规范、认真、端正,真正做到“提笔就是练字时”。

全体教师都应以正确、认真的书写作学生的表率,在潜移默化中促进学生良好书写习惯的养成。

九年义务教育语文课程要求“能正确工整地书写汉字”,这是学生在学习语文过程中巩固识字的重要手段,是提高阅读、写作能力的必备条件。实施语文教学、编写语文教材都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有计划地加强写字教学,确保课程目标的实现。

在艺术、美术课程的内容目标中,提出了让学生了解包括书法、篆刻在内的“多种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段”、“欣赏我国书法、篆刻的代表作品”等要求,应通过美术、艺术课程,提高学生的书法欣赏能力和艺术创造能力,并创造条件,鼓励有书法爱好的学生开展个性化艺术活动。

(四)为学生写好汉字创设环境,提供必要条件

教师应设计生动、活泼的活动,培养学生的写字兴趣,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要针对不同学段、不同班级学生的实际书写状况加强指导,通过示范、比较、观摩、展示等各种方法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加强写字教学的趣味性,增强成功感。学校应组织学生开展写字,书法的课余活动,提高书写能力,加深对汉字实用功能与审美功能的理解。

学校要为学生写好字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提供与学生身高相适应的桌椅、充分的采光照明等。教研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写字教学研究,针对写字教学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改进写字教学评价

写字教学的评价要有利于引导绝大多数学生对写字、书法的兴趣;有利于形成正确的写字姿势和具有基本规范的写字技能。对小学低年级的写字评价,特别要关注认真书写态度和良好写字习惯的培养,注意学生对基本笔画、汉字基本结构的把握,重视书写的正确、端正、整洁;对高年级学生的书写评价,既要关注其书写规范和流利程度,也要尊重他们的个性化审美趣味。应该通过发展性评价来提高学生的写字兴趣和自信心,要特别防止用大量、重复抄字的惩罚性做法对待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应要求学生背记文字、书法的知识。全体学生的写字习惯,基本的写字技能,应成为教师教学水平、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的一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https://www.daowen.com)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

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各直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为使这项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

1.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符合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

2.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造就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3.近年来,各地及各级各类学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涌现出一批语言文字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鼓励先进,推广经验,带动更多的学校共同推进和提高,以确保“2010年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如期实现。

二、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城镇学校普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建设一批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三、国家级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国家级示范校应是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学和校园环境用字规范程度高,长期以来在“三纳入一渗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基本要求是: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

2.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3.高度重视教师基本功训练,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

4.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特色、有经验。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坚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的一级达标率。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方面有高水平研究成果。

5.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较高。

6.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7.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学校依法教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通话、加强汉语教学、汉语师资培训等方面成绩显著,以汉语为教学语言的教师全部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话达标要求,师生员工在校内应使用汉语的场合使用普通话。

四、示范校的产生

1.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国家级示范校在省级示范校中产生。

是否评定市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决定。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参照教育部、国家语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和评估标准(目录见附件),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制定省级示范校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和审批程序。尚未进行过示范校评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3.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既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师范院校,也应有普通高等学校,既有全日制学校,也应有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应当特别注重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示范校创建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标准评估认定示范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5.省级示范校原则上2-3年命名一次。

6.教育部直属高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参加所在省份的示范校创建和评选活动。

7.国家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并向教育部、国家语委申报。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名额和批准程序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另发。

五、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具体实施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牵头,政策法规、教育督导、师资培训、师范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有关部门积极协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到语言文字工作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2.为有效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条件之一,将教师普通话培训成绩与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对已取得普通话达标等级证书但普通话水平有所下降的教师,要继续培训;对普通话达标后仍用方言进行教学的教师,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有条件的省市,应逐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普通话等级达标要求。

3.加强中小学普通话口语教学和汉字书写教学。按照新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口语教学和写字训练。要组织力量,研制中小学口语和书写教学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认真进行试点和推广工作。省、市级教研部门的语文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4.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所有学校积极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要大力宣传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示范校先进经验。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应撤销示范校称号。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学校师生作出表率。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在公务活动中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机关公文、印章、标牌、橱窗、个人名片等要做到用字规范。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附件:近年来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部分文件目录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教语用[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广东省高教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

为了贯彻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1997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99年12月召开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50年来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今后工作的目标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

提高对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认识

1.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2.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中文信息处理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中文信息处理的先决条件,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和交换的效益和水平。因此,应该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力度,以适应加强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

3.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基础在教育。语言文字能力的培养应该从小抓起,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具备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能力,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得到巩固和提高。这对于充分发挥教育对全社会的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目标要求

4.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基本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成为城镇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用字,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应争取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已达标的学校要巩固成绩,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工作难度较大的地区、偏远乡村可适当推迟达标时限,但最迟应在2010年以前达标。

5.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目标按期实现。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精神,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新录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亦应达到上述标准。

6.普通话合格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教师应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教师应当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应能熟练运用汉语拼音。在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和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教师语文素质的培训。

7.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经过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学生应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巩固提高;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经测试达到规定的等级。学生应能掌握规定数量的汉字,做到书写正确、端正、有一定速度,其中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小学毕业生应学好汉语拼音,能利用汉语拼音识字、学习普通话。

8.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普及普通话达标要求和时限,以及对师生的普通话水平要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规定,其中汉语课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

工作措施

9.切实采取措施,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

10.有计划地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以测促训,以训保测。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培训考核等应提出语言文字规范要求,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普通话达不到合格标准者应缓发毕业证书。

11.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中小学语文教学要规范学生的口头语言,提高口语交际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各级职业学校以及其他院校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应在教学中增加普通话口语交际方面的内容,师范院校应进一步加强口语课教学,并在课时安排和考试、考查等环节上给予保证。要进一步推广小学语文“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等教改实验,逐步扩大实验范围。

12.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特别是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文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国家制定语言计划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13.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及其操作办法,有计划地开展检查评估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加强对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领导

1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15.建立、健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内设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和县级市要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以切实做好学校和全社会的语言文字工作。

16.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的共同责任。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协调各有关方面,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做好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我国新世纪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作出贡献。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0年2月29日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

教语信[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已于2001年12月19日发布,2002年3月31日起试行。发布试行此规范,有利于年现代汉语书面语使用的规范化,方便社会交际,对教育、新闻出版和国家信息化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学校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阵地,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教育系统应发挥好基础作用。为了做好教育系统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各教育出版和教育影视部门,要努力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认真学习和宣传《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此规范在教育系统各有关部门和教育教学各环节顺利贯彻执行。

二、教师应认真学习、掌握《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内容,在教育教学各环节中贯彻执行此规范,向学生教授推荐词形。各级师范和教师进修院校,应带头执行好《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使用推荐词形。

三、教育系统的公文、教材和教学辅助读物(含电子出版物)、教育报刊、教育影视字幕等,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编教材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行教材再版时,应依据此规范作技术性修订;必须忠实于原文的教材,应对其中的非推荐词形加注说明其推荐词形。

四、用于教育的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使用推荐词性形。新制作发行的电子产品,应使用推荐词形;现有电子产品更新、升级时,应依据《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做技术性处理。

五、为稳妥有序地贯彻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全国统一考试和各种升学考试,出题时暂不涉及异形词;考生答题中使用了非推荐词形,不影响成绩评定。

六、古籍整理、有关的科学研究、面向海外的繁体字版教学辅助读物(含电子出版物)等,可不受《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限制。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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