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将高校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之组织”,是否就否定了其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如果仍然可以将高校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如何搭建高校和被告之间的关系桥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学位授予等权力的法律性质,从而确定高校是否拥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