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高等法院特别规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L.高等法院特别规定

333.【司法部部长继续起诉的权力】本法中在由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在陪审团做出裁判前,如司法部部长认为适当,可代表政府向法院通知,其不会就当前指控另行指控被告人;据此针对被告的所有控告程序应被中止,并将被告从前述指控中释放。但是除非主审法官另有指示,否则前述释放不等同于宣告无罪。

334.【开庭时间】为行使其原始刑事管辖权,高等法院应在首席法官适时指定的日期及方便的期间内开庭。

335.【开庭地点】(1)高等法院应在其当前开庭的地点开庭,或在联邦总统指示的其他地点(如有)开庭。(https://www.daowen.com)

(2)但经联邦总统同意,高等法院可或适时在其指定的上诉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方开庭。

(3)法院书记员应事先于宪报中刊载高等法院行使其原始刑事管辖权的所有开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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