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性”沃恩索引

(三)“重复性”沃恩索引

依据《美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若行政机关主张涉案信息适用第一豁免条款,则其应当证明涉案信息已事实上被定密,且定密符合相关行政命令中的规定,若行政机关未能满足举证要求,其应当承担败诉风险。[56]在上文提及的维纳案以及其他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给予行政机关多次机会修改或重新制作并重新提交沃恩索引,直至满足举证要求。[57]

在德拉华州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自法院要求被告重新提交更为详细的沃恩索引直至被告最终完成举证责任的要求,前后花费多达4年的时间。[58]给予被告额外的机会和延长的时间不可避免会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影响,原告对涉案信息的需求可能会灭失,长期的拖延亦会导致原告更有可能放弃成本高昂的诉讼。[59]此外,在多起案件中,法院对于被告首次提交的沃恩索引中出现的实质性错误展现了较高的容忍程度,即便是在沃恩索引对涉案信息的描述与信息的真正内容存在明显偏差时,法院也允许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重新提交沃恩索引。[60]法院对此主张,由于信息的处理量巨大,不可能要求被告提交的沃恩索引“如艺术品般完美”,错误是在预期之内的。[61](https://www.daowen.com)

“重复性”沃恩索引所展现的是法院在程序层面上对行政机关的遵从。[62]通过给予被告多次举证机会并包容被告在举证中的实质错误,此类诉讼实际上给予了被告更多的优待,使得信息自由诉讼进一步向本就手握信息优势的一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