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先性命题
满足NJT与DT的正当权威发布的指令在受治者的实践推理中应当被视为指引行动的规则,这意味着受治者应当排除其他支持或反对做φ的理由,而将权威指令视作首要动机性理由。这便是优先性命题(Pre-emption Thesis,下文简称PT),它的任务是阐明受治者应当如何对待正当权威指令:
“权威要求实施某一行动这一事实本身便是实施该行动的理由,该理由并非附加于在评估应当如何行动时所有其他相关理由之中,而是应当排除并替代它们中的某一些理由。”[17]
在拉兹最初有关优先性命题的描述中,他将正当权威指令视作排除、替代其所基于的依赖性理由,这一表述有些模糊,在之后的论述中,他作了两点澄清。[18]首先,权威指令排除替代的是权威在发布指令时所考虑的依赖性理由。如果权威在作出决定时根本没有能力或者故意不去追踪(track)独立适用于受治者的依赖性理由,权威指令便不具备优先性效力。例如,拉兹所举的仲裁者的例子,如果仲裁者喝醉、受贿或者有新的证据,那么他的裁决便不具备约束力。其次,权威指令排除、替代的仅仅是不支持权威指令所要求之行动的理由。在拉兹看来,权威并不像哈特所说的那样,必然要切断人们对利弊的思考过程,它所关心的是人们的行动,而非思考或者意图。因此,权威只需要排除、替代与服从权威指令相冲突的理由。
依据拉兹,PT是从DT与NJT中必然推断而出的。首先,通过审视我们借助理由权衡去决定应当如何行动的实践推理过程,可以更清晰地理解由DT到PT的必然性。当决定是否要做φ时,我们往往会考虑所有支持做φ的依赖性理由,并将其与反对做φ的依赖性理由作权衡。依据DT,正当权威颁布的指令已经实际上反映了(部分)依赖性理由,如果此时再将权威指令视为附加于受治者理由权衡之中的一个额外理由,则会导致对某些依赖性理由的重复计算。因此,权威指令必须替代其所基于的依赖性理由。(https://www.daowen.com)
其次,通过审视NJT对正当权威提出的任务,可以更好地理解由NJT到PT的必然性。依据NJT,如果权威正当,那么按照权威指令去行动则会比依据自己的理由权衡去行动更有可能与正确的理由权衡结果相一致,对于受治者来说,此时理性的做法应当是服从权威指令。然而,如果权威指令不替代依赖性理由,那么受治者在慎思依赖性理由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判断去行动则成了合理的做法,如此,正当权威的服务功能便无法实现。所以,PT是NJT成立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权威指令的优先效力对于受治者而言从权威的服务中受益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将权威指令视作优先性理由,受治者才更有可能与依赖性理由相一致。那么,如果权威指令并没有正确地反映理由权衡结果,它还具备优先性效力吗?拉兹给出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拉兹看来,优先性命题成立的前提并不要求每一条权威指令都要正确,只要权威在某个领域内发布的指令整体上正确的概率比受治者自主作决定的概率更大,在该领域的所有权威指令便都应当被视为优先性理由。如果为了检验每一条指令是否正确,受治者则不得不回到深层的依赖性理由之中自主权衡,如此,权威指令作为优先性理由为受治者带来的益处则会消失。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拉兹只明确表示,在权威犯了复杂的错误(great mistakes)时,其发布的指令依旧具备优先性效力,而犯明显错误(clear mistakes)的权威所发布的指令则可能会丧失优先性效力。复杂的错误是那些严重偏离理由权衡但却需要受治者经过权衡深层依赖性理由才能探测到的错误,而明显的错误是那些并未实质偏离理由权衡但不需要慎思便可轻易发现的错误。例如,在将一连串整数相加后,如果权威得出的结果是一个整数,那么为了确定权威是否犯了复杂的错误,我们便不得不把每个数都重新相加一次以对比结果;如果权威得出的是小数,那么毫无疑问权威犯的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接受复杂错误是符合理性的,因为这样做可以避免受治者因在每个情形中直接作利弊权衡而带来的风险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