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商品标准
(一)标准的基本定义
国家标准GB/T 3935.1—83 定义:“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
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推荐性标准如经协商,并记入经济合同或企业向用户作出明示担保,有关各方则必须执行,做到统一。
2.标准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
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标准”的重复利用。
3.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https://www.daowen.com)
这就是说标准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在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
4.制定标准过程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这就是说制定标准要发扬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标”,即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例如,制定产品标准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5.标准文件有其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
标准的编写、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发布的统一,既可保证标准的质量,又便于资料管理,体现了标准文件的严肃性。所以,标准必须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标准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标准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
(二)商品标准的内涵
商品标准是对商品质量以及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如商品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储存等,所做的统一技术规定,是评定、监督和维护商品质量的准则和依据。
商品标准是“标准”的具体应用,是技术标准的一种,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在标准中明确规定商品的结构、化学组成、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以及生产技术等规定。它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产品技术准则,是商品生产、检验、验收、监督、使用、维护和贸易洽谈的技术依据,对于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提高生产和使用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