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重开性质之厘清

二、 行政程序重开性质之厘清

行政程序重开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广义行政程序重开与狭义行政程序重开,两者都是以协调“法安定性与合法性间冲突”为要义。就程序设计而言,德国存在二阶段审查说与三阶段审查说。另外,准确区分行政程序重开决定、重复处理行为与新行政行为的作出,对于行政程序重开的制度定位存在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