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高校基于“授权组织论”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不过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权宜之计。实质上,学位授予权等权力是高校依其自身性质所固有的权力,国务院仅仅享有对该权力的认可和规制权,“授权”的过程无从发生。为重新搭建高校与行政诉讼被告的桥梁,应当在公共行政理论的框架下,从其行为所依据权利的性质判断学位授予等权力的社会行政权属性,并合理使用“公务法人”这一概念,赋予高校新的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从更加合理的角度赋予高校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1]孙瑜,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
[2]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条。
[3]参见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法宝引证码】CLI.C.3775817
[4]沈岿:“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页。
[5]袁明圣:“解读高等学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资格——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范本展开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6]袁明圣:“解读高等学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资格——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范本展开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7]《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3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8]《学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9]任学强:“论事业单位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为参照”,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7期。
[10]朱学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身份困境及其破解——以行政诉讼为展开视角”,载《江汉学术》2015年第6期。
[11]林春玲:“关于行政授权若干问题的探析”,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11期。
[12]湛中乐、李凤英:“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兼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https://www.daowen.com)
[13]胡锦光:“北大博士学位案评析”,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2期。
[14]周光礼:“论学位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年第3期。
[15]劳凯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6]张勇:“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8]黄厚明:“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进路研究: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定位的考量”,载《高教探索》2017年第6期。
[19]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38页。
[20]赵正群、刘珍香:“论高校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以田永案、甘露案等系列案件为视角”,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0期。
[21]赵勇、赵永行:“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行政主体法律地位”,载《行政与法》2005年第11期。
[22]周佑勇:“法治视野下学位授予权的性质界定及其制度完善——兼评《学位条例》修订”,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年第11期。
[23]朱平、赵强、程诗婷:“我国学位授予权的三重属性探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3年第3期。
[24]王名杨:《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
[25]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