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 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注释】
[1]林维:《间接正犯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143~144 页。
[2]张明楷:“论强奸罪的主体”,载《法学评论》2006 年第6 期。
[3]黎宏:《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第302~303 页。
[4]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357 页。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年版,第226 页。
[6]何庆文:《义务犯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211 页。(https://www.daowen.com)
[7](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284 页。
[8]林维:“真正身份犯之共犯问题展开—实行行为决定论的贯彻”,载《法学家》2013 年第6 期。
[9]古加锦:“内外勾结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定性研究”,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 年第4 期。
[10]陈洪兵:“共犯与身份的中国问题”,载《法律科学》2014 年第6 期。
[11]高铭暄:《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年版,第966 页。
[12]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年版,第458 页。
[13]张明楷:“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研究”,载《法学》2001 年第1 期。
[14]刘士心:“保险诈骗罪新探”,载《当代法学》2002 年第3 期。
[15]王非:“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具体形式及其责任认定”,载《江南大学学报》2013 年第10 期。
[16]徐立:“保险诈骗罪及其相关理论研究”,载《企业导报》2012 年第20 期。
[17]古加锦:“保险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载《探究与争鸣》2013 年第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