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行政程序重开的受理要件
二阶段审查说认为程序重开审查过程可以被明确区分为审查“申请合法性”与“申请适法性”。但也有学者提出以上两个审查阶段不仅在实际适用中难以被完全分割,而且是对以上两种审查适用时机的误读。
行政程序重开于现有明文规定中以“程序制度”出现,在1976年《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首次公布实施,后受到奥地利等国家及地区行政程序法肯定[20]。如果将程序重开的审查顺序与各个阶段的要件明确化,则能够给程序重开申请人的程序权利提供更高层面的保护、赋予行政机关各阶段明确的程序义务,有效避免少数符合程序重开条件的个案受到行政机关笼统的“不符合申请重开条件”的答复。因此,对于行政程序重开审查阶段学说的选择,其背后是程序架构的搭建,也是决定对程序重开申请人权益影响轻重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