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新探——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授权组织论”为切入点
孙 瑜[1](https://www.daowen.com)
【摘 要】自田永案后,高校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的观点基本上已经被我国司法实践广泛接受,然而基于该案提出的“授权组织论”而赋予高校被告资格不仅存在形式和实质逻辑上的诸多漏洞,也无法解决实践中的困境与难题。重新审视我国高校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应当明确其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运用公共行政理论和大陆法系“公务法人”的概念,重新搭建我国高校与行政诉讼被告关系的桥梁。
【关键词】被告 授权组织论 公共行政 公务法人
田永诉母校北京科技大学拒绝为其颁发学位证、毕业证一案(以下简称田永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教育行政诉讼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该案开启了我国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先河,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权逐渐开始介入公立高校的内部治理。自该案后,随着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高校的被告资格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得到确认,但是基于什么原因使得高校拥有参加行政诉讼的被告身份、高校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田永案入手,通过分析该案法官和部分学者对于“授权组织论”的解释,探究该观点的逻辑漏洞,并重新诠释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原因与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