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保护令的指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十七章 对人身保护令的指示

491.【发布人身保护令性质指示的权力】(1)省、邦高等法院或州高等法院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指示:

(a)在其上诉刑事管辖范围内的人,被交至法院依法处置;

(b)在此管辖范围内被非法或不正当地拘留在公共或私人监禁之下的人应予以释放;

(c)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监狱被拘留的囚犯,被带至法院作为该法院待审或待查询事项的证人;

(d)如上所述被拘留的囚犯,被提交至军事法庭或任何被联邦总统授权的委员会委员,针对任何该军事法庭或委员的待审事项,进行审判或进行审查;(https://www.daowen.com)

(e)为进行审判,将此管辖范围内的囚犯从一个拘留地移至另一个拘留地。

(2)联邦最高法院可不时地制定规则,以规范本条所述案件的程序。

(3)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适用于根据《国家囚犯条例》被拘留的人。

4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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