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困惑
修订后的《立法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专家应当参与法律征求意见环节以及专家可以参与法律草案起草环节,这也为构建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规范提供了参照。[26]为了更好地发挥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不少地方立法机关就专家参与制度进行了专门规范,明确了专家参与的参与前的选任、参与中的程序、参与后的考核等内容。通过分析所搜集到的规范文本,一定程度上能够观察当前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同其基础的偏离,进而发现其潜藏的制度困惑。[2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