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 论

四、结 论

计划生育法律制度是国家对夫妻生育行为的动态干预。以往生育实践与制度规范的背离暴露出国家通过强力手段执法的缺陷。当前,有效推进计划生育的实施,立法层面需要明确计划生育的核心内涵。执法层面,应以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为执法手段,通过加强监督,确保给付实现。同时借助社会力量,利用保险、基金等手段减轻公民的生育成本,以应对人口问题,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制度的当代价值。


[1]张玉鹏,中国政法大学2019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

[2]《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指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就是外国人所说的计划生育。参见[丹麦]卡塔琳娜·托马瑟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毕小青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6页。转引自王贵松:“中国计划生育制度的合宪性调整”,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

[3]罗潇:“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4]转引自姚宏主编:《医疗与生育保险》,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260页。转引自罗潇:“法律规则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5]罗潇:“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6]崔瑞兰主编:《医学伦理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17年第2版,第170页。

[7]参见王贵松:“中国计划生育制度的合宪性调整”,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

[8]参见周天:“争议单独二胎遇冷,学者倡立即放开生育”,载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5-02-25/100785280.htm1,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2月28日。

[9]许玲然:“全面放开二胎,生还是不生?”,载《联合日报》2015年11月4日,第001版。

[10]参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国卫办监督函[2017]184号)。

[11]参见李欣:“我国家庭生育意愿及影响因素探究”,载《新西部》2019年第11期。

[12]黄蓉芳等:“全面二孩实施半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出现升高趋势”,载《广州日报》2016年9月29日。(https://www.daowen.com)

[1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3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15]《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七)领导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16]《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1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8]《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19]《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0]《监察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21]陈征:“国家征税的宪法界限——以公民私有财产权为视角”,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

[2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7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15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21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23]“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12491/201812/3e0d9327768d444796ae78f6b82ca81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2月29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25]“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规划纲要(2016年—2020年)”,http://www.chinafpa.org.cn/jgsz/fzgy/,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月15日。

[26]中国计生协简介,http://www.chinafpa.org.cn/jgsz/jsxjj/201812/t20181228_4281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月1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