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