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再分配理论
西方收入再分配理论流派主要有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分配正义论、自由意识主义机会平等论、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理论等。
功利主义由英国哲学家边沁和古典经济学家穆勒共同创立。他的基本论点是人的所有行为都是趋利避害的,政府收入再分配的目标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个人效用总和最大化。
功利主义认为,穷人增加1元所获得的效用要大于富人增加1元所获得的效用,但他并不主张通过政府的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平均化,因为他更强调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因此,他认为政府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必须做到因平等带来的好处与因激励扭曲带来的损失取得平衡。为此,政府既要做大分配总量,又不搞分配的平均主义。(https://www.daowen.com)
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论由自由主义哲学家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分配正义论》提出。罗尔斯认为,政府收入再分配的目标是应该实现社会状况最差的福利最大化,也就是强调处在收入分配最下层中的那些人效用的最大化。所以,罗尔斯主张通过把富人收入转移给穷人来增进社会最不幸人的福利。
自由意志主义的机会平等论。1974年自由意志主义者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系统构建了新正义论体系,即权利理论。他认为收入再分配的目标应该是坚持“持有”公正。财产的分配问题其实就是财产的持有问题。能力大的有权获得更大利益。只要财产的分配是正当合法的,转让也是正当合法的,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正义的。只要收入不是以不公正手段进行的,政府就不应该干涉。只要分配过程是公正的,那么所引起的分配结果即使再不平等也是公正的。同时,诺齐克认为机会平等比收入平等更重要。政府在收入分配上应该确保每个人享有同样机会发挥自己才能并获得成功和相应的报酬。只要建立了确保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制度框架,政府也就不用担心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问题了[1]。
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如果把所得税和负所得税结合在一起,那么,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成员来说,都可以适用这个税制。按照这种税制,对个人收入超过一定档次以上的部分,仍然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收入低于一定档次的,可以得到所得税补助。弗里德曼还认为,负所得税制度可以在确保最低收入的同时,避免现行福利制度的大部分缺陷。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将公共基金集中用于穷人;将贫穷的人当作认真负责的人来对待,而非将其视为无能的,受国家保护的人;使穷人具有自助的动力;比目前的福利计划耗费少;消除官僚主义和政治贿赂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