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5 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
1.建设单位应同期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和工程预付款。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不得低于其费用总额的30%,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工程款计量中分期(次)扣回。
2.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
3.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但该部分费用合计应控制在合同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0%(含30%)以内。
4.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的凭证包括发票(或收据)、工程确认单、工程结算单、机械设备台班结算单、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现场确认影像等。所有凭证应经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验收,项目经理确认,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每一计量周期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员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后,应在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计量申请表的审核,核对无误后签字报总监办审核,通过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6.建设单位应对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批(审批流程中必须设定建设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环节),同意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
7.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调整比例为变更增减合同金额的1.5%,其中房建工程比例为2.0%。
8.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或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协商解决。
9.施工单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单位核实后,余额部分建设单位可不予计量支付。
10.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未计量部分原则上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