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租赁、担保、小贷公司等类金融企业合作

八、与租赁、担保、小贷 公司等类金融 企业合作

保理与租赁、担保、小贷公司等类金融公司的业务在融资和担保方面的功能有相同之处,但本质上存在不小的区别。贸易融资的自偿性是保理独有的特质,其他类金融业务并不具备,但这并不会阻碍双方合作扩大客户来源。一方面,保理商可以为这些类金融企业的客户提供坏账担保和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的服务,同时也可监管保理资金流向,降低合作方放贷的风险;另一方面,保理商可以以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款作为标的提供保理服务,将租赁公司作为保理商的直接客户,在风险相对可控情况下,可以连接触摸到更多的实体企业客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类金融企业的客户群体的信用资质比较一般,如对此类客户开展必须谨慎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