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但是信息公开具有不可逆性,故权利人若申请救济,这期间需要暂停公开有关信息,等作出终局裁判时,再决定是否继续公开。另外,若权利人因政府信息公开受到损失,针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应当明确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