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程序启动
271.【审理开始】(1)如法院已预备开庭的,被告应出庭或被带至出庭,指控应当庭宣读并向被告解释,并应询问被告其是否就被指控罪行有罪或其是否有待审理请求。
【认罪】(2)被告承认有罪的,该呈词应被记录在案,并可据此对其宣判。
272.【拒绝认罪或要求受审】如被告拒绝或不做辩护,或其要求接受审判的,法院应就此继续选拔陪审员(如该罪应由陪审团审理)并作出指示交由陪审团审理案件;但根据下文提及的异议权,同一陪审团可对法院认为适宜的被告人数量连续进行审理。(https://www.daowen.com)
273.【进入不能证实的指控】(1)在高等法院的审判中,在开始对被指控人审理前的任何时间,如高等法院认为存在任何指控或部分指控明显不能成立的,法官可对前述指控作出具有相当效力的记录。
【进入程序的效力】(2)依据案件具体情形,上述记录应具有对指控或部分指控中止程序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