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理程序的启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十七章 法官审理程序的启动

204.【程序问题】(a)如法官认为有足够理由启动审理程序且案件属于附表中初审即应传唤被告的情况,其应传唤被告出庭;如案件属于该栏初审即应拘传的,法官应下令拘传;或其认为应下令传唤,使被告于特定时间被带至其面前或接受其审判或在其无管辖权时,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官审判。

(b)本条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影响第90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c)如根据任何现行有效法律,存在应付的程序费用或其他费用,在该费用已付前不得启动任何程序,且如前述费用未在合理时间内支付的,法官可驳回起诉。

205.【法官可免除被告人亲自出庭】法官下令传唤,如其认为有理由无须被告亲自出庭的,可允许被告由其辩护人代理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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