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协调,注意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者的有机结合,相互协调。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医疗保险全国联网,提高失业保障能力,完善失业保险待遇。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建立以面向农民工的最低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最低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救助、失业救助和法律援助。建立稳定、可靠的社保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它带来的不仅是经济的,而且还要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影响,因而发挥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替代的作用。社会捐赠作为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真正公平。我国现阶段捐赠事业还存在诸如捐赠法规不健全、捐赠机构不完善、捐赠规模较小、捐赠者覆盖范围较窄等问题。建议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发挥第三次分配的补充作用。
第一,完善现行关于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
要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政策法律体系,为我国捐赠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依法推进社会捐赠事业的发展。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第二,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的激励作用。
普及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自然面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简化程序、降低税收减免的成本。要降低操作成本,使一些通过慈善方式捐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支出低成本,获得高收益,而不应该使捐款成为一种负担。一旦捐赠者的捐赠行为发生,受捐赠组织向捐助者出具由主管部门发出的捐赠票据,税务部门应据此依法予以税收减免。要放宽税法对社会捐赠扣除的规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只有向税务部门指定的若干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可以分别享受年对应纳税所得额3%和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优惠,对向其他组织的捐赠或直接捐赠以及超过部分的捐赠,税法规定不予扣除。这就使得不在税法指定优惠范围内的慈善捐赠机构在争取捐款时处于不利地位,不仅违背了税收优惠的原则,也不利于扩大我国的捐赠规模。因此,要适当提高税收优惠比例,扩大享受这一优惠的范围,规定所有慈善捐赠者都可以享受这一政策,对个人捐赠应积极鼓励捐赠者申请税前扣除,使优惠政策能切实发挥作用[9]。
【注释】
[1]国民经济运行报告编写组.国民经济运行报告[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https://www.daowen.com)
[2]吕芙蓉.有关西方收入再分配理论的综述[J].财经政法资讯,2010,06:59-64.
[3]田振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研究[D].兰州商学院,2013:20-23.
[4]国民经济运行报告编写组.国民经济运行报告[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5]国民经济运行报告编写组.国民经济运行报告[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
[6]郝彦菲.国民收入再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3,06:26-27+32.
[7]由于参与公共决策的人的偏好不同,而且在公共决策中的影响力也不同。一些人可以通过对公共决策的影响使得中央的补助“粘”在政府部门中,而不是理论上分析的那样,像一个人那样在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寻找一个效用最大化的配置状态。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为“粘蝇纸效应”,即上级政府的一般定额补助被“粘”在公共产品上,http://baike.baidu.com/view/1209690.htm。
[8]付文林,沈坤荣.均等化转移支付与地方财政支出结构[J].经济研究,2012,05:45-57.
[9]国民经济运行报告编写组.国民经济运行报告[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