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的建构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 个人隐私保护制度的建构

至此,我们完成了个人隐私的重新界定,将以识别为核心的“信息隐私”也纳入了隐私保护的范围,从而扩大了传统隐私权的内涵,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然而这只能说完成了一半的任务,我们知道了保护的是什么,还要解决怎样保护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是一部以鼓励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的法律,但是也要注意到其根本的立法目的就是防止行政机关因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而任意妄为、滥用权力,那么一旦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问题,我们也应注意公权力的肆意侵入,防止其公开泛滥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