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在紧急情况下或临近危险的情况下的临时命令
144.【在发生滋扰或危险的紧急情况下,有权立即发出绝对命令】(a)如果地区法官、分区法官或其他由联邦总统或地方法官特别授权的法官(不是第三层级法官)根据本条认为,有充分理由需要立即进行预防或采取补救措施,该法官可以书面形式陈述案件的重要事实,并按第124条的规定送达,指令任何人放弃某项行动或遵从对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作出的指示,只要该法官认为该指令可以防止或可能防止阻碍、妨害或伤害到任何合法雇用的人的此类风险,或防止或可能防止对人的生活、健康或安全构成危险,或防止或可能防止扰乱社会秩序、暴乱或聚众斗殴。
(b)在紧急情况下,当没有足够的时间获得许可,对被执行人的指令可以根据本条单方面作出。
(c)根据本条作出的命令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一般公众。(https://www.daowen.com)
(d)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或任何人的申请,根据本条款,撤销或改变他本人或他的下属法官或前任法官作出的指令。
(e)如果收到此类申请,法官应在审理前允许申请人或其辩护人出庭,说明反对该指令的理由。如果法官全部或部分拒绝该申请,他应以书面形式记录这一做法的理由。
(f)除非联邦总统在危及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或有可能发生暴乱或聚众斗殴的情况下在宪报上公告,否则本条规定的任何命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