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超等人贩卖毒品案”

(一)“潘某超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16 年1 月底,潘某超与李某菊、付某全夫妇商议分别出资到云南购买海洛因回贵阳等地贩卖。1 月30 日上午,潘某超、李某菊、付某全与其他两人会合,后一行人驾车到镇雄县交易毒品。同时,其中一人先行来到毕节市青场镇等待接应、运输毒品。同日下午,一行人驾车返回贵阳。1 月31 日凌晨,警方在毕节市长春堡镇附近拦停其一行人所乘车辆,在其中两人身上缴获毒品共计1050 克,并将5 人当场抓获。

司法处理结果(https://www.daowen.com)

2016 年11 月22 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超、李某菊、付某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他两人另案处理。一审被告人潘某超、付某全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潘某超及其辩护人主张“潘某不是主犯”。付某全及其辩护人主张“付某未参与贩卖、运输毒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对于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潘某超在2000 年4 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 年,2011 年2 月刑满释放,李某菊在2009 年5 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 年,2013 年6 月刑满释放。因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潘某超、李某菊均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