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负面信息披露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手段,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机关在使用该规制工具的时候,应当有自我控制的意识,尽可能降低行政机关滥用负面信息披露的可能性,追求行政合理性,保证披露内容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贯彻比例原则、遵循正当程序、引入同行评审、允许信息更正,在指导原则、程序和实体等多个方面,进行行政自我规范,真正实现负面信息披露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